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條例是一份政府檔案,位於深圳經濟特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條例
  • 時間:2010年12月24日
  • 地點:深圳
  • 機構: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 性質:制度
  • 促進:創新驅動、內生增長
檔案通過,檔案內容,

檔案通過

深圳經濟特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條例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創新驅動、內生增長、科學發展、社會和諧,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改革開放與促進發展相結合,把改革開放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動力,提高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可持續性,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穩定增長與轉變方式相結合,妥善處理髮展與轉變、總量與質量的關係,實現速度、結構、質量和效益的有機統一;
(三)自主創新與結構最佳化相結合,把自主創新能力和創新型城市建設作為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把加快經濟結構調整作為戰略重點;
(四)低碳發展與生態建設相結合,全面提高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五)經濟發展與民生幸福相結合,以包容性增長為目標,全面促進社會和諧;
(六)推進城市化與特區一體化相結合,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實現法規政策、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以及公共服務一體化。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領導協調機制。
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統籌管理工作。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行動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行動計畫應當明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目標、任務、負責部門、推進措施、考核、獎懲、責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內容。
市、區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創新行政管理模式,轉變職能,全面推行政府績效管理,嚴格實施行政問責,建設服務型政府,提高政府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能力。
第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決策信息系統和考核評價體系。
第七條
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教育、宣傳、推廣、實施和監督工作。
對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創新驅動
第八條
實施自主創新主導戰略,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中心環節,推動經濟發展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以科技創新為核心,以提升國際競爭力為目標,以聚集創新人才為關鍵,以產業創新為重點,推動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
第九條
與國家創新體系相銜接,爭取國家創新資源,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形成自主創新企業梯隊,最佳化創新生態。
第十條
增強核心技術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創新從技術開發、套用技術研究向套用基礎研究延伸,從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向原始創新延伸。
集中優勢資源,加快推進和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技術攻關,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網際網路、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先進裝備製造等領域取得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十一條
提高國際專利、發明專利在專利授權量中的比重。
最佳化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結構,推動從產品輸出向技術輸出、研發服務延伸。
第十二條
市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
鼓勵政府舉辦的科研院所、項目單位來特區設立項目公司,建立官、產、學、研、資本及中介共同參與的技術轉移機構和戰略聯盟,項目公司、技術轉移機構及戰略聯盟可以依契約約定分享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市政府應當利用高交會平台,鼓勵和資助在深企業、科研單位參展參會,實現科技引領轉型、創新驅動發展。
第十三條
市、區政府應當在公共技術平台和源頭創新機構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加快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和技術中心。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承擔和參與國家重大專項、重大科技攻關,促進創新資源由分散型向綜合利用、規模集聚轉變。
加強創新區域合作與國際合作,深化深港創新圈合作,支持企業建立跨國研發機構,推進雙邊和多邊國際科技合作。
第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標準化戰略,引導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
市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指標體系,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指標體系的要求加強和推進智慧財產權工作。
鼓勵技術諮詢、指導、評估、孵化器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進技術成果產業化
第十五條
鼓勵發展創業投資,探索智慧財產權資本化機制。建立和健全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完善技術轉移機制。
第三章 結構調整
第十六條
合理調整經濟發展的動力結構,推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製造業向研發設計和品牌行銷延伸,實現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在高層次上協調發展。市政府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中提出相應的目標要求和實現措施
(二)調整需求結構,促使特區經濟發展由外需為主向內需、外需協調拉動轉變,統籌國內合作與對外開放
(三)調整消費結構,提高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發展新興消費業態,培育消費熱點,推動消費結構升級。市政府應當制定擴大消費需求指導辦法,並組織實施
(四)調整投資結構,拓寬社會投資領域,實現投資主體和投資來源多元化,增強政府投資導向的引導和約束力度,穩步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市政府應當制定並適時調整社會投資指南,引導和擴大社會投資
(五)調整區域經濟結構,最佳化和完善城市功能規劃,建設經濟發展功能區,推動產業、資本和勞動力等要素的高效集聚,加強和周邊地區的經濟合作與功能互補,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第十七條
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一)支持和鼓勵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先進裝備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市政府應當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支持和鼓勵核心基礎產業和優勢傳統產業的創新轉型,利用高新技術提高自主研發能力和產品的附加價值,建設現代化、專業化、品牌化的先進制造業基地。市政府應當制定推動核心基礎產業和優勢傳統產業戰略轉型升級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執行
(三)支持和鼓勵海洋產業和現代生態農業發展
(四)支持和鼓勵高新技術、現代金融、現代物流、文化創意等支柱產業發展,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
(五)實施大項目帶動、園區集聚、產業集群戰略,最佳化產業的區域布局,推動產業集約化發展。
第十八條
支持和鼓勵企業轉型升級,推動總部經濟發展,促進併購重組,培育創新成長型企業,制定支持企業創立品牌、建立行銷和物流體系的政策措施,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
市政府應當改善創新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營商環境,完善創新型企業和中小企業成長和上市路線圖計畫。
第十九條
市政府應當在財政、行政管理事權、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支持特區欠發達區域,縮小區域間差距,促進區域均衡發展。
市政府應當按照特區一體化的要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健全與特區一體化、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系和績效考核機制,為全體市民提供基本民生服務、公共事業服務、公益基礎服務和公共安全服務。
