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財政部關於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征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海關總署、財政部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財政部關於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征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2.04.01
  • 實施時間:1982.04.01
為鼓勵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現對石油作業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規定如下:
一、下列進口貨物予以免稅:
(一)經核准直接用於勘探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需要進口直接用於開發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
(三)為在國內製造供海洋開採石油作業(包括勘探、鑽井、固井、測井、錄井、採油、修井等)用的機器、設備,經核准需要進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外國契約者為開採海洋石油而暫時進口並保證復運出口的機器和其他工程器材,在進口或復運出口時予以免稅。
二、外國契約者按契約規定所得的原油裝運出口時,免徵出口稅。
三、不屬於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徵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四、凡免稅進口的貨物,未經海關核准不得移作他用。違者,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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