減債基金償還法

公債具體償還過程中,採用的償還方法之一。按照規定計畫去償還公債是強制償還制度的一種償還方式。由國庫收入中每年劃撥一定數額的款項列入專項基金中,專門用以償還公債。該基金將由專門機構管理,所生利息,按照計畫用以收買公債,而國庫對於所收回的公債,仍付以定額的利息,下年再用此項利息及預定的基金,繼續收買公債券,直到公債券全部買銷完畢為止。減債基金設立的理論根據,是按複利累積計算法計算的,但實際上通過複利獲得的利益並不如預期的那么多。這種方法是由英國學者普萊斯(Bichard Price)所創立的,他認為如果以現存債額的百分之一的款額為基金,用複利加以增值,對3厘公債來說,經過47年可以償清。採用這種方法,可資用以買銷公債的財源有兩個:一是政府每年所提供的定額資金,二是已買銷公債利息的累積。這種方法曾在18世紀末流行過,英國首相皮特(Pitt)曾經一度試行過,所以也稱名為皮特減債基金(Pitt'sSinking Fund)。但這種方法在實際執行中,未產生預期效果。它的缺點有三個:①這種方法作為強制償還的一種,它不管國家的財政狀況如何,每年必須提出一定數額的收入進入基金,在財力運用和財政政策上看缺乏伸縮性。②該基金逐年收買公債券,將導致公債券價格的逐年增高,試得政府試圖以特定量的金額去收買預定公債的計畫,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③政府已收買的公債,卻仍須按金額付息,這是政府在加大自身的負擔,儘管以後可能償清公債,但這實際是目前政府增加負擔的結果。所以減債基金這個詞到了現代,其意義已經與一百多年以前的含義有所不同,已不再希冀通過利息的積儲來還債了。目前通常所實行的方法,大體都是以財政的撥款,歸入減債基金中,直接用以買銷或償還公債。如果所應該償還的公債,是按年有償還定期的公債,則該項撥為減債的款額留存在基金內的時間,不過是從撥入基金到債期屆滿的間隔而已。所以目前減債基金償還法也稱為特定償債基金法,是政府為防止公債累積過多,怕到期無力償還,為保護自已的債信而設立特定的基金。該基金或來自普通稅收,或來自指定的稅收,專門用以償還公債本息,以增強政府公債償還能力,以安定公債持有者的信心,使其願意進行公債的調換,維持政府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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