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

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

為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構建和諧社會,確保農民獲得基本醫療保健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
  • 所屬地區:正安縣
  • 設施時間:2007年1月1日起
  • 解釋單位: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辦法細則,實施時間,

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和《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以戶為單位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小病補償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以及各級從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與服務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和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正和程式便捷、方便民眾的原則。
三堅持縣辦縣管,全縣統籌,以收定支,略有節餘,保障適度,持續籌資,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
四堅持以住院大額費用補償為主兼顧門診補助的原則。
第二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合管委)的主要職責為: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各項方針政策;
二制定和修改《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
三審定合作醫療年度工作方案;
四組織、協調、管理全縣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解決工作中重大問題;
五負責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管理;
六負責合作醫療基金預算和決算的審定;
七組織開展合作醫療經驗交流、工作研討、考核獎懲等。
第六條 縣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管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年度合作醫療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二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
三負責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及服務質量和醫藥費用的監督;
四負責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農民醫藥費的核銷;
五建立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負責合作醫療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評價及上報工作;
六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諮詢服務,對合作醫療制度運行中的爭議、糾紛進行調解和處理;
七負責基層合作醫療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八負責製作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表、證、冊等資料;
九協調相關部門的關係,定期向縣合管委匯報工作;落實縣合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鄉鎮合作醫療管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鄉鎮合作醫療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
1、負責轄區內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協調工作;
2、協助籌集合作醫療基金;
3、管理鄉鎮合作醫療經辦機構;
4、對轄區內合作醫療工作實施監督;
5、完成縣合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鄉鎮合管辦)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2、負責對轄區農民以戶為單位登記造冊,簽訂合作醫療服務協定;
3、宣傳發動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協助籌集農民個人交納部分合作醫療基金;
4、負責對轄區內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以戶為單位核發《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
5、審核轄區內所發生的合作醫療費用及相關資料,及時報銷和補償農民醫藥費用,每月公示一次合作醫療基金補償情況;
6、監督轄區定點醫療機構與合作醫療相關的服務質量和醫藥費用;
7、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諮詢服務;
8、負責信息及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上報、歸檔;
9、負責村級合作醫療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10、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完成縣合管辦及鄉鎮合作醫療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動員農民參加合作醫療;
二協助籌集合作醫療基金;
三及時掌握村級合作醫療的運轉情況,收集並公開有關信息;
四監督村級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衛生服務;
五監督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就醫行為。
第九條 縣級相關部門職責
1、衛生部門: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深化其管理體制和內部運行機制的改革,提高服務質量及水平。
2、財政部門: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財政資金的按時足額到位及工作經費的落實。協助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領導小組對農戶家庭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的收取。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3、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幫助農村貧困農民民眾參加合作醫療,為農村特困戶、五保戶繳納每人每年10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補助後仍難以承擔較高醫藥費的給予醫療救助。
