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察設局殺人案

深圳警察設局殺人案

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宣判,李某某故意殺人罪名成立,被判死刑,因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獲得諒解書,具有從輕情節,緩期2年執行。李某某不服判決,當庭表示將抗訴。李某某在押進法庭前面對媒體記者掀起外層囚衣,露出裡面寫有字跡的背心“喊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警察設局殺人案
  • 屬性:惡性殺人事件
  • 時間:2012年7月1日
  • 地點:中國廣東省深圳市
簡介,當庭翻供,案發經過,作案動機,一審判決,

簡介

2012年7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策劃”劫案將“劫匪”一槍爆頭,由此被指控犯故意殺人罪。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被告人李才坤,男,1984年12月11日,捕前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民警。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凌晨1時20分,被害人班某陸與其老鄉班某影因涉嫌報假案被帶到龍新派出所調查,由被告人李才坤對被害人班某陸及其老鄉班某影進行審查。經審查,班某影構成謊報案情,於2012年7月1日因謊報案情被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人民幣200元。

當庭翻供

2013年3月25日,此案一審第一次開庭時,李某某在法庭上突然翻供,他雖然承認一手策劃了搶劫案並殺了人,但否認是故意所為,而是在混亂之中的自衛,不小心開槍打死了班統陸。李某某的律師以濫用職權罪為其辯護,還稱李具有家族精神病史。而根據此前醫療鑑定機構鑑定,李某某在案發期間無精神病,對其心理測驗顯示、總智商為111,屬於較高範圍。第一次開庭後,因需要補充偵查相關證據,案件被退回檢察院,該案將在深圳市中級法院進行一審第二次開庭。
審理現場審理現場

案發經過

起訴書顯示,2012年7月1日凌晨1時許,時年27歲的深圳龍新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在審查涉嫌報假警男子的堂兄班統陸時,認為他氣焰囂張,侮辱謾罵民警,並向公安機關“叫板”,且此人全身多處刺有文身,有犯罪前科,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就產生了製造一起假持刀搶劫案件將班統陸開槍擊斃的想法,並想藉此得到市局、分局的獎勵,對自己的前途有利。
深圳警察設局殺人案
當晚7時許,他誘使街邊辦假證者黃某某與其合作,說派出所因要完成案件指標,要求黃某某配合報假案抓一個人,並讓她指認被抓的人是搶了她戒指的人。李某某還給黃某某看了一枚金戒指,並答應事後戒指歸她所有。黃某某答應了。
李某某回到派出所,用車將班統陸帶到愛南路附近。之後,他又開車找到在愛南路路邊等他的黃某某,讓她馬上報警稱被搶。隨後李某某又走路向班統陸下車的方向走去,到後與班統陸假裝商量如何將其堂弟放出來。在這過程中,李某某突然掏槍向班統陸開槍,對方頭部中槍後倒地。子彈從其左耳上方進入頭部、右耳下方穿出。
隨後,李某某將事先準備好的金戒指放在班統陸手中,然後拿出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說開槍將一名持刀搶劫的嫌犯擊中,並撥打龍新派出所值班室電話,通報了自己開槍擊中嫌犯的情況。

作案動機

李某某說,在派出所對班統陸審查時,他氣焰非常囂張,幾次叫板“不會放過警察”。李某某看到班統陸身上“左手龍右手虎”文身,想到班統陸曾經蹲過監獄,斷定班統陸“不是個好人”。在單獨談話時,班統陸還和李某某談起,他有個老鄉以狠出名,在當地靠搶劫發了大財,之所以從未出過事,奧秘就是有警察做“保護傘”,“一般和警察五五分成”。班希望李某某能當他的“保護傘”,“搞點事情還能一起賺錢”。李某某當即表示願意,還挑釁說:“你這么厲害,就乾一單我看看。”隨後李某某真的親自將班統陸帶出了派出所。
李某某說,其實這並非他真實想法。他認為班統陸這樣的人,仇視社會,且又剛剛失業,身上的錢花完肯定會進行犯罪活動,留在社會上是個禍害,而自己“作為正義的化身要替天行道”,得想辦法將其送進監獄,於是他順水推舟,策劃了假搶劫。隨後,李某某找到做假證的黃某某,導演了一出“假搶劫”,並要求她幫助報假警。
李某某在庭上多次強調自己的行為沒有錯,看似“釣魚執法”,實際上並不是,“這不是我首創,是基層民警常用的一種案件偵查手段。如果法律制裁不了,就先抓回派出所,再蒐集證據。”
而對於槍擊班統陸,李某某多次強調自己並非故意,“當時天很黑,情況很混亂,我並非一過去就開槍,我先給他下指令,但他不聽,我想起他有前科,而且對警方有仇恨,他突然轉身拿刀對著我,我感覺自己生命受到威脅,出於自衛,我開槍想將他打傷,混亂之中也不知道擊中了他哪個部位。”

一審判決

深圳中院29日對原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才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才坤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審理認為,李才坤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才坤作為一位持槍的警察,實施了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李才坤對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並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可對李才坤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
宣判後,被告人李才坤當庭表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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