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己二酸徵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0號
  • 外文名: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announcements 2009 seventieth
  • 發布日期:2009-10-30
  • 發布文號:2009年第70號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基本信息,公告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09年第70號
【發布日期】2009-10-30
【生效日期】2009-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0號
(2009年第70號)

公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己二酸徵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09年第78號公告(詳見附屬檔案1)。現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己二酸(稅則號列:29171200,該稅則號項下己二酸鹽和酯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範圍之列),除按現行規定徵收進口關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徵收反傾銷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應徵收反傾銷稅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屬檔案1。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稅則號列29171200項下“己二酸及其鹽和酯”時,如果進口貨物屬於本公告附屬檔案1中產品描述所稱的進口己二酸,商品編碼應填報2917120001;如果屬於己二酸鹽或酯,商品編碼應填報2917120090。
二、凡申報進口己二酸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韓國或歐盟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於申報進口己二酸而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美國、韓國或歐盟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對於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韓國或歐盟,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相應國家或地區中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己二酸如何徵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公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於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後進口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己二酸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按本公告規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並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一併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有關單位可自2009年11月2日起6個月內向徵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五、在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己二酸徵收反傾銷稅期間,出現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應對其徵收反傾銷稅時,有關單位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做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78號
2.己二酸反傾銷稅稅率表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