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

《淳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
  • 頒布日期:2006-03-20
  • 實施日期:2006-03-20
  •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淳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的通知 杭府法備告[2006]8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時 效 性:有效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6]8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的通知》(淳政發[2006]17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抄送:
1、《杭州政報》編輯部
2、市政府辦公信息處理中心
淳政發〔2006〕17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八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減輕農民醫療負擔,基本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促進社會穩定,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央和省、市政府有關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循“自願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的原則,實行三級籌資(縣、鄉鎮、農戶)、一級管理(縣級)的形式,分段按比例定額補助的辦法管理資金。
第三條 參加對象:戶籍在本縣的農業人口,以戶為單位參加, 已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業人口除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並建立淳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由分管縣長和縣府辦、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衛生局、民政局、農辦、扶貧辦、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局、審計局、藥監局、殘聯等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下設淳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農醫辦),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各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工作。
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由鄉鎮領導、有關管理人員、衛生院及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負責組織協調本地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委員會下設鄉鎮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辦公室(以下簡稱鄉鎮農醫辦),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縣、鄉鎮農醫辦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 制定或修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
(二) 負責全縣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 討論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四) 對鄉鎮合作醫療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縣農醫辦職責
(一) 制訂具體業務操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二) 對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鄉鎮資金收繳,對鄉鎮農醫辦進行業務指導;
(三) 負責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配合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收費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 負責相關的審批、費用審核、報銷等工作;
(五) 負責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資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對合作醫療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資金預警報告,做好統計、財務報表等的上報工作;
(六) 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合作醫療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民眾監督,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管;
(七) 負責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七條 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 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組織發動工作;
(二) 確保本鄉鎮財政補助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資金收繳及時足額到位;
(三) 制定鄉鎮農醫辦工作職責並進行管理。
第三章 資金籌集、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由個人繳納、財政補助和社會各界捐助組成。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其中農戶個人按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繳納,財政按全縣當年實際參加人數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鄉鎮財政負擔每人每年1元。
個人應繳的費用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收繳,對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證件的人員、五保戶及重點優撫對象的 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社會救助資金承擔,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貧困殘疾人個人應繳費部分由縣殘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九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費以年度為單位收繳,每年一次,凡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全年應繳費用均應在每年6月1日前一次繳清,方可在當年7月1日開始享受合作醫療待遇。中途不得辦理補、退手續。
鄉鎮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必須在每年6月10日前將農民個人繳款和鄉鎮財政負擔部分繳入縣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用帳戶。
第十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建立專用帳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利息計入合作醫療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由財政、審計部門定期對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計,並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章 報銷辦法
第十二條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一)參加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由縣農醫辦發給醫療卡,農民患病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可按合作醫療報銷比例規定,實行即時刷卡報銷。
(二)參加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患各種疾病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所發生的按規定可報銷的費用;
(三)參加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出差、探親、務工經商期間在縣外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所發生的按規定可報銷的費用。
第十三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縣內住院可報銷的費用,起付標準為每人全年累計總額501元。501元—2000元部分,報銷25%;2001元—5000元部分,報銷30%;5001—10000元部分,報銷40%;10001元以上部分,報銷50%。每人每年最高報銷額為15000元。在本縣以外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標準各段報銷比例下降五個百分點,年度累計最高報銷額度不變。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縣內、縣外門診醫藥費報銷10%,每人每年門診封頂報銷20元。
報銷標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年度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十四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醫藥費用的結報:
(一)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的醫藥費在就診醫療機構直接報銷。定點醫療機構要每月匯總填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醫藥費報銷一覽表》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醫藥費申請核撥表》,向縣農醫辦辦理費用審核撥付手續。
(二)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診治,可以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報銷的部分費用,在辦理出院手續時由就診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報銷。遇特殊情況也可以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報銷材料到鄉鎮農醫辦辦理申報後送縣農醫辦報銷。定點醫療機構要每月匯總填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費用一覽表》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費用申請核撥表》,向縣農醫辦辦理費用審核撥付手續。
(三)在縣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診治,先由參加人墊付一切費用,醫療終結後,持定點醫療單位的有效票據、匯總清單、病歷卡、身份證複印件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醫療卡,到所在地鄉鎮農醫辦申報,由鄉鎮農醫辦上報縣農醫辦進行審核報銷。
(四)縣外門診醫藥費憑有效票據、病歷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及條碼卡到所在地鄉鎮農醫辦直接給予報銷,鄉鎮農醫辦要每月匯總填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醫藥費報銷一覽表》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醫藥費申請核撥表》,向縣農醫辦辦理費用審核撥付手續。
(五)特殊病種(肺結核、精神病、惡性腫瘤)在縣內、縣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藥費,先由參加人墊付一切費用,醫療終結後,持定點醫療單位的有效票據、病歷卡、醫院證明、身份證複印件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條碼卡,到所在地鄉鎮農醫辦申報,由鄉(鎮)農醫辦上報縣農醫辦按住院報銷辦法給予報銷。
(六)已參加商業保險的人員發生醫療費用,可持商業保險公司的理賠單和有效票據複印件按上述辦法報銷,但兩者報銷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醫療費。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以核算年度計算,當年結清。對跨年度的並繼續參加合作醫療的可計入下年度結算。當年發生醫藥費用最遲在下一核算年度2個月內提出報銷申請。
第十五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參照我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予報銷範圍為:
(一)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員的醫藥費;
(二)自購藥品;
(三)鑲牙、口腔正畸、驗光配鏡、助聽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療、整容和矯形手術、氣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別護理、健康體檢、非醫療性個人服務等項目的費用以及陪客費、中藥煎藥費、輸血費、交通費、出診費、住院期間的雜費等;
(四)懷孕、流產、墮胎、分娩及其他計畫生育所需的一切費用;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工傷(公傷)及其它賠付責任應予支付的費 用;
(六)有掛名或冒名頂替等欺詐行為的;
(七)因交通肇事、自殺、鬥毆、自殘、服毒、酗酒等故意行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傷害所支付的醫藥費用;
(八)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確定不予報銷的其它費用。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出差、探親或外出務工經商期間突發疾病,可就近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十八條 在實施過程中,對不符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件的人員獲取的醫療費報銷款,由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追回。
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人員弄虛作假,違反規定給予報銷的,所報款項由責任人承擔,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各醫療機構對就診對象是否屬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者要予以審核確認,在診治過程中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抑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民負擔。
因下列情況而產生的費用,由診治機構負責承擔:
(一) 將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醫療費用記入參加人員帳內的;
(二) 將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記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可報銷帳內的;
(三) 凡出具假髮票、假病歷、假證明等弄虛作假獲取醫藥費補償的;
(四) 其他違反規定所產生的費用。
第二十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享受兩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體檢內容:包括物理檢查(內、外科)、三大常規(血、尿、糞)、B超(肝、膽)、胸透和心電圖五大項。
對參加合作醫療的7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免費予以生長發育監測;對參加合作醫療的中小學生要根據學校衛生有關要求實施免費體檢;農民健康體檢採用“健康券”方式運作,鄉鎮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宣傳發動工作,農民健康體檢工作要與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相結合,可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享受免費體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對在全縣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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