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新區社保局

符合條件的老人可自願申請政府高齡老人津貼。可在年滿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前1個月起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行動不便的老人可委託近親屬代理申請,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託敬老院工作人員代為申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深圳光明新區社保局
  • 所屬地區:深圳市光明新區
  • 郵政區碼:518107
  • 地理位置:深圳市光明新區光明大街社保大樓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一、定義
高齡老人津貼是指我市每月給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人發放的生活照料津貼。
二、發放對象
具有深圳市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
三、發放標準
以年齡段劃分為3個檔次標準:
(一)80—8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200元;
(二)90—9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300元;
(三)100周歲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500元。
四、申請程式
高齡老人津貼須經申請、審批後發放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區光明大街社保大樓
上班時間: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8:00(節假日除外)
郵政編碼:518107
管轄範圍:公明街道、光明街道
公交路線
1、乘公交301路、325路、720路、m356路、機場5線至 光明社保分局 站下
2、乘公交B662路至 光明成校 站下步行200米
2、乘公交720路, b722路、b783路、b807路、e19路、m206路、m213路、m215a、m218路至 濱河苑站下步行300米

檔案全文

(一)申請。申請時填寫《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申請表》1份(見附表1),提交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的A4紙複印件,並驗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張。委託近親屬或其他工作人員辦理申請手續的還須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行動不便或有特殊情況的老人,也可約工作人員上門申請。
(二)社區工作站受理核實。社區工作站收到申請後,凡申請材料齊備的應予受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核實。社區工作站可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適當形式的公示等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申請人應予配合。對證明材料齊全、調查情況屬實的簽署調查意見上報街道辦事處,若需跨省(市)調查核實的,可適當順延上報時間。
(三)街道辦事處審核上報。街道辦事處應在收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街道派出所核實有關情況,並簽署審核意見後上報區老齡辦審批。
(四)區老齡辦收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以批准核實時間為準發放津貼。
五、變更和終止
(一)原享受百歲老人營養補貼的,由社區工作站憑原申報資料(申請表格、戶口簿複印件)轉為發放高齡老人津貼,與新申請者一併填入發放明細表、匯總表。80歲以上老人在年滿90周歲和100周歲前一個月,可向其戶籍所在社區工作站提出變更發放津貼標準,填報《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變更報告書》(見附表2),社區工作站於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核心實上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在收件的5個工作日內審查,報區老齡辦審批。
(二)享受津貼的老人戶籍遷出本轄區的次月或離開最後居住地後無法聯繫之日起滿一年的停止發放津貼。社區工作站應於查證此事的10個工作日內將《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終止報告書》(見附表3)上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老齡辦,區老齡辦從批准次月起停止發放津貼。因上述原因停止發放津貼的人員再度遷入本轄區或再度出現,可以重新申請高齡老人津貼,從重新申請核准的次月起發放津貼。
(三)享受津貼的高齡老人去世後,近親屬應於10個工作日內將老人去世情況告知社區工作站,社區工作站也可自行調查核實,社區工作站應於查證此事的10個工作日內將《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終止報告書》,上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老齡辦,區老齡辦從批准次月起停止發放津貼。
六、發放方式
(一)建立月報、季報制度。社區工作站每月10日前將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明細表(見附表4)上報街道辦事處審核;街道辦事處將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明細表匯總後,於當月15日前上報區老齡辦。區老齡辦每季度要將《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匯總表》(本區新增、變更、註銷情況,見附表5)報市老齡辦備案。
(二)區老齡辦每年10月要列出下年度本區高齡老人津貼所需資金的預算報區財政局。高齡老人津貼以現金形式按月發放,每月20日前由街道辦事處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到以高齡老人姓名開戶的銀行賬號。因特殊原因不便於開戶領取津貼的老人,可由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上門辦理手續後,領取現金。
七、監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難對象時,高齡老人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齡老人津貼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對享受高齡老人津貼待遇的人員,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要每半年複審一次,複審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糾正,尤其要對申報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實。
(三)享受津貼的老人每年9月或在約定的時間到社區工作站(行動不便者可預約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上門)按手印確認領取津貼,逾期沒有辦理確認手續者,從次年1月開始停發津貼。
(四)街道辦事處須保證高齡老人津貼專款專用,按月發放到高齡老人的專用賬戶中。
(五)高齡老人津貼應全額用於高齡老人本人,贍養人及其他人員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虛報高齡老人的人數,不得瞞報或遲報去世老人情況,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六)從事高齡老人津貼審批和發放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追回高齡老人津貼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對符合享受高齡老人津貼待遇條件的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拒不簽署同意享受高齡老人津貼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署同意意見的;
2.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故意拖欠高齡老人津貼的;
3.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老人津貼的。
(七)市老齡辦每年聘請專業社會組織對高齡老年津貼項目進行評估,改進服務。
八、附則
(一)細則實施公布後,2011年第二、三季度批准的人員可從符合條件的當月起計發,補發最早自2011年1月起計算。細則實施公布後第四季度開始申請人員不再補發,按細則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執行。
(二)相關表格可在社區工作站領取,或登錄深圳市民政局網站下載
(三)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四)本實施細則由深圳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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