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園管理辦法

《淮南市公園管理辦法》在2011.08.10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公園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8.10
  • 實施時間:2011.10.01
辦法全文,修訂的條例,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促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環境、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城市、遊覽觀賞、文化教育、科學普及、鍛鍊身體、休憩娛樂和防災避險等功能,並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遊樂公園等。公園的具體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森林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管理和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園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區人民政府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屬公園的監督管理。
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設立管理機構的,由公園業主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物價、公安、旅遊、林業、環境保護、衛生、工商、城管執法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園事業發展。政府管理的公園,養護、管理等經費應當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公園建設和管理可以通過市場化、社會化等運作模式多層次、多渠道進行,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園或者以捐贈、資助、認養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六條 公園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永續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保護公園資源和設施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制止破壞公園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民眾生活的需要,確定公園建設總量與規模,做到布局均衡、類型齊全、功能完善。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發展和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居住區、舊城區改造、工礦區、新區開發等,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公園。
經批准的公園新建、改建、擴建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政策,促進公園事業的發展,支持公園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鼓勵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運用,並按照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原則和保護文化、自然遺產的要求,加強對公園文化、自然資源的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發展和建設規劃。
新建公園應當對公園選址、資金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提出可行性報告、計畫報告書等。
新建動物園、植物園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在動物、植物資源和技術條件、專業管理人員的配備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具體控制範圍和要求由市城鄉規划行政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制定。
公園周圍控制範圍內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不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拆除。
第十二條 依法確定的公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在公園用地範圍內,不符合公園功能要求的駐園單位和個人應當逐步遷出;暫時不能遷出的,應當遵守本辦法,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設施,不得影響遊人安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三條 公園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和設計規範,充分利用本地自然與人文資源,吸收外地先進經驗,體現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在公園出入口、主要園路、建築物出入口、公共廁所等場所應當按規定設定無障礙設施。
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六條 公園內設定大型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公園規劃要求,並進行充分論證,避免給公園景觀、環境和安全帶來不利影響。
歷史名園內禁止設定大型遊樂設施,已設定的應當限期拆除。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
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公園用地或者占用規劃確定的公園建設用地的,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管線應當隱蔽埋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影響樹木生長、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八條 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報有關部門批准後進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設施,不得影響遊人遊覽安全。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公園內舉辦展覽以及其他活動,應當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符合公園的性質、功能,堅持合法、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和環境質量。
舉辦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公園景觀、綠地、設施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條 公園內收費項目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園的門票和收費項目的標準,由市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收費項目、標準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應當按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現役軍人等遊客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控制規模、限制數量、合理布局、方便遊客的原則,設定公園內的商業經營點,並報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按照經營範圍合法經營,並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依法實施公園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公園內設備、設施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三)加強對植物景觀的有效管理,制定實施園藝養護管理措施,提高園林藝術水平,達到公園綠化養護管理規範要求,做好園林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工作;
(四)實行優質服務,保持整潔的園容園貌和安靜優美的遊覽環境,加強安全檢查管理工作;
(五)妥善保護和管理公園內重要自然景觀、文物古蹟,以及名貴花卉、古樹名木和字畫、陳設、檔案等;
(六)嚴格執行依法批准的收費項目、標準;
(七)公園內確需監控的場所,按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八)依法做好其他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公園內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環境整潔,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二)保持路面、公共休閒活動場地乾淨整潔;
(三)建築物、構築物、欄桿、標誌標牌、垃圾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
(四)水體清潔,符合觀賞標準,並保持一定水位;
(五)保持安靜的遊覽環境,噪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六)公廁免費供遊人使用,公廁清洗及時,有專人管理;
(七)垃圾清掃、清運及時。
第二十四條 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佩帶服務證上崗,文明經商,禮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占用綠地、道路從事經營活動;
(三)商品的陳列、宣傳不得影響景觀和周圍環境,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其他有關公園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皮果殼、紙屑、菸蒂、包裝袋(盒)等廢棄物,傾倒廢土、廢渣等其他有礙公園環境衛生的行為;
(三)堆放雜物、晾曬衣物、乞討,擅自張貼或者設定標語、戶外廣告,散發宣傳單及宣傳物品;
(四)在凳、椅、亭、廊等處躺臥,踩踏公園設施;
(五)從事算命、占卜等違法活動;
(六)翻越圍欄、欄桿、綠籬;攀登、移動、刻劃、塗污或者損壞圍欄、亭、廊、雕塑、標牌及其他公園設施、設備的行為;
(七)採石取土、攀折花草樹木、採摘果實或者毀壞草坪、植被等損毀公園綠化的行為;
(八)捕捉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或者傷害展出動、植物的行為;
(九)擅自攜帶或者駕駛腳踏車、電動車、機車、汽車等車輛入園;
(十)在公園水體內游泳、戲水、洗滌、垂釣等行為;
(十一)攜帶犬類等動物入園;
(十二)擅自經營、兜售物品;
(十三)燒烤、焚燒冥紙、樹枝樹葉和廢棄物;燃放煙花、炮竹、孔明燈等有明火源的物品;
(十四)在指定區域外進行輪滑等運動;
(十五)其他損壞公園設施、影響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安全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維護遊覽秩序;公園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公園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類事件應急預案,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採取相應措施疏散遊人、救護傷員,並及時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汛、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做好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和安全檢修工作,做好園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公園遊樂設施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標準,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及環境質量。
遊樂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並登記後方可使用,產權人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遊客安全保障措施,貫徹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遊樂設施日常維護保養。
遊樂設施實行定期申報檢驗制度,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遊樂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園管理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認真受理遊客投訴。
第三十一條 除老、幼、病、殘者的代步輪椅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公園。
第三十二條 公園應當每日開放,按時開園、閉園,具體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機構確定,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向社會公布。需要變更開放時間或者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並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園閉園期間遊客不得擅自入園。
