閘弄口街道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閘弄口街道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各級領導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違反有關規定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決策重大事項的議事範圍:
(一)對上級部門的重要會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二)全街道年度執行計畫;
(三)全街道頒發和管理的重大政策和規範性檔案;
(四)重大處罰案件的處理;
(五)全街道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重大突發性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及行政措施;
(六)其他需要進入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人事制度和財務制度等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三)擅自更改局行政班子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領導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決策失誤、瀆職及其他個人原因對單位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條集體決策失誤的,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因個人原因導致決策失誤的,追究其相應責任。因違反工作程式導致決策失誤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領導班子成員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研究決定,未經集體研究擅自做出決定或未按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應追究責任。
第七條街道監察人員對領導小組決策拒不執行或因執行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應追究責任。
第八條在責任追究中,按照職責和幹部管理許可權,提出處理意見。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責令其糾正;情節較重並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定上報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本制度由街道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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