4、農業、計生、殘聯、扶貧等部門:為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營造良好的環境氛圍,大力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動員工作,引導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計生、殘聯、扶貧部門要積極為農村計畫生育戶、農村貧困家庭及弱勢群體、特殊殘疾給予資金幫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5、教育部門:積極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工作,發動鄉村教師和在校學生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動員工作。
6、宣傳、文广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工作,引導農民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7、審計部門:定期對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繳、分配、使用、報銷、補償運轉情況進行審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杜絕扣留、截留、借支、挪用、透支、預支的情況發生。
8、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民民眾用上安全、質優、價廉的合格藥品。
9、物價部門:切實加強對實施醫療機構服務收費及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管理,禁止亂收費。
10、監察、公安、人事、金融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督促檢查工作。
第三章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對象及其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參合)的對象
一本縣轄區內常住農村戶籍人口均可自願以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符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對象,以戶為單位,經所在村(居)委審核,繳納合作醫療費,由鄉鎮合醫辦逐戶逐人登記造冊,報縣合醫辦覆核,核發《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參合者的權利
一有自願參加和自願退出的權利。
二可在參合年度內享受規定範圍內的醫藥費用報銷補助。
三有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選擇權、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第十二條 參合者的義務
一遵守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和定點醫療機構有關規章制度。
二按規定標準按時繳費。
三協助宣傳和動員家庭成員及本村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協助選舉農民代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以及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十三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個人繳費、政府支持、集體、社會團體、企業等組織資助的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對農村特困民眾開展慈善醫療救助活動。籌集的資金統一進入縣財政基金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基金專戶”)。
第十四條 籌資標準
一農民個人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交納合作醫療資金10元,隨著經濟的增長,可適當予以提高。在每年交款期內一次整戶繳納參合資金後,享有參合年度內的醫藥費報銷補償權利。
二省、市、縣財政按參加合作醫療人數,每人每年合計補助15元。
三中央財政按參加合作醫療的人數每人每年補助20元。
四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合作醫療基金。捐贈的基金由縣合管辦接收,進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財政基金專戶。
第十五條 籌資程式
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12月31日前以戶為單位按實有人數(包括外出打工、經商、讀書等人員),主動將參合資金交到村合管組後,再統一上繳到鄉鎮合管辦存入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各級合管辦可以實行滾動籌資,即參合農民在當年報銷醫療費補償時,堅持自願原則,從報銷補助中扣交該戶次年的參合資金。
二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五保戶、特困戶由鄉鎮合管辦造冊經縣民政局審核後,在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或專項資金中幫助繳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農村獨生子女及二女結紮戶(子女及夫婦)參加合作醫療的費用由鄉鎮合醫辦造冊,經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審核後,在縣計生幫扶基金中給予解決。其它社會團體、企業、集體捐資、資助的資金納入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或根據其捐資意願直接幫扶到人,作為農民參合資金。
三地方財政(省、市、縣級財政)按實際參加合作醫療人數補助。縣財政補助資金每年年初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由縣財政按季劃撥到縣財政補助專戶並轉入財政基金專戶。
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實際參加合作醫療人數及地方財政補助情況劃撥。
五其他扶持資金直接劃入縣財政基金專戶,用於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住院補償。
第十六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戶口遷移離開本縣或死亡的,其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在30日內報告當地鄉鎮合管辦;鄉鎮合管辦在接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到縣合管辦辦理註銷等手續。參合農民不得要求退返個人交費部分。
第十七條 資金管理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照縣級管理、統一核算、總量控制、超支不補、利息滾存、節餘留用的原則。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封閉運行,收錢不管錢、管錢不用錢、用錢不見錢,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任何費用。
二縣、鄉鎮合管辦保證資金收支日清月結,必須使用專用合作醫療收費發票,加強票證管理。做到收有憑、支有證,帳、表、憑證齊全,按時裝訂成冊歸檔。
三縣合管辦負責編制全縣合作醫療基金年度預算,報縣合管委審核、批准後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項資金運行接受縣、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年度定期審計。
