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病毒性肝炎收治管理辦法

《淄博市病毒性肝炎收治管理辦法》在2005.10.20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病毒性肝炎收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0.20
  • 實施時間:2005.12.01
經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病毒性肝炎的收治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病毒性肝炎的收治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病毒性肝炎收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病毒性肝炎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條 傳染病醫院是病毒性肝炎收治專科醫療機構;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可以設定病毒性肝炎門診。
病毒性肝炎收治專科醫療機構和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門診統稱病毒性肝炎收治醫療機構。
第五條 病毒性肝炎收治醫療機構除具備《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污水消毒、處理設備,污水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二)具有污物的消毒、毀形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轉;
(三)具有與普通病人分離使用的診斷、治療器械與設備;
(四)市傳染病收治機構設定規劃。
第六條 病毒性肝炎收治醫療機構應當設定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醫務人員通道和病人通道。門診、病房應當設有獨立的衛生間。
第七條 病毒性肝炎收治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傳染病診療技術規範,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管理組織,遵守醫院消毒技術規範,建立傳染病登記、報告制度以及病人出、入院管理、探視和陪護等制度。
病毒性肝炎收治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病毒性肝炎疫情,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八條 病毒性肝炎收治醫療機構醫療器械應當一人一用一消毒,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應當在使用後予以銷毀。
第九條 病毒性肝炎收治醫療機構,其診治科室不得租賃、承包。
第十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要求的醫療機構在診療中發現患有病毒性肝炎的,應當將病人介紹轉至病毒性肝炎收治醫療機構診治;對危重病毒性肝炎病人和合併患有病毒性肝炎的危重病人,醫療機構應當就地隔離搶救治療。
第十一條 新生兒應當接種B肝疫苗;孕產婦B肝表面抗原陽性者應當到隔離產房分娩,實施B肝母嬰阻斷。
第十二條 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病毒性肝炎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並定期進行核實、檢查、指導。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罰款:
(一)不符合規定要求擅自設定病毒性肝炎門診或者病房收治病毒性肝炎病人的;
(二)對B肝表面抗原陽性孕產婦未實施隔離分娩的;
(三)病毒性肝炎收治醫療機構,其診治科室租賃、承包的。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收治病毒性肝炎要求的申請予以批准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接受當事人賄賂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六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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