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旅遊規劃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淳安縣旅遊規劃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旅遊規劃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 規分類法: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6-22
  • 實施日期:2009-6-22
基本信息,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旅遊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第三章旅遊項目建設的申報、審批和管理,第四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淳安縣旅遊規劃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21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旅遊規劃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9〕22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淳政發〔2009〕22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旅遊規劃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旅遊規劃及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旅遊規劃與旅遊項目開發建設的管理,促進旅遊業健康、科學、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家質監總局《旅遊規劃通則》、國家旅遊局《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杭州市旅遊條例》、《淳安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範圍內的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區規劃、旅遊項目規劃、與旅遊相關的功能性專項規劃,以及利用我縣旅遊資源(包括自然資源、歷史人文資源和其它社會資源)和設施開發建設的,為遊客提供參觀遊覽、休閒度假、康樂健身服務,並收取門票的旅遊區、旅遊點和游(娛)樂項目。
千島湖風景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依據《淳安縣千島湖風景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管理。
鄉村旅遊項目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快鄉村旅遊發展的通知》、《關於規範鄉村旅遊管理的若干意見》管理。
第三條 淳安縣千島湖風景旅遊局(以下簡稱縣旅遊局)為主管旅遊業的縣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我縣旅遊規劃的組織編制、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指導協調。

第二章旅遊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

第四條 旅遊規劃分級制定。
縣政府委託縣旅遊局編制全縣旅遊發展規劃。
縣旅遊局負責編制縣內跨行政區域旅遊總體規劃。
鄉(鎮)政府,開發區、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管委會等,可以根據本轄區旅遊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旅遊總體規劃。
旅遊景區(點)以及游(娛)樂旅遊項目規劃由項目業主(投資商或經營者)負責編制。
第五條 旅遊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程式和成果,應當遵守國家旅遊規劃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六條 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和不同範圍的旅遊規劃應當相互銜接,相互協調,並遵循下位服從上位、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
旅遊規劃應當與縣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等有關區域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小區、國家森林公園、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專業規劃相協調,應當遵守全縣基本建設計畫的有關規定。
由縣財政預算安排經費的旅遊規劃編制應列入年度規劃編制計畫。
第七條 政府投資類旅遊規劃編制單位的選取應通過公開招標,特殊情況經縣政府同意,也可採用邀請招標、直接委託等形式進行確定。
旅遊規劃編制單位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個人不得承擔旅遊規劃編制任務。旅遊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具有旅遊規劃設計資質,承擔全縣旅遊發展規劃和縣重點旅遊項目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單位應當具備乙級以上旅遊規劃設計資質。
第八條 在旅遊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充分吸納發改、國土、規劃、建設、交通、水利、林業、農業、文化、環保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全縣旅遊產業發展規劃、AAAA級以上(含)旅遊區(點)和縣重點旅遊項目的旅遊規劃應當舉行中期論證。
第九條 旅遊規劃的評審應採取會議審查的方式。
第十條 以下幾類規劃由縣旅遊局組織評審:
(一)各鄉(鎮)、開發區、度假區、產業園區的旅遊總體規劃,以及縣內跨行政區域的旅遊總體規劃;
(二)全縣旅遊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近期行動計畫中所確定的重點項目(旅遊區、旅遊點、主題公園、客運索道、纜車、大中型遊樂設施等)的旅遊規劃?lt;BR> (三)縣財政預算內安排建設資金的旅遊項目的旅遊規劃;
(四)縣旅遊局安排經費的旅遊規劃;
(五)申請各級旅遊發展基金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的旅遊規劃;
(六)申評國家AAA級以上(含)旅遊區(點)的旅遊規劃。
(七)縣政府確定的其它需要縣旅遊局組織評審的旅遊規劃。
除以上七類規劃外,其它旅遊規劃由屬地政府組織評審,報縣旅遊局備案。
第十一條 旅遊規劃的評審,需經全體評審人員討論、表決,並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人員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二條 旅遊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全縣旅遊發展規劃由縣發改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
鄉(鎮)、開發區、度假區、產業園區的旅遊總體規劃,縣內跨行政區域旅遊總體規劃,縣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的旅遊規劃,由縣政府批准實施。
AAAA級以上(含)旅遊區(點)、申請國家和地方各級旅遊建設資金的重點旅遊項目開發建設規劃,由縣旅遊局上報杭州市旅遊委員會或浙江省旅遊局批准實施。
其它旅遊規劃由縣旅遊局審批。
第十三條 旅遊規劃經批覆後,由縣旅遊局或屬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旅遊規劃所確定的旅遊開發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十四條 縣旅遊局、各鄉(鎮),開發區、度假區、產業園區管委會,以及項目業主可以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對旅遊規划進行調整,報原批覆單位備案。但涉及旅遊產業地位、項目功能定位、發展目標和產品格局的重大變更,須報原批覆單位審批。
第十五條 縣旅遊局要加強對全縣已經批准實施的各類旅遊規劃的監督管理。對不嚴格執行旅遊規劃,隨意變更建設項目,低水平重複建設的行為,縣旅遊局要協調相關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十六條 旅遊項目的開發建設應以縣政府或縣旅遊局批准實施的各類旅遊規劃為依據。沒有制定旅遊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申請國家和地方的各級旅遊建設資金。沒有編制規劃的旅 游區(點)不得申報評定A級以上旅遊區。

第三章旅遊項目建設的申報、審批和管理

第十七條 根據全縣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和市場發展需求,縣旅遊局對旅遊項目開發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協調發展”的原則進行審核和後續管理。
第十八條 申報旅遊項目,應當提交項目建設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以及項目所在村委會、鄉(鎮)政府,開發區、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管委會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全縣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千島湖風景名勝區除外)新、改、擴建的旅遊項目,按法定程式報送縣發改局、規劃局等項目建設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前,均應徵求縣旅遊局和當地政府、開發區、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管委會意見。
第二十條 旅遊項目開發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規劃設計方案的審定須有縣旅遊局參與。
第二十一條 旅遊項目開發建設必須嚴格按照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方案的修改須報縣旅遊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 旅遊項目必須有縣旅遊局參與竣工驗收,驗收通過後方可到其它部門辦理開業經營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票價的確定或者調整,應當按照價格管理規定報經批准。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或者調整景區景點價格時,應當徵求縣旅遊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旅遊區(點)需要申報國家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應首先向縣旅遊局提出申請,經縣旅遊局驗收後報上級旅遊主管部門評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旅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淳安縣千島湖風景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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