四縣、鄉鎮合管辦工作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不得截留或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第十八條 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一農民繳納的參合資金與中央、省、市、縣各級政府補助資金和集體、社會團體、企業資助的資金一併構成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使用不同分為門診基金、住院基金、風險基金三部分。
二門診基金:占基金總額的22.22%,年人均10元,以戶為單位建立家庭帳戶,歸農民家庭所有。主要用於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門診醫藥費用補償,逐年滾存使用,節約歸已。
三住院基金:
1、住院補償金:占基金總額的62.22%,年人均28元。用於農民住院醫藥費的補償。
2、大病補助金:占基金總額的4.44%,年人均2元。住院補償金額已經達到封頂線,仍然會造成“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病例的救助及慢性病例門診費用,實行一次性補助。
四風險基金:占基金總額的11.11%,年人均5元。主要用於合作醫療基金的財務透支、意外情況的應急。
第五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就醫與報銷辦法
第十九條 參合人員的就醫
一參合人員持有效的《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可自由選擇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需住院治療的,可以在縣內任何一家鄉鎮級以上定點醫院,憑入院通知單和《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按醫院規定預繳住院抵押金後,辦理住院。患者看門診或住院治療,有權索要相應處方以及病歷複印件,以便審核報銷。
二實行雙向轉診制度,逐級轉診。因病情嚴重需到省、市級定點醫院就診住院治療的,由縣級醫院(縣醫院、中醫院)管床醫生提出轉院意見,經院長審核,報縣合醫辦批准,方可轉院。病人進入康復期後,必須提出轉回到本縣內相應定點醫院進行康復治療。鄉鎮級定點醫院沒有直接轉縣外定點醫院的權利。
三參合人員外出打工、讀書等人員發生急診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在當地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並在入院後三日內電話或其它方式告知縣合醫辦進行備案登記,否則所發生醫藥費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 報銷補償程式
一參合農民在縣內定點醫院就醫,門診或住院醫藥費實行一次結算,由相應的定點醫院核審,按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報銷補償規定,給予醫藥費報銷補助。患者及家屬在報銷發票及憑證、處方、病歷上進行確認簽字。定點醫院定期將患者確認簽字相關票證、表冊,送縣合醫辦審核,核撥報銷墊付資金。
二門診醫藥費由定點醫療機構在病人就診時現場補償,醫療機構憑處方、登記表等原始資料到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按程式核銷。
三住院醫藥費用,屬個人負擔部分由患者與醫療服務機構直接結算;屬合作醫療基金補償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現場補償。定點醫療機構憑有關住院資料、收據等原始憑證到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定期按程式核銷合作醫療補償醫藥費。
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到鄉鎮合管辦初審,然後到縣合管辦核銷;縣直定點醫療機構對所發生醫療費用進行初審,然後由縣合管辦審定核銷;經縣合管辦批准轉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藥費用,由患者憑就診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病歷複印件、處方、收據和《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個人有效證件到縣合管辦審核報銷。
對經縣合管辦批准到省、市級定點醫院就診的參合人員,必須在返回後15日內憑住院有效發票、轉院審批單和病歷複印件、處方以及《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到縣合管辦辦理審核報銷,未經批准自行轉院的醫藥費用不予報銷。
外出打工、讀書等人員在外因急病住院發生的醫藥費用,在出院後60日內,憑醫院有效發票和處方、病歷與《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到縣合管辦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報銷。
四經縣合管辦核銷的醫藥費,由縣合管辦開具申請支付憑證,縣財政局審核後,從縣財政基金專戶將費用劃撥到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一條 大病補助金的補助對象及辦法
一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家庭同一年度內有人住院,按規定得到醫療費用補償,但該戶承擔醫藥費用超過15000元的,在年終結算時,對超過部分按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比例年底根據資金情況確定。
二對患有心臟病(心功能Ⅱ級)、腎移植抗排、糖尿病(嚴重併發症)、高血壓Ⅲ期、腦血管意外(恢復期一年內)、慢性腎病(腎功能失代償期)、腫瘤等慢性疾病患者,當年門診家庭賬戶使用完後,年終視其門診醫藥費總額和大病補助金情況,適當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額度年底根據資金情況確定。
三在使用大病補助金之前,縣合管辦應就當年合作醫療基金總額及其分配情況、合作醫療住院資金的使用及節餘情況、籌集到的大病補助金的數額、補助對象的名單、補助理由、補助條件及補助額度、程式等基本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和定點醫療機構的公示欄或在村民小組會議上提前一個月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有異議的經審核後及時更改。
四使用大病補助金要嚴格按程式進行申報和審批。由符合條件的病人本人或者家屬提出書面申請,出具《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和個人有效證件,經村民委員會確認並簽章,報鄉鎮合管辦核實後,統一報縣合管辦,縣合管辦在核實其住院結算發票、實際獲得的補償數額後,對符合條件的,提出補助意見,報縣合管委審批。
第二十二條 報銷與不報銷的範圍
一予以報銷的範圍:
1、補助疾病:各種傳染病(國家免費治療的除外)、常見多發病、急診疾病等。
2、住院補助費用包括:普通床位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影像診斷費、與治療有關的藥品費、手術費等醫藥費。
二不予報銷範圍:
1、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
⑴就(轉)診交通費、擔架費;
⑵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取暖降溫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⑶陪護費、護工費、門診煎藥費;