第二十條
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高水平的開放型經濟。
(一)鼓勵和支持企業實現開放經濟全面推進戰略,最佳化商品結構,鞏固和開拓國際和國內市場
(二)鼓勵和支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品牌、自主行銷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產品擴大出口。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到境外投資,培育本土跨國公司和國際知名品牌
(三)加強服務外包基地建設。鼓勵和支持對外貿易從貨物貿易為主向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並重轉變。市政府應當制定服務外包工作指引,指導企業轉型升級
(四)鼓勵和支持跨國公司來特區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採購中心和生產基地
(五)引導和支持外資投向國家鼓勵的能源、交通、環保、物流、商務服務及其他重點發展行業。
第四章 低碳循環
第二十一條
實施規劃和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健全戰略環評機制;創新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
第二十二條
實施清潔能源計畫,發展太陽能、核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推廣使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氣等傳統低碳能源的使用比例,改善能源利用結構。
第二十三條
高效集約利用土地,開發、推廣和使用節約資源的技術和工藝,推廣契約能源管理,提高資源能源集約高效利用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產業能耗、碳排放以及環境影響的準入制度,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的發展,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生產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產業低碳化。
發展碳交易市場,推動以獎代補、契約能源管理等以結果為導向,市場驅動為核心的低碳減排激勵機制,加快建設國家低碳試點城市。
第二十五條
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倡導綠色出行方式,推廣綠色建築的建設與使用,降低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能耗;增強城市碳匯能力;開展低碳理念宣傳,引導低碳消費、提倡低碳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推進減碳技術研發與套用,開展無碳技術攻關與產業化,鼓勵探索去碳技術,促進廢碳資源化利用;開展重點行業、典型產品和重點減排項目的低碳認證。
第二十七條
發展循環經濟,實施清潔生產,推進源頭減排、綜合利用和無害處理,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棄物產生,實現資源循環利用,加快建設國家循環經濟示範城市。
第五章 規劃指導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應當加快規劃體制改革,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基礎和依據,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三規)相互協調統一。
第二十九條
制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體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目標和方向。
第三十條
市政府應當按照三規協調的改革要求,依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遵循城市區域功能合理的原則,科學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促進城市空間的內涵式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廣東省的產業規劃以及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產業規劃。產業規劃應當明確產業發展的重點、方向和策略,為產業發展政策制定和重大產業項目建設提供依據。
第三十二條
市、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各專項發展規劃。
專項發展規劃是相關領域、產業或者行業發展的指導規範,其內容主要包括指導思想、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重點項目和發展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加快推進新型功能區的規劃和開發建設,明確新區定位、管理體制、產業發展規劃,促進區域整體性開發、組團式發展,形成各具特色的新的經濟成長極。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編制和完善深圳產業導向目錄(以下簡稱導向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導向目錄每兩年編制一次,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市產業規劃和根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對產業發展實施分類政策指引,注重提升創新能力,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
符合導向目錄鼓勵類的產業、產品和技術,市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六章的優惠政策給予鼓勵和支持。
市、區政府對限制類產業和項目採取引導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類產業禁止投資新建項目,投資管理部門對新建項目不予審批、核准或者備案。
屬於禁止類的產業,禁止投資新建項目;現有生產能力在規定的淘汰期限內的,市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責令其停產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資源利用審核制度,建立能源、水資源和土地資源消耗限額標準,年綜合能耗、水耗、占用土地超過限額標準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予審批、核准或者備案,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源利用審核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施工、竣工驗收和審計的依據。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經驗收不符合能源、水資源和土地資源消耗限額標準的,市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以包容性增長為目標,建立和完善以民生幸福指標體系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建設指標體系,加快民生幸福城市建設。
民生幸福指標體系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設目標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和五年規劃。
民生幸福指標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設目標應當包括收入水平、消費結構、科教文衛體、生存狀況、節能減排及可持續發展。
第六章 政策促進
第三十七條
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加快發展、協調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升教育質量,最佳化教育結構,改革創新教育發展模式,構建多元開放、縱橫貫通的終身教育體系,培養創新型人才。
加強創新型人才引進工作,利用國際人才交流大會、人才高交會平台,加快引進突破關鍵技術、帶動新興學科發展的高端人才。
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為人才入戶、醫療、保險、出入境、住房、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提供便利,對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以及技能培訓等進行資助,對關鍵緊缺人才給予特殊政策優惠。
第三十八條
市、區政府應當完善激勵型財政機制,統籌安排財政專項資金,增加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資金支持。每年從本級財政收入中統籌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注入高新技術、金融、物流、文化和循環經濟、總部經濟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各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列入導向目錄鼓勵類的項目。具體使用範圍和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市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市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並引導與激勵社會各界對科技的投入。
市政府應當制定本市首件重大產品、重大設備和重大裝備認定辦法,建立使用風險補償機制。
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區財政每年應當從科技發展專項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支持技術轉移,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區財政應當安排足額的資金用於公共技術平台建設和運營,公共技術平台建設應當納入市、區科技發展專項規劃。市、區財政對源頭創新機構給予資金支持和獎勵。
