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免責條件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免責條件,是指污染損害了海洋環境但可免於承擔民事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3條的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賠償責任:(1)戰爭行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完全是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1999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界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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