⑷膳食(含營養餐、藥膳)費。
2、診療項目:
⑴服務項目類:院外會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會診、護理)附加費、優質優價費(家庭醫療保健、特殊病房);
⑵非疾病治療項目類: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減肥、增高、增胖、刮宮和引產以及預防性、保健性診療項目;
⑶假肢、眼鏡、義齒、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⑷治療項目類: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血液透析、放療、化療、高壓氧倉治療;未經縣疾控中心轉診的愛滋病、肺結核病治療;近視眼矯正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以及出境出國後所產生的醫藥費用;
⑸體檢項目類:婚前檢查、旅遊體檢、出境體檢、招工體檢、各類從業人員體檢及其他一般性體檢等;
⑹其他: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性病治療、戒毒治療的費用;醫療諮詢、醫療鑑定的費用。
3、因違法犯罪、酗酒、故意自傷、服毒、自殘、自殺、交通肇事、工傷、公傷等所致醫藥費用;
4、經鑑定屬醫療事故或已經產生醫療糾紛尚未經過鑑定的醫藥費用,無有效轉診、轉院手續住院治療或在非合作醫療定點機構就診後所發生的費用;
5、特大自然災害(由縣人民政府認定)所致疾病或意外傷害,其醫藥費用合作醫療基金無能力承受的。
第二十三條 報銷補償標準及比例
一門診補償標準。以年人均8元的標準進入家庭帳戶,實行定額包乾使用。每戶年核銷門診醫藥費不得超過家庭帳戶總額,超出家庭帳戶餘額的門診醫藥費自付。若年末有節餘,可轉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交下年度個人應交合作醫療費,也不得退返現金。
二住院補償標準。住院醫藥費補償設定起付線和封頂線。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在每次住院應報銷的醫藥費用中,屬起付線以下的部分完全由患者負擔,超過起付線的醫藥費用由住院基金分類按比例進行累計補償。住院醫藥費最高報銷補償封頂線為15000元,其報銷補償標準比例如下:
就診醫院級別
起付線(元)
報銷比例
鄉(鎮)級
50
50%
縣級
150
35%
省、市級(縣外)
300
25%
三對參加合作醫療且合法生育的孕產婦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平產每人每次定額補助(鄉鎮級300元、縣級500元),符合剖腹產指征的剖腹產按住院補償。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參合期內到縣外務工、讀書期間生病住院,其發生的醫藥費需憑鄉鎮及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病歷複印件、住院收據、《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及個人有效證件到縣合管辦核銷,按省、市級定點醫院報銷比例給予報銷補助。
五參合人員住院醫藥費補償累計超過15,000元封頂線後,對超過封頂線部份醫藥費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大病補助。
六縣新型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制定具體的補償辦法和補償程式。
第二十四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按本辦法給予報銷補償後,自付醫藥費較高對家庭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農村特困民眾醫療救助(具體救助辦法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合作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縣合管辦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考核審定。
一定點門診:村衛生室、中心衛生室、鄉鎮衛生院、縣直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均可申報合作醫療定點門診。合作醫療定點門診統一使用縣合管辦印製的合作醫療專用處方,根據縣合管辦制定的基本用藥目錄開具用藥處方。
二定點住院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縣級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均可申報合作醫療定點住院醫療機構。合作醫療定點門診、定點住院醫療機構經縣合管辦考核,縣合管委審批確認後,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縣合管辦為定點醫療機構授“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匾牌,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合管辦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協定,但應當提前15天通知對方,並報縣合管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因病就診,須憑本戶的《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及個人有效證件在縣內自主選擇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八條 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參加合作醫療的患者時,應堅持危重病人先搶救後驗證,一般病人先驗證後處置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患者進行診療時,必須嚴格遵守《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的規定,確需使用超目錄範圍的藥品,實行報批制度,但用藥費用不能超過藥品總費用的10%。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為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患者填寫每日費用清單,並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字。凡未簽字的醫藥費用,不予補償,患者有權拒付。
第三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人員、房屋、設備、技術的建設,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滿足農民民眾防病治病的需要;要完善、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公開合作醫療基本用藥和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嚴格執行物價政策,積極引導農民合理就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轉診、快捷、高效、便民的原則,為參加合作醫療的患者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嚴格執行診療技術規範,不得亂開藥、濫檢查,隨意放寬入院標準。
