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

為緩解交通嚴重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政府治理交通擁堵和交通污染情況專項工作報告的決議》,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時起,在全市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
通告正文
一、本通告所稱小汽車,是指國家機動車類型分類規定所列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二、自2014年12月29日18時起,本市行政區域內小汽車實行增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三、全市小汽車增量指標額度每年暫定為10萬個,視道路承載能力、大氣環境保護需要等情況適時調整。
四、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小汽車增量指標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取得。
五、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小汽車指標證明檔案。
六、自2014年12月29日18時起,單位和個人購置小汽車、小汽車過戶、非本市小汽車轉入本市的,在申請辦理小汽車註冊、轉移、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前,應按規定申請取得本市小汽車指標證明檔案。
七、2014年12月29日18時前市公安交警部門已正式受理但未辦結的小汽車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申請,可繼續辦理相關手續,無需申請辦理小汽車指標證明檔案。
八、市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交警、經貿信息、國稅部門,到小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小汽車交易市場),收取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時已經簽訂的車輛銷售契約(含二手車買賣契約)、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含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存單、定金交款憑證及有關台賬和車輛銷售信息資料的複印件,對銷售契約進行備案審查,並於2015年1月9日18時前將審查匯總的契約備案材料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公安交警部門、經貿信息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相關公證機構。
2014年12月29日18時前,單位和個人已經與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小汽車銷售經營單位)簽訂車輛銷售契約(含二手車買賣契約)並交付定金,或者簽訂車輛銷售契約(含二手車買賣契約)並取得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含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門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車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申請的,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公證並取得公證證明後,可直接辦理車輛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無需申請辦理小汽車指標證明檔案。
九、市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交警、經貿信息、國稅部門,到各二手小汽車交易市場,對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時的存量二手小汽車進行盤點,逐一將車輛信息進行備案造冊,2015年1月9日18時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車登記證明,並將審核登記的存量二手小汽車匯總信息分別轉至市公安交警部門、經貿信息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公證機構保存備查。
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時的存量二手小汽車,經盤點登記,並由二手小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向本市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取得公證證明後,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直接取得小汽車指標證明檔案。
存量二手小汽車進行交易的,新車主須憑二手小汽車銷售經營單位按本通告本條第二款規定所取得的小汽車指標證明檔案辦理轉移登記。原車主重新購置小汽車、小汽車過戶、非本市小汽車轉入本市的,須按規定申請取得本市小汽車指標證明檔案。
十、單位、個人、二手小汽車銷售經營單位按照本通告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進行公證的,應當於2015年1月11日18時前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機構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於2015年1月26日18時前出具公證證明,並將公證認定的車輛登記表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公安交警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經貿信息部門保存備查。辦理上述公證事項無需繳交公證費用。
市交通運輸部門、法務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明確申請上述公證條件、程式、提交材料等事項,並於2014年12月31日18時前向社會公布。
十一、自2014年12月29日18時起,全市暫停辦理小汽車的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暫停期限不超過25天。符合本通告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情形,辦理小汽車的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不受暫停限制。
十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採用虛假手段取得本市小汽車註冊,一經發現將撤銷註冊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十三、市政府將於近期制定並頒布實施《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
十四、本通告自2014年12月29日18時起實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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