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

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成立於1986年8月2日。是繼深圳市電子行業協會深圳市裝飾行業協會成立後的第三家工業行業協會,時任深圳市副市長的朱悅寧出席了成立大會,對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成立表示祝賀;並對協會的工作提出要求:行業協會主要是做好服務工作,要為企業培訓人才,交流經驗,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幫助開拓國際市場,為深圳市工業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EN ZHEN PRINTING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6年8月2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是深圳市印刷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地方性組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聯繫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為;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團結合作;加強深圳市印刷行業與各相關行業的聯繫合作,促進深圳與海內外印刷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深圳市印刷工業向國際化發展,為繁榮社會主義經濟文化市場服務。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接受深圳市新聞出版局、深圳市貿工局和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還接受中國印刷技術協會、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和廣東省印刷技術協會的指導。
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成立至今共有團體會員四百餘家。本著“為政府和主管部門服務、為會員和企業服務”的宗旨,開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受到業界和會員的廣泛支持和好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 ZHEN PRIN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是深圳市印刷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組織,代表深圳市印刷行業的共同利益,反映企業的要求和願望,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繫,搞好行業的自身管理,促進全行業的共同發展。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聯繫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團結合作;加強深圳市印刷行業與各相關行業的聯繫合作;促進深圳與海外印刷業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深圳市新聞出版局、中國印刷技術協會的指導。在深圳市民政局註冊。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寶路8號603-604室。
第二章 行業協會職能
第六條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並組織實施本
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七條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第八條 開展諮詢服務,通過會刊、會員通訊和信息發布會等形式,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第九條 經市政府相關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制定行業規劃。
第十條 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經市政府相關部門同意,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參與行業勞動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第十二條 經市政府相關部門同意,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 在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第十四條 受市政府相關部門委託,配合、協助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凡本市從事印刷及與印刷有關的設備、器材生產和零部件、紙張等供應工作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外商獨資、聯營、私營企事業單位、以及知名人士或有關專業人員,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並經協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且信譽良好。
第十七條 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介紹企業現狀、規模和產品的文字、圖片資料;
(二)提交入會申請表;
(三)申請加入協會會員和理事級的企業須經協會秘書處考察、集體評審方可入會申請
加入常務理事以上級別的企業須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每年度會員大會審議;
(四)頒發會員證牌及證書。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有對協會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有請求協會給予幫助,享受協會保護其正當權益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引進新技術、新設備及市場信息等)。
會員如有違法和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欠交會費期間,暫停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並審議理事會提出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的章程;
(三)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形成大會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工作計畫,總結協會工作;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審議協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的關於方針、政策方面的建議和報告;
(五)提名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 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立常務副會長組織架構,常務副會長與秘書處共同參與協會重大項目、活動的決策與執行,向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有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8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換屆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和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設立永久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制度,受聘名譽會長、顧問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常務理事會議,參與協會重大活動,或受協會委託對行業重大課題進行調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本會舉辦各種活動的合法收入;
(三)國內外團體、個人捐贈和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有償收入;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用於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以及以協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費用;
(二)依據國家法規設立的行業基金會的基金費用支出;
(三)協會舉辦的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的各項活動;
(四)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獎金、勞保及差旅費等項開支;
(五)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以及購置必要的辦公設施和用品的開支;
(六)編輯、出版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七)協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八)撥付給各專業委員會的補貼;
(九)與協會有關的其他正當開支。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由於分立、合併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其它活動。
第五十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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