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於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號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此法旨在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和登記,創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隸屬:深圳市
  • 對象:戶外廣告
修改決定,檔案發布,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清理,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五條第一款中的“負責以下戶外廣告的審批:
(一)負責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拍賣和設定審批;
(二)負責立柱廣告和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電子顯示屏廣告的設定審批;
(三)負責重點企業申請跨區設定統一標準戶外廣告的審批。”
刪除第二款中的“前款規定以外的”。
二、刪除第六條中的“發布的審查登記和”。
三、刪除第八條第一款。
四、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市城管部門”修改為“城管部門”,第十五條中的“市規劃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分別修改為“規劃部門”、“交通運輸部門”。
五、將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中的“城管部門”修改為“區城管部門”。
六、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市城管部門”修改為“區城管部門”,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城管部門”修改為“區城管部門”。
七、刪除第四章“戶外廣告登記”及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
八、刪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市場監管部門”。
九、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戶外廣告刊載的內容違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十、刪除第四十一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檔案發布

(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號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號發布,根據2018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3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和登記,創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定、登記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空間和公交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工地圍牆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公共運輸車輛車身等戶外設施,以展示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招貼欄、布幅、氣球、實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發布的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在本單位登記註冊地址以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定的,對單位名稱、地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繫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安全原則,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節能環保原則,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採用低碳、綠色、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三)品質原則,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格、材質、色彩等應當與城市空間的整體景觀相協調,鼓勵創意設計,提高戶外廣告設定品質。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定的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專項規劃,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各區(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是轄區戶外廣告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審批,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市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城管部門戶外廣告審批業務的監督,制定具體的監督辦法。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是戶外廣告內容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監督管理。
第七條 規劃國土、交通運輸、公安、氣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有關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城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信息、監督主管部門的審批和執法情況。
第九條 深圳市廣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規劃
第十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則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城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第十二條 區城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編制城市重點地區、景觀敏感地區、重要景觀道路、特殊商業區等特定區域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提升戶外廣告品質。
特定區域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特定區域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市城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學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
(二)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或者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腳踏車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築物屋頂外輪廓線以外空間;
(五)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或者載體。
在依法劃定的機場範圍和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不得設定以氣球為載體的戶外廣告。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定
第十四條 利用公共用地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戶外廣告設定權。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讓使用權或者政府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以及該土地上的建(構)築物。
第十五條 城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拍賣工作。屬於新增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城管部門在制定拍賣方案時,應當就其具體位置徵求規劃部門的意見,位於道路兩側的,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定權的,由城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定權出讓契約,一次性收取拍賣價款,拍賣收入上繳財政。
出讓契約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城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過5年,具體有效期限由城管部門根據公共用地實際情況在拍賣公告中明確,並在出讓契約中註明。
第十七條 在非公共用地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區城管部門提出設定申請,區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規定,依法取得設定戶外廣告場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經出讓使用權的土地以及該土地上的建(構)築物。
第十八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設定戶外廣告場地使用權證明檔案;
(四)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書面材料;
(五)擬設定的戶外廣告全景電腦設計圖。
第十九條 在非公共用地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批准有效期限為:
(一)牆體廣告為2年;
(二)電子顯示屏廣告、立柱廣告為3年;
(三)其他類型廣告為5年。
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土地或者建(構)築物屬於租賃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契約約定期限。
第二十條 在非公共用地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有效期屆滿後可以申請續延,凡符合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專項規劃以及特定區域專項規劃要求的,由區城管部門批准續延。
每次批准續延期限與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但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土地或者建(構)築物屬於租賃的,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契約約定期限。
戶外廣告設定人申請續延期限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區城管部門申請;區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答覆。
第二十一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向區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城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應當與批准的活動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重點企業申請跨區設定統一標準戶外廣告的,向區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實行集中統一辦理。
重點企業申請在自有物業範圍內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設定指引要求的,區城管部門應當予以批准。
鼓勵物業服務單位對臨街建築外立面的戶外廣告進行統一設計,集中申報,區城管部門應當集中統一辦理。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根據《深圳市公益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在舉辦重大國際性活動或者重大慶典活動期間,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四條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市應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和預警信息內容,通知電子顯示屏廣告設定人在電子顯示屏中免費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電子顯示屏廣告設定人應當在收到應急和預警信息發布通知後2小時內組織發布。
第四章 戶外廣告維護和監管
第二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准檔案載明的要求設定;
(二)設計和施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滿足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等要求;
(三)戶外廣告畫面右下角應當標明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檔案文號和登記證號;
(四)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後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 設定招牌類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准檔案載明的要求設定;
(二)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
(三)在登記註冊地址以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定;
(四)體積、規格應當與所附著的建築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協調。
第二十七條 利用公共運輸車輛車身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履行申請設定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規定的義務並建立安全檔案。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氣象部門發布颱風、大風黃色以上和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範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定人應當予以更換。
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接到公眾有關安全隱患投訴的,應當責令戶外廣告設定人進行整改。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畫面有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具有夜間照明功能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缺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設定電子顯示屏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
第三十一條 城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不良行為記錄資料庫,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批准檔案、不按本辦法規定要求設定或者發布戶外廣告、拒不履行發布公益廣告義務等行為,載入不良行為記錄資料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城管部門在對各區戶外廣告審批業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違法審批的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通報,被通報3次以上的,市城管部門可以收回該區戶外廣告審批權。
城管部門等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責任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定權拍賣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經城管部門批准擅自設定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廣告、支架式廣告、電子顯示屏廣告和牆體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1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實行按日計罰,每日罰款1萬元,計罰期間自城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城管部門查驗確已拆除之日止;當事人申請查驗的,城管部門應當於申請當日實施查驗,未能於申請當日實施查驗的以申請日為查驗日;按日計罰累積處罰總額不超過10萬元;
未經城管部門批准擅自設定其他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5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要求發布公益廣告或者應急、預警信息的,處1萬元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四)項規定,未按批准檔案要求設定,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在戶外廣告畫面右下角標明批准設定檔案文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要求設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未履行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維護管理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觀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安裝亮度調節裝置或者未按批准檔案要求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八)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戶外廣告設定權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撤銷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戶外廣告刊載的內容違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城管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後,戶外廣告設定人拒不履行拆除義務的,城管部門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照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企業是指經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大型連鎖企業、行業骨幹企業以及納入大企業直通車服務名錄的企業。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發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修訂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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