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累犯制

混合累犯制是法律在規定普通累犯的同時,根據刑事政策的需要,對某些特別嚴重的累犯加以特別規定,並對兩種累犯分別採取輕重不同的處罰原則的累犯制度。例如,1968年修訂的義大利刑法典規定,犯罪被科刑後,再犯他罪時,加重其刑六分之一。

對有下列各項情形的特別累犯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1)再犯同種之罪者;(2)前後兩項犯罪其間經過時間不足5年者;(3)再犯系前犯罪刑之執行中、執行後或逃避刑之執行期間所犯者。由於混合累犯制兼采普通累犯制與特別累犯制之長,而為當今許多國家刑法所採納。中國刑法亦採取混合累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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