第三十三條 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開放防災避險場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設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實施;沒有規定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設定的行政處罰實施。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園用地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或者不按資質等級承擔園林設計、施工、監理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舉辦大型活動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擴大經營面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園用地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攀樹折技、摘花拔草,傷害樹木、綠籬,踐踏綠地、草坪和公園設施的,造成損壞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按其損壞價值的一至二倍數額賠償;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品的,可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攜帶動物或者駕駛腳踏車、電動車、機車、汽車進入公園的,對攜帶人或者駕駛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懸掛、張貼或者散發宣傳物品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准設定標牌、廣告牌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傾倒垃圾、污水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代為清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挖(取)土、燒烤、焚燒冥紙、乾草枯枝和廢棄物,或者攀登樹木、燈桿、網架、雕塑,拉線掛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八)進入噴池、水體游泳、戲水、洗滌、垂釣的,可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九)捕捉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或者傷害展出動、植物的,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在公園設施上面塗寫刻畫的,可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十一)晃動燈具、噴頭、開關、閥門、音響、座椅、台面、柱廊、圍欄、線路、清潔箱等設施的,可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按其損壞設施價值的一至三倍數額賠償;
(十二)駕駛車輛等作業工具撞倒樹木、損壞公園設施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按其損壞價值的一至三倍數額賠償;
(十三)從事算命、占卜等違法活動,或者擅自設點擺攤、兜售物品的,給予批評教育,勸其離園,不聽勸阻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幼兒、行動不便者及精神病人,其家人應當陪同遊園;遊人因違反公園管理規定而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以及公園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園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遊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鳳台縣公園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修訂的條例

(201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覽休憩和傳承文化、科普宣傳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場所。
法律、法規對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區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園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永續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投資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主體投資建設後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園的保護、管理等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第五條市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技術監督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公園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民眾生活的需要,確定公園建設總量與規模,做到布局均衡,類型多樣,功能完善。城市規劃區每五百米半徑範圍內,應當有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並與城市道路、舊城改造等同步規劃、建設。
市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通過論證、聽證等方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公園周圍控制範圍內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不得影響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市、縣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公園用地範圍內,不符合公園功能要求的駐園單位和個人應當遷出。
第十二條因工程施工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報城鄉建設部門批准。工程施工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設施,不得影響遊人遊覽安全。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鄉統籌建設、環境整治等,在道路紅線以外建設以綠化為主的街旁遊園,並配備相應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居住區設計規範配置相應的公園綠地,舊城區改造應當結合改造規模和周邊公園布局情況,確定公園建設類型和規模。
鼓勵利用採煤沉陷區、廢棄礦山等場所建設公園。
第十四條在公園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園路、建築物出入口、公共廁所等場所,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內古樹名木的養護。
因公共設施或者公益設施建設確需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通過論證、聽證等方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市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就近補償相應面積的公園綠地。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建設,不得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並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進行。
承辦者應當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管理。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公園景觀、綠地、設施原狀。
第十七條公園內的商業經營點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控制規模、限制數量、合理布局、方便遊客的原則設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經營者。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公園遊樂設施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標準。
遊樂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經檢驗合格並登記後方可使用,產權人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遊客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遊樂設施日常維護保養。
大型遊樂設施實行定期申報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大型遊樂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加強公園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公園內設備、設施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三)加強對植物景觀的有效管理,做好園林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工作;
(四)實行優質服務,保持整潔的園容園貌和安靜優美的遊覽環境;
(五)妥善保護和管理公園內重要自然景觀、文物古蹟以及名貴花卉、古樹名木和字畫、陳設、檔案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公園內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環境整潔,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二)保持路面、公共休閒活動場地乾淨整潔;
(三)建築物、構築物、欄桿、垃圾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標誌標牌統一、規範、整潔;
(四)水體清潔,符合觀賞標準,並保持一定水位;
(五)公廁及時開放,免費供遊人使用;
(六)垃圾清掃、清運及時。
第二十一條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佩帶服務證上崗,文明經商,禮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占用綠地、道路從事經營活動;
(三)商品的陳列、宣傳不得影響景觀和周圍環境,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不得經營低級庸俗項目;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公園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應當在規定的區域進行,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花草樹木、採摘果實或者毀壞草坪、植被和公園設施;
(二)攜帶犬類等寵物入園;
(三)懸掛、張貼或者散發宣傳單及宣傳物品;
(四)違規設定廣告牌;
(五)傾倒廢土、廢渣、污水等;
(六)採石取土、燒烤、拉線掛物,焚燒冥紙、樹枝樹葉和廢棄物,攀登燈桿、網架、雕塑;
(七)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有明火源的物品;
(八)游泳、垂釣、洗滌等;
(九)堆放雜物、晾曬衣物;
(十)在指定區域外進行輪滑等運動;
(十一)捕捉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維護遊覽秩序;公園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公園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採取相應措施疏散遊人、救護傷員,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汛、防火、安全用電以及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檢修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園管理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第二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限制機動車輛進入公園。除救護、消防等特種車輛及公園的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單位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攜帶犬類等寵物入園的,由公園管理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在公園內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有明火源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在公園內游泳、垂釣、洗滌等的,由公園管理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車輛擅自進入公園,或者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未按照公園管理單位規定行駛、停放的,由公園管理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公園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監管職責、利用管理職權謀取私利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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