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是國務院決定接受的法規,2005年6月30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0屆外交大會通過,自2006年9月7日起在中國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6年9月7日
  • 實施日期:2006年9月7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通過)
(下劃線黑體部分為修改後內容)
第二條第二款
任何其他國家,如其參加在法律上對海牙會議的工作有重要關係,也可以成為會員。新會員國的接納應在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政府向其他會員國政府作出提議後六個月內,經多數會員國政府投票同意後成為會員。
增加第二 A 條
在多數會員國出席的總務與政策會議上,任何向秘書長提交了會員申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經多數會員國的投票同意也可以成為會員。除非另行做出明確規定,本章程所指的會員應當包括上述會員組織。接納於有關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接受本章程起生效。
具備申請成為海牙會議會員資格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必須全部由主權國家構成,且其成員國已將處理海牙會議管轄範圍內的事項的許可權讓渡給該組織,包括可就有關事項作出對成員國有約束力決定的許可權。
提出會員申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當在申請時提交聲明,說明其成員國已向其讓渡許可權的事項。
會員組織及其成員國應當確保通知秘書長該會員組織的許可權或該組織的成員的任何變動。秘書長應當通知海牙會議的其他會員。
對所有未經特別聲明或通知許可權已讓渡的事項,應當推定會員組織的成員國保有管轄權。
就海牙會議面臨的任何具體問題,海牙會議的任何會員均可以請求會員組織及其成員國提供該會員組織是否具有管轄權的說明。應請求,會員組織及其成員國應當確保提供上述說明。
當其成員國同為海牙會議會員時,會員組織與其成員國只能在二選一的基礎上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分別行使會員權利。
在其有權參加的海牙會議的任何會議中,會員組織可就其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數目等同於已就該事項讓渡許可權並在會議註冊且有權表決的其成員國數目。會員組織行使表決權時,其成員國不再行使其自身的表決權,反之亦然。
“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是指完全由主權國家構成的國際組織,其成員國已將處理某一範圍的事項的許可權讓渡給該組織,包括可就有關事項作出對其成員國有約束力決定的許可權。
第 三 條
總務與政策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海牙會議的工作。理事會原則上應每年召開會議。
該理事會通過指導一個常設事務局的活動實行其職能。
理事會對所有將列入會議議程的議題進行審查,並可以自由決定對這些議題應採取的行動。
為促進國際私法的編纂,依據一八九七年二月二十日國王敕令而設立的荷蘭常設政府委員會應當與海牙會議會員協商後決定每屆外交大會的日期。
由常設政府委員會請求荷蘭政府召集各會員。常設政府委員會主席主持海牙會議外交大會。
會議原則上每四年召開一次外交大會。
如有必要,理事會經與常設政府委員會協商,可以請求荷蘭政府召開特別外交大會。
理事會可以就與海牙會議相關的其他任何事項與常設政府委員會協商。
第 四 條
常設事務局設于海牙。它由荷蘭政府根據常設政府委員會提名任命的一名秘書長和四名秘書組成。
秘書長和秘書必須具有適當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對於他們的任命需要考慮地域代表性及法律專業的多樣性。
經與理事會協商後並根據本章程第九條的規定,秘書的人數可以增加。
第 五 條
在理事會的指導下,常設事務局負責:
(一)準備並組織海牙會議外交大會和理事會及任何特別委員會會議;
(二)上述外交大會和會議的秘書處工作;
(三)在秘書處活動範圍內的所有任務。
第 六 條
為便於海牙會議會員與常設事務局的聯繫,各會員國政府應當指定一個國家機構,各會員組織應當指定一個聯絡機構。
常設事務局可以同所有指定的機構和有關的國際組織進行聯繫。
第 七 條
外交大會以及在兩屆外交大會間隔期間,理事會可以成立特別委員會起草公約或者研究所有海牙會議宗旨範圍內的國際私法問題。
外交大會、理事會與特別委員會應當盡最大可能,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工作。
第 八 條
海牙會議預算支出應當由海牙會議會員國按比例分攤。
會員組織不被要求在其成員國負擔之外承擔海牙會議的年度預算費用,但為補足因其會員資格支出的額外行政費用,會員組織應當繳納一定費用,數額由海牙會議與其協商後決定。
任何情況下,理事會及特別委員會代表的旅費和生活費由其代表的會員負擔。
第 九 條
海牙會議的預算每年提請各會員國駐海牙的外交代表理事會批准。
這些代表也應當在各會員國中分配根據該預算其應承擔的費用。
各國外交代表應在荷蘭王國外交大臣主持下開會討論此事。
第 十 條
海牙會議的外交大會和特別外交大會的費用由荷蘭政府承擔。
在任何情況下,代表的旅費和生活費均由會員負擔。
第 十二 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出席總務與政策會議的會員國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
上述修改應當自三分之二會員國根據其各自國內程式同意後三個月起對全體會員生效,但生效期限不早於自通過之日起九個月。
第一款所指的會議可以以協商一致方式改變第二款規定的期限。
第 十三 條
本章程的規定將以條例補充,以便執行。條例由常設事務局制訂,並提請外交大會、外交代表理事會或者總務與政策理事會批准。
第十四條第三款
在接納新會員時,荷蘭政府應當將該新會員的接受聲明書通知所有會員。
第十五條第二款
退出的通知應在海牙會議財政年度終結前六個月送交給荷蘭王國外交部並於該財政年度終結時生效,但只對作出該通知的會員有效。
約尾:
本章程的英文本和法文本,於二○○ 年 月 日修訂,同等作準。

內容解讀

國務院決定接受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0屆外交大會於2005年6月30日通過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接受書由外交部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經修訂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將同時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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