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營業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營業細則》是一部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部門於1991年01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營業細則
  • 檔案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01-01
  • 生效日期:1991-01-01
  • 所屬地區:廣東省深圳市
  • 發布單位:81908
簡介,具體內容,1.證券商,2.交易所市場集會時間,3.交易所市場交易方法的選用,4.上市公司的稽核,5.結算與交割,6.股票的過戶,

簡介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營業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1.證券商

參加交易所市場買賣的證券商,應將下列各項檔案一式三份送交交易所。
(1)營業執照複印件;
(2)證券業務特許證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公司章程;
(5)董事、監事及經理人名冊、履歷表,並各附戶籍或身份證複印件及證明符合《證券商(從業人員)規則》有關要求的檔案。
▲證券商向交易所繳存證券交易保證金、清算頭寸後,方可參加交易所市場買賣。
▲證券商的資本額、公司章程、董事、監事、經理人或營業處所地址、電話等如有變更,應於3日內填具變更登記書,連同有關證明檔案,送交易所備案。
▲證券商的出市人員必須通過交易所統一培訓、考試並取得合格證。
前項人員對有關法規、交易所有關規章、市場公告及其他規定均應遵守,不得委為不知。
▲證券商的帳簿及有關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等業務、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授權交易所可檢查或查詢。
▲證券經紀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以其自有資金或證券,或向他人借入資金或證券而為其委託人買賣證券辦理交割,但證券經紀商為處理委託人違約案件,並在違約事實發生後即報交易所備案的,不在此限。
▲非兼營的證券自營商不得直接或間接受他人委託在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屬非兼營經紀業務的自營商在參加集中交易時,須表明自營買賣。
▲證券自營商除可為公司股份的認股人或公司債的應募人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或主管機關授權交易所許可,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為買賣有價證券。
▲對同一證券,證券自營商的申報價格與證券經紀商的受託申報價格如同時發生,且其價格相同者,證券經紀商的代客買賣,應優先成交。
▲交易所發現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足以影響正常市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制其對部分或全部證券的買賣數量。

2.交易所市場集會時間

▲交易所設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所市場),其開市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為9時至11時,下午為2時至3時半。星期六為上午9時至11時。但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申報主管機關變更。
▲交易所市場休假日與深圳市銀行業通行休假日時間相同,但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申報主管機關變更。

