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企業供用水考核暫行辦法

《海西州企業供用水考核暫行辦法》共有20條,旨在節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創建節水型企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西州企業供用水考核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西州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節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創建節水型企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5號令《青海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海西州水資源管理條例》,結合全州水資源現狀和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企業供用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海西州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供水用水企業。
第三條 全州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州供水用水企業供用水監督管理的部門,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供用水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年取水量超過100萬噸(含100萬噸)的供用水企業實行州、市(縣、行委)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控、考核,100萬噸以下由市(縣、行委)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控、考核。
第四條 各供用水企業應根據企業節水管理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企業節水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年取水量10萬噸以上的企業應設專職人員,企業應建立廠長、車間、班組三級節水管理網。
第五條 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青海省用水定額》的要求,監督、檢查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供用水企業的取用水,嚴格實行定額用水。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節水工作規劃,通過開展供用水企業水平衡測試,考核企業的用水水平,促進企業自覺節水。企業有義務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水平衡測試工作,並提供準確詳實的取用水計量記錄及單位產量和萬元產值實際用水數據。
第七條 供用水企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供用水企業要做到供用水計畫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使用和推廣新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限期淘汰落後的、耗水量高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嚴格限制新上高用水項目。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停止使用列入淘汰範圍的高耗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八條 各供用水企業的供、用水裝置均應按國家有關規範及產品標準要求設計、製造和安裝,做好用水計量工作,杜絕無計量取水,並積極探索提高計量精度的有效手段和途徑。所有供、用水裝置必須定期檢測和維護,嚴防跑、冒、滴、漏。
第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開展供用水企業的供用水考核。主要產品的取水量考核,一般可採用單位產品取水量的考核辦法,考核量應占企業總取水量的75%以上。不便採用單位產品取水量考核的多品種企業,可採用萬元產值取水量的考核辦法,考核量應占企業總取水量的55%以上。每年年末由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價企業合理用水技術通則》(GB/T7119)對轄區內重點供用水企業供用水情況進行考核,通過政府網站、電視、報刊等媒體公示各企業用水、退水、污水的排放量及用水重複率,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5號令《青海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對供用水企業實行超定額超計畫取水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節水改造,達到核定用水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全州範圍內定期開展節水宣傳和教育,普及節水知識。負責對供用水企業節水責任人和管理人員的節水工藝及管理培訓;負責對節水執法監督人員和監測機構人員的技術、檢測培訓。
第十二條 供用水企業應加強節水基礎管理,制定節水計畫和規章制度;建立詳細的用水台賬,如實報送企業的取水量;定期校對計量器具、儀表的準確性。
第十三條 供用水企業應當採取分質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減少廢水排放量的具體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積極推廣廢水資源化和“零”排放技術。
第十四條 供用水企業要依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企業節約用水的法律規定和要求,制定本企業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領導及管理幹部的崗位職責;
2.生產用水管理規定;
3.節水技術改造、用水設備採購管理規定;
4.高耗水設備及產品淘汰辦法;
5.重點用水崗位操作工人培訓辦法;
6.水平衡及日常測試實施辦法;
7.節約用水獎罰辦法。
第十五條 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會同有關部門對節約用水先進企業、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進行年度表彰和獎勵。對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優先立項,建成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各供用水企業應鼓勵職工參加節約用水活動。對節約用水提出合理化建議並達到實效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停止使用列入淘汰範圍的高耗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供用水企業,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供用水企業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節水設施和供、用水裝置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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