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民航進口客運飛機徵稅問題的通知

《海關總署關於民航進口客運飛機徵稅問題的通知》是海關總署關於民航進口客運飛機徵稅問題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民航進口客運飛機徵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文號:署稅[1999]326號
  • 發布日期:1999-05-11
  • 生效日期:1999-05-1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稅[1999]326號
【發布日期】1999-05-11
【生效日期】1999-05-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海關總署關於民航進口客運飛機徵稅問題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署稅〔1999〕326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現將財政部《關於對民航進口客運飛機徵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6號)轉發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稅暫定稅率技術指標調整後,適用暫定稅率的飛機既包括稅號88024020空載重量超過45噸的飛機,也包括稅號88024010中空載重量25噸及以上但不超過45噸的飛機,詳見1999年版稅則中的《進口商品稅則暫定稅率(其他商品)》表。
二、根據《關稅條例》和海關總署關於補稅和退稅適用稅率的規定,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飛機,各期付稅時,應按原進口日所實行的稅率徵稅,但適用稅率的飛機技術指標,應按財稅字〔1999〕6號文的規定予以調整,即空載重量大於25噸的飛機原進口日所應實行的稅率,也按空載重量大於45噸的飛機同期所適用的稅率確定:1997年10月1日前進口的關稅按3%計征;1997年10月1日起進口的關稅按暫定稅率1%計征。
三、根據《海關總署關於飛機及其零部件稅則歸類和進口稅率調整後租賃飛機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署稅〔1998〕472號文)的規定需要補稅的飛機,尚未補征或收取保證金的,準予按本文一、二條的規定核定稅率結案,但已經徵收的稅款不予調整。
附屬檔案:財政部《關於對民航進口客運飛機徵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6號)
附屬檔案
財政部關於民航進口客運飛機徵稅問題的通知
(1999年1月13日 財稅字〔1999〕6號)
海關總署:
根據國務院領導對國家經貿委《關於解決我國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國際競爭力有關問題的報告》的批示,對民航進口客運飛機的徵稅問題明確如下:
1、客運飛機適用進口關稅暫定稅率的技術指標調整為空載重量在25噸及以上,關稅暫定稅率仍為1%。
2、1998年12月31日前已徵稅進口的客運飛機,所征進口關稅不再調整;未征進口關稅的一律按本文通知的技術指標確定適用稅率和計征進口關稅。
3、1999年1月1日起進口客運飛機暫定稅率,按稅委會(1999)1號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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