市政府應當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編制並公布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扶持的企業、項目目錄,制定和完善資助辦法,依法規範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資助工作。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屬於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從事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及其他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活動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部門應當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和指引,為納稅人申請稅收優惠提供便利,依法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審核納稅人提出的減稅、免稅申請,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
第四十條
完善並創新政府採購制度。符合低碳發展、自主創新或者屬於產業導向目錄鼓勵類的產品和服務,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採購。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目標要求及轉變路徑,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土地資源、資產、資本綜合管理和高度城市化地區耕地保護模式,深化土地市場化配置,實現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市政府對從事導向目錄鼓勵類的項目、重點項目或者實施轉變增長方式行為的企業,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市政府對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和導向目錄鼓勵類的工業項目可以採用差別化的地價管理政策予以支持。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規定。
市政府應當完善土地整備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整備體制機制。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應當在資源、能源、勞動力、產品、環境、公用事業價格及其他重點領域深化改革,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健全價格調節機制。
第四十三條
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務創新,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提高金融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能力。
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民營資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和培育中小型企業和創新型企業上市。相關引導、扶持、規範政策由市政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完善社會投資引導政策,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依法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障基金,探索和創新社會保障基金資金保值增值方式。
第四十五條
符合市政府財政專項資金扶持政策的申請事項,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政策沒有規定具體時間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符合財政專項資金扶持條件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擬定實施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對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對不符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要求的政策應當及時提出修改建議。屬於市、區政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制定的政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修改;屬於其他部門制定的,應當及時向制定部門提出修改建議,收到建議的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反饋。
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每年對本部門執行本條例以及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相關政策進行自評,自評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考核監督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實際情況和部門法定職責,制定目標責任制度,並與相關部門簽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責任書,明確相關部門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的任務和責任。目標責任制度應當根據相關部門職能設定權重,分別管理。
市政府應當每年發布《深圳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白皮書》,向全社會公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要內容與工作、成效與經驗、存在問題及原因、對策與措施等,引導市場主體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應當探索建立以科學發展為目標,以創新驅動、結構調整、綠色發展和民生幸福為重要內容的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形成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政績考核制度,並指定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綜合考核指標應當納入市政府績效評估與管理指標體系,對各區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評估。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按照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目標責任制和綜合考核指標體系的要求,對區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年度考核;對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政府基金以及財政專項資金的情況,應當增加權重,重點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考評的重要依據。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
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未履行與市政府簽訂的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責任書中規定的責任、未完成責任書規定的任務或者年度考核未達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加快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內容列入年度工作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相關立法和監督工作。
市政府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專項工作匯報。
第五十二條
審計部門、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促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各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向市政府報告,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
鼓勵社會評估機構開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分析、研究和評估。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社會評估機構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工作中的相關事項進行專項研究。
鼓勵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網路等各種媒體加大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公益宣傳力度,形成全社會監督支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氛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市政府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的,市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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