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深圳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下稱協會)是我市從事環境保護科研、設備生產、工程設計、施工、諮詢服務、自然保護與資源利用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經濟技術團體。依法登記,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環保產業的非盈利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深圳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 經營範圍: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環保產業的非盈利性行業組織。
  • 公司性質: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環保產業的非盈利性行業組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擁護社會主義,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省環境保護法規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指導下,為促進我市環保產業的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和經濟建設協同發展服務。
第三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同時接受深圳市社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協會會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及有關規定,協助政府制定、修改我市的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建立環保產業的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為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在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單位傳遞政府的政策意圖,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為會員單位開展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如: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環保展覽和技術交流活動,組織技術培訓和信息交流;調查研究國內外環保產業的發展情況,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扶持從事環保設備生產的單位發展生產,組織環保產品的質量評議、篩選、推廣和展覽等活動;組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促進環保產業向組織集團化、生產規模化的方向發展等。
(四)加強與其他兄弟城市同行業之間的聯繫和合作,促進環保技術、信息經濟的交流。加強與境外、國外環保產業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引進、吸收、消化、創新境外、國外先進的環保技術和設備,發展外向型的產品和技術。
(五) 協調行業內部關係,防止價格壟斷和惡性競爭,保護和促進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六) 接受市環保局的委託,參與對環保產品質量的監督、環保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認可或認證的組織工作,參與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合格證)和環保產品原產地證等工作。
(七)參與制訂、修改本行業各類標準,協助政府開展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組織開展行檢行評,配合政府督促整改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環保產業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科技管理人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方便條件和資助。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協會備案後即註銷會籍。會員如果超過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以及自行轉產破產、
被依法撤消的單位及個人嚴重違法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交流發展環保產業的經驗和信息;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理事名單由上級主管部門與常務理事會協商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推選名譽會長1~2名,高級顧問1~2名,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必要時可聘請顧問若干名。以上人員也可以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
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
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8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負責協會的領導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協會的工作全面負責;
(二)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或指定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三)負責協會工作報告和重大活動計畫的審查批准工作;
(四)定期檢查協會秘書處工作,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提出指導意見;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分別行使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助會員單位進行科技開發,技術推廣;
(二)宣傳環保產業政策;
(三)推動國內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四)協助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
(五)制定協會的工作規劃、制度;
(六)組織會員單位的科技開發及技術推廣活動並進行政策性指導;
(七)會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的經濟活動;
(六)加強會員單位的聯絡和服務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全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
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協會終止後的
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5年4月12日四屆三次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