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雙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淳安縣雙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於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縣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共五章,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雙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Rafting Safety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Chunan County double kayak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11-9
  • 實施日期:2010-11-9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 漂流皮艇所有人和經營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章 雙人皮艇和安全救生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基本信息

名 稱: 關於印發《淳安縣物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2010-11-9
實施日期:2010-11-9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40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雙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淳政辦發〔2010〕176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淳政辦發〔2010〕176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雙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雙人皮划艇漂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上漂流秩序,加強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遊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標準(漂流場所)GB19079.11-2005》和水利部《水利旅遊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質監局《關於浙江地方標準-漂流旅遊安全和服務規範》等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縣境內的溪澗、小河、河道、風景區等水域,從事漂流活動的雙人皮艇、漂流安全救生人員(以下簡稱安全救生員)和漂流皮艇的所有人及經營人,以及從事漂流活動的其它相關人員。

第三條

從事探險、體育競賽等非經營性質的水上漂流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鄉(鎮)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漂流安全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鄉(鎮)政府、漂流景點經營人和安全救生員”的三級水上安全責任制,協助和支持相關部門開展水上安全綜合治理。
漂流經過地的鄉(鎮)政府要及時開展水上漂流安全檢查,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水上漂流安全的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整改,並向縣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漂流景點經營人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配備必要、充足、有效的各項安全設施,確保漂流旅遊設施安全運行和遊客生命財產安全。
漂流景點經營人要認真負起企業主體責任,嚴格按《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安全檢查,嚴格安全培訓,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負責水上漂流等水利旅遊項目的審批、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水上漂流項目審批後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占用河道實行有償使用。水上漂流項目審批的條件和程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水利部《水利旅遊項目管理辦法》(水綜合〔2006〕102號)規定操作。
水上漂流旅遊是鄉村旅遊的重要內容,納入淳安縣鄉村旅遊發展協調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事先徵得縣鄉村旅遊辦的同意。縣鄉村旅遊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許可權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章 漂流皮艇所有人和經營人

第七條

從事水上漂流活動的單位,應經旅遊、農辦、質監、國土、建設、體育等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後,報縣水行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漂流所有人和經營人應對水上漂流的安全秩序負責。保持漂流水域的暢通及航道標誌明顯;引導遊客有秩序參加漂流旅遊活動;加強防範,保證漂流旅遊碼頭和治安秩序良好。

第九條

漂流航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寬度應當與橡皮筏安全通行相適應;
(二)單個陡坎落差不宜過大且不能連續,要保證在安全範圍內;
(三)漂流起止點必須遠離暗河入口及閘壩;
(四)易發危險的水域部位,應有提醒遊客注意的明顯警示標誌。

第十條

所有從事水上漂流活動的單位,必須與所在地的鄉(鎮)政府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設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措施及應急救援計畫,確保漂流安全。
(一)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漂流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明確各崗位的安全職責,培養全員安全意識。把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性開展安全培訓和教育活動。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工作檯帳,每次檢查要填寫檢查台帳,檢查的原始記錄由責任人簽字並存檔。
(二)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明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救生員崗位責任制、漂流救護預案以及安全事故登記和報告制度。
(三)加強對漂流皮艇的安全技術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漂流皮艇在每個航次前應由經營單位專業人員對漂流艇是否脫膠、劃痕、折皺、老化、漏氣及沖氣壓力,是否符合說明書的要求等不安全因素進行詳細檢查,杜絕有安全隱患的漂流皮艇出航;並將檢查情況逐航次登記造冊,建立完整的檢查記錄台帳。
(四)配足合格的安全救生員,對其實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五)根據氣象、水文等情況,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六)接受水利、旅遊、體育等部門和所在地鄉鎮政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漂流景點的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依法繳納國家規定的各項規費和遊客的人身安全傷害險。

第三章 雙人皮艇和安全救生員

第十二條

漂流工具應符合《國家標準(漂流場所)(GB19079.11-2005)》。漂流工具必須是具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漂流皮艇。漂流皮艇應由符合國家規定生產條件的企業生產,並經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檢驗合格及附帶合格證明。
漂流皮艇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向產家索取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並持其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向縣海事部門申請確認登記。
漂流皮艇每年應經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

第十三條

漂流皮艇必須按核定乘員2人定額進行裝載,並配備救生、防護等安全設備。漂流皮艇必須具有主管機關核准的名稱標誌,標明乘員定額,嚴禁超載。
漂流皮艇載有1.2米以上未成年兒童進行漂流的必須有監護人。

第十四條

漂流皮艇應當按要求配備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安全救護人員。安全救護人員的配置,由從事漂流活動的漂流皮艇所有人或經營人,根據漂流水域的具體情況確定。漂流水域不得有監視盲區,深水區和危險區至少配備1名安全救生員。

第十五條

安全救生員的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且健康狀況符合船員體檢標準。

第十六條

安全救生員必須經過體育部門組織的上崗培訓,並經過水上技能考核合格,取得《救生員上崗證》。上崗前必須穿好救生衣,佩帶上崗證。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

漂流皮艇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危險地段標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標誌,設定安全救生點。各安全救生點應至少配備1名安全救生員。

第十八條

漂流皮艇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上下旅客處設定保障遊客上下安全的碼頭或設施,配備足夠的安全員和救助工具。

第十九條

漂流景點應當落實醫療急救措施,應建立緊急救援體系,提倡設立醫務室,配備兼職醫務人員,配備遊客常用藥品。

第二十條

經營人應在始發點設立“遊客須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安全員向遊客講解漂流安全知識,介紹漂流皮艇上的安全設備及使用方法,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事故後的應急方法,督促遊客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護設備。遊客必須在穿好救生衣後,方可上漂流皮艇,並自覺遵守“遊客須知”,服從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救生員的指揮。

第二十一條

漂流皮艇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漂流河段的環境安全要做到勤觀察,在確保當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許開漂。

第二十二條

漂流皮艇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配備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證通信聯絡暢通有效。

第二十三條

安全救生員在漂流中必須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謹慎操作,在危險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四條

嚴禁超載漂流和捆綁聯體漂流,嚴禁向水域拋棄廢棄物,禁止在漂流水域從事影響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能見度不良和洪水期,及超過禁漂水位線等,不能保證漂流安全的情況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六條

漂流皮艇發生水上事故或遇險,漂流景點應當採取一切有效措施積極組織自救,現場附近的皮艇和人員應當全力救助遇險人員,並及時報告鄉(鎮)政府和縣鄉村旅遊管理部門。
縣鄉村旅遊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及時會同水利、安監、質監、國土、海事、體育、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傷亡重大事故的,應及時報告縣政府辦公室,並按《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處置經濟社會緊急情況工作預案》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由縣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通向千島湖湖區的竹筏漂流,由海事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漂流活動”是漂流經營企業組織遊客在特定水域,乘坐無機械動力的漂流橡皮艇進行的各種旅遊活動。

第三十條

本規定中“漂流工具”是指承載遊客在水面上進行漂流活動,由人力驅動或由遊客自行操縱的設施,如橡皮艇、槳、救生衣、頭盔等器材。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