3.交易所市場交易方法的選用

3.1 口頭唱報競價
(1)出市代表參加唱報股票買賣,除以手勢表示買進或賣出數量及價格外,同時須口頭高聲喊出買進或賣出品種及價格。買方舉手以掌心向內,賣方舉手以掌心向外,具體價格、數量的手勢由本所統一規定。
(2)開市首次喊價限於昨日收市價的上下各兩個升降單位內。開市後喊價限於最近一次成交或喊價上下各2個升降單位內。
(3)對每種股票的喊價如以當日漲停價格買進或以當日跌停價格賣出時,必須一面喊價一面報明買賣數量。
(4)買方或賣方喊出價格,除開盤首次喊價必須報明每股買價或賣價全數外,在競價過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後兩位數。如遇升進或降落至元位時,仍須報明其每股買價或賣價的全數。
(5)場內出市代表在場內喊價,必須舉手或高聲申報數次,使眾周知。買價或賣價一經喊出,除另一新喊價出現外,不得撤銷。
(6)買方最高喊價或賣方最低喊價,應當優先成交。相同喊價依其先後次序決定。
(7)買方或賣方喊價,一經對方承諾接受,即為成交價格,其先於成交價格的喊價,均視為廢棄,但成交數量未達買方或賣方原喊價買進或賣出數量時,其成交價格對未成交部分仍屬有效,直至買方或賣方另一新喊價出現為止。
買方或賣方喊價,一經對方承諾接受,買賣契約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變更。
3.2 上板競價
(1)競價告示板限填四個價位,即未成交的最高買入價、次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次低賣出價,每個價位上的數量申報應依時間先後順序填寫。
(2)每日開市時,在板上未登錄價格以前,證券商場內出市代表應以昨日收市價為基準,以上下各兩個升降單位為限,將符合該標準的申報價格填寫在《競價告示板》上,買方後手的登錄價不得低於前手;賣方後手的登錄價不得高於前手。
(3)開市時,在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均可在《競價告示板》上掛牌。如出現混亂擁擠等情況,交易所場內工作人員有權決定由買方或賣方先行掛牌。
(4)每日開盤後的申報價格,須以《競價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錄的價格或成交價格為基準,以上下各兩個升降單位為限。
(5)買方(賣方)申報價高於(低於)《競價告示板》上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一個價位時,後手申報者應先將板上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改寫,再將次高買入價(次低賣出價)一欄的內容擦掉,隨後將左邊一欄,即原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一欄的內容移到右邊一欄,在左邊一欄里填上後手的證券商代號和買賣數量。
若買方(賣方)後手申報價格高於(低於)前手在板上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二個價位時,後手可以在改寫價格後,將原先前手登錄在買方(賣方)欄內的內容全部擦去,然後登上自己的代號和買(賣)數量。
價格改寫時被擦掉的板上登錄價,在其再次達到《競價告示板》申報價位時,須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寫。
(6)板上登錄的內容,在買賣未成交前,出市代表可以根據客戶的指示撤銷或減少申報的數量,但若變更價格或增加數量時,須依板上價位重新申報。
板上內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撤銷,否則,以違約處理。
(7)買賣成交時,買方或賣方應將對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數量刪減或划去,然後在黑板的下方寫出每筆的證券商代號、成交價格與數量,成交後剩餘的部分應寫在《競價告示板》上,待下次繼續成交。
3.3 場內交易規定
▲交易所市場內有價證券買賣,初期僅做普通交割買賣。
普通交割買賣於成交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結束前辦理交割。
▲初次上市證券的數量及價格決定其開盤價格。
前項開盤價格以上市前的銷售價格為計算基準,如無銷售價格或市場價格有重大變動時,由交易所與上市公司參酌有關資料擬訂。
增資股、認股權證及股款繳納憑證首日上市的開盤價格,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基準。
▲申報買賣證券的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數倍。
▲申報買賣的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債券以面額百元為準。
▲每日開盤後申報的價格,須以該項股票最近一次申報價格或成交價格為基準。
第二項所稱收盤價格系指該日最後一次成交價格,如該日無成交價格時,開市價的確定按如下方式進行:
(1)報買價高於前日收市價以此買價定為今日開盤價;
(2)報買價低於或等於前一日收市價以前一日收市價為準。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漲至或跌至限度的申報價格,可以其作為計算升降幅度的基準。
股票競價延續申報買進達漲停價格或賣出達跌停價格,仍未有成交紀錄時,如有二個以上證券經紀商為漲停價格買進或跌停價格賣出的申報者,以抽籤方式決定參加申報證券經紀商的優先順位。參加申報證券經紀商先以不超過二個交易單位的數量,依抽定的優先順序排定第一次申報位序,再依同順位排定其申報餘量的位序。抽籤決定優先順位時,以證券經紀商的代客買賣申報為限。
▲證券商於場內設定的證券買賣記錄簿,其場內人員不得對外泄露其內容,但交易所需要時得指定人員隨時調閱。
▲股票的買賣,於上市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凡一次買賣同一上市股票市值在人民幣500000萬元以上者,為巨額證券買賣,其買賣辦法由交易所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

