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2010年自主招生保送生選拔辦法

《清華大學2010年自主招生保送生選拔辦法》,為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的高等學校自主招生管理辦法。

第1條 為深化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最佳化優秀人才特別是各類創新人才選拔培養,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自主招生、保送生的招收對象為優秀應屆高中畢業生。
考生具備教育部規定的保送生資格的,應在申請材料中說明。
第3條 自主招生、保送生的選拔和認定,應當經過網上申請、中學推薦或者個人自薦、初審、筆試、面試、公示等程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4條 對於符合我校自主招生、保送生基本招收條件的考生,其所在中學可根據我校要求以書面形式予以推薦。申請表、推薦意見、成績單等中學推薦材料應當加蓋中學校級公章。
同一學校推薦多名候選人的,應當給出推薦排序。
第5條 考生認為自己符合清華大學自主招生、保送生申請條件的,可以自薦申請。申請表、推薦意見、成績單等申請資料一般應當加蓋中學校級公章,以確認材料的真實性。
第6條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個人自述、推薦資料、附屬材料。申請材料提倡簡潔、樸素,一般不採用彩色印製,但是申請者提交的出版物、設計作品等除外。
實行高中新課程改革省份的考生,材料中一般應體現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的主要內容。
第7條 申請材料應當清晰、真實、完整。
申請材料中存在虛假內容或者隱匿可能對考生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實的,一經發現,取消繼續參與後續認定工作的資格;已經獲得保送生和自主招生認定資格的,取消認定;已經入學的,按國家和我校相關規定處理。
中學應當對所出具的推薦材料或者蓋章認可的自薦材料認真核實。出現弄虛作假情形,情況嚴重的,我校保留採取相關措施的權利。
第8條 對於在規定期限內寄達我校(以收件日郵戳為準)、且內容和形式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我校將組織專家組進行書面評審,擇優選拔參加自主招生後續考核的人選。
第9條 通過初審的考生,可以參加筆試。筆試包括我校等五所高校共同發起組織的“部分985高校自主選拔測試通用科目測試”(以下簡稱“通用基礎測試”)和我校的特色測試。
我校的特色測試科目為高級綜合,試卷分為理科和文科兩種。考生可以擇一參加考核。理科考生可以選考高級綜合(文科);文科考生可以選考高級綜合(理科)。考察範圍不限於中學大綱,重點考察考生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其成績記作A(優秀)、B(通過)、C(不通過)。個別特別優秀的,記為A+。
第10條 對於高級綜合成績通過的考生,我校將根據通用基礎測試的成績,確定入圍面試的人選;高級綜合成績優秀的考生,可放寬對於通用基礎測試成績的要求;高級綜合成績特別優秀的考生,可不受通用通用基礎測試限制。
第11條 除個別省份外,面試在清華大學統一舉行。
第12條 我校將在筆試成績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面試成績,確定最終認定結果。
被我校認定的自主招生候選人,一般可獲得10-30分的優惠。如果自主招生候選人在享有優惠政策後,高考成績達到我校同類科目在當地的統招錄取分數線即予以錄取;同時,對於部分在選拔中取得優秀成績的考生,如果自主招生候選人高考實考總分達到我校同類科目在當地的統招錄取分數線,可享受一定的分數優惠進行專業錄取。
對於表現特別突出、在某些領域表現出特殊潛能的考生,經專門考核認定、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優惠幅度不受30分限制。
筆試成績通過並參加了面試的考生,一般均可獲得認定。我校可根據考生水平給予部分考生小於10分的優惠。
第13條 符合教育部規定的保送生資格的考生,筆試、面試成績優秀,本人有意保送的,予以保送生認定;筆試、面試成績達到自主招生認定條件,但尚不足以保送的,可以給予自主招生認定。
第14條 自主招生候選人和保送生候選人名單確定後,按照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予以公示。
第15條 符合自主招生、保送生條件,有志於報考我校國防、定向專業的考生,可以申請國防生、定向生的自主招生、保送生。申請時,應當將國防或者定向專業作為本人第一專業志願。此類考生在認定過程中,筆試的成績要求適當放寬。
第16條 具有桌球、武術、擊劍、網球、手球、棒球、羽毛球、象棋、圍棋、西洋棋、橋牌特長的考生,可以報名參加自主選拔。此類自主招生考生通過初選後,可以不參加我校的高級綜合筆試,通用基礎測試成績要求可以適當放寬,面試的主要內容是相應體育特長項目的測試。部分運動水平特別突出的,經招生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分數優惠可以超過30分,但至多不超過60分。
第17條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的選拔辦法另行發布。
考生同時具備藝術特長生和自主招生條件的,可以兼報藝術特長生和自主招生。
第18條 本辦法由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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