第三十二條 加強村級衛生組織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健全農村衛生服務網路,深入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條件具備時,按有關規定對全縣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藥品實行統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三條 建立科學的逐級轉診及雙向轉診制度。對需要轉送上級醫療機構治療的患者,下級醫療機構要及時逐級轉診,不得截留;對病情穩定,可以轉回下級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上級醫療機構要主動督促患者出院,轉回下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向縣以上轉診需經縣合管辦審批(危重病人實行先轉院後補辦手續)。
第三十四條 縣合管辦與縣直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鄉鎮合管辦計算機聯網,對合作醫療的運行實行網路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鄉鎮合管辦要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及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應提供真實的診治資料及帳目清單,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三十六條 《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是證明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唯一有效證件,每戶一證,並實行年檢。農戶要妥善保存,不得轉借、轉讓。若不慎遺失,要及時到鄉鎮合管辦申請掛失、補辦(需交納工本費)。在掛失生效之前,若門診家庭帳戶被他人套取,損失自負。
第七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監督,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收費情況。各鄉鎮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第三十八條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投訴制度,設立監督電話和意見箱。對舉報及投訴,要做好詳細記錄,由專人負責調查處理,在3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通告投訴或舉報人,並向同級合管委(領導小組)報告。各鄉鎮合醫辦及村委會要定期公布參合人員參合交款情況及每月公布醫藥費報銷補助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財政部門對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定期檢查、跟蹤、問效制度。審計部門要對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年度審計。
第四十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要將合作醫療基本用藥和基本服務價格、項目進行公示。
第四十一條 縣合管辦每年要不定期的開展合作醫療的檢查督導工作。鄉鎮合管辦、村合管組負責對本級的合作醫療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
第四十二條 各級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要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報告合作醫療工作。
第八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三條 縣合管委負責組織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考核工作。對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定期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報銷範圍、報銷標準的;
二侵占、挪用、貪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嚴重虧空的;
四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追回經濟損失;對於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屬醫務人員個人行為的,取消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處方權,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按《執業醫師法》及其相關衛生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一對合作醫療工作組織、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違規行為時常發生,影響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抬高收費標準,亂收費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範,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放寬入院條件,濫用大型設備檢查,重複檢查的;
四將未參加合作醫療人員的醫藥費列為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的;
五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的,住院病歷未按規定詳細記錄病情、治療經過、藥品使用情況的,治療和使用的藥品與處方、病歷記載不符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自費藥品、保健品、化妝品以及日用品換成基本用藥目錄中藥物報銷的;
七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八虛掛住院病人,做假病歷,做假帳(處方、病歷、收費登記不相符或將藥品費用分解到其他項目的),開具假證明,或用其他方式與患者串通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九自費藥品、特殊檢查、特殊治療,超規定範圍的診療服務項目未徵得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簽名而發生醫藥費用的;
十其他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補償的醫藥費用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暫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等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正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具假醫藥費收據、造假處方假證明冒領合作醫療補償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醫療規定,造成醫藥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四私自塗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或自行開方取藥,違規檢查,授意、脅迫醫護人員作假的;
五在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六其他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