4.上市公司的稽核

證券上市後,交易所根據上市規則及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稽核。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交易所對其上市的證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限制或變更原有交易方式,或予以停牌、下市。
(1)公司累積虧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2)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
(3)資產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四分之三者;
(4)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事項者;
(5)全體董事、監事、經理人所持有記名股票的股份總額低於交易所規定的;
(6)有關資料發現有不實記載,經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7)在深圳市設定證券過戶機構後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後而撤消的。
交易所基於其他正當理由對上市證券認為有限制或變更其交易方式以及停牌、下市的必要者,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交易所對其上市證券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牌或下市:
(1)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的股東,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為,並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
(2)公司的業務經營,有顯著困難或受到重大損害的;
(3)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經核准後,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有關法規、交易所規章或虛假情況的;
(4)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可能,法院對其證券做出停止轉讓裁定的;
(5)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6)違反政府法令或不履行交易所有關規章規定者;
(7)公司組織及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交易所認為不宜繼續上市的;
(8)經依前條規定對其上市證券限制或變更交易方式後,仍未能改善其情況的;
(9)債券償還期滿應為終止上市的。
交易所基於其他正當理由對上市證券認為應停牌或下市的,可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5.結算與交割

▲交易所市場買賣成交的證券,均由交易所清算部門與有關證券商辦理一級結算與交割手續。
▲證券商清算員,必須每日依照規定時間準時到達交易所清算部門辦理集中交割手續,並須穿著規定服裝、佩帶交易所發給的登記證。
清算員不遵守秩序妨礙交割進行者,交易所可通知其證券商予以處分或更換。
▲普通交割的買賣,以同一營業日成交者為一結算期。
一級交割,概采餘額交割。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交易所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及價金,應收應付相抵後的餘額(即淨額)編制“交割清算表”。各證券商應與交易所清算部門於交易當日下午5點以前完成對帳,對帳無誤後編制“交割清單”,由其清算員於成交的次一營業日上午8點半至9點,將應交割的證券連同“交割清單”送達交易所清算部門辦理集中交割手續。逢星期六應於下午2點至3點完成對帳與一級交割。
▲各證券商必須在交易所統一開設結算帳戶,並在帳戶中始終保持足夠清算即日交割的現金餘額,餘額不足夠清算支付時,其差額交易所將按中國人民銀行清算透支時的罰息標準罰息。
▲賣方證券商提出交割的證券,負有轉移其權利與買方的責任。提出交割的證券,應附過戶申請書,否則買方證券商應拒絕收受,證券商因此延誤交割時,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證券商不得因委託人的違約而不履行其向交易所辦理結算交割的責任。
▲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交易所應於交割日的次一營業日收市前指定其他證券經紀商代為賣出或補進了結,其所發生價格上的差額包括證券經紀商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如無法賣出或補進了結時得由交易所同意再順延一營業日交割了結,或由交易所會同證券商中選定三至五人為評價人,評定其價格,作為清算依據。
▲違背交割義務證券商負擔的款項,交易所即將其交易保證金及其他債權相互抵消,抵消後如尚不足,即向違約證券商追繳。
▲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由交易所公告並函報主管機關,其在違背交割義務案件未了結前,該證券商不得接受客戶委託買賣及進入交易所市場交易。
▲證券商不依規定時間辦理交割,遲延交割30分鐘以內者應繳納過怠金人民幣100元,超過30分鐘至1小時者增繳200元,其後每超過1小時增繳300元。但超過規定時間3小時以上者,視為違約案件,依有關規定處理。
前述過怠金,應於接到交易所通知後二日內向交易所交收部繳納。
▲證券商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向交易所繳存證券交易保證金,以繳存現金為限,其管理辦法另訂。
證券商不如期繳存或不依通知如期補繳證券交易保證金時,交易所即暫停其參加市場交易。
▲交易所向買賣雙方證券商收取經手費,其費率由交易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交易所於每營業日終,依據各證券商當日買賣金額,按上述費率計算應收經手費金額開具帳單,分送各證券商,並直接從證券商結算帳戶劃繳。

6.股票的過戶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買賣的股票均按一手或若干手進行(它們各自的若干整數倍,即為若干手)。這就是所謂“標準股票”。
在“標準股票”的背面印有若干轉讓欄,在交易所成交的股票,均須經手買賣的證券公司(部)及出讓人在轉讓欄簽章、登記公司鑑證。在上市公司發布派息公告後(每年1―2次),股票持有人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登記公司辦理過戶手續,以便領取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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