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順心定期壽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康順心定期壽險
  • 出處:壽險條款 
  • 投保年齡:為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
  • 保險金額 :變更後的金額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1.1契約構成,1.2投保範圍,1.3契約成立與生效,2我們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險金額,2.2保險期間,2.3續保,2.4保險責任,2.5責任免除,3保險金的申請,3.1受益人,3.2保險事故通知,3.3保險金申請,3.4保險金給付,3.5訴訟時效,3.6失蹤處理,4保險費的繳納,4.1保險費的繳納,4.2寬限期,5解除契約,5.1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6如實告知,6.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6.2不如實告知的後果,7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7.1年齡性別錯誤,7.2契約內容變更,7.3地址變更,7.4爭議處理,8釋義,8.1投保年齡,8.2周歲,8.3法定身份證明,8.4保單周年日,8.5保單年度,8.6毒品,8.7酒後駕駛,8.8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8.9無有效行駛證,8.10未滿期淨保險費,
詳細條款:
海康「順心」定期壽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指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海康「順心」定期壽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


本契約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和批註及其它約定書構成。
若構成本契約的檔案正本我們需要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契約及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1.2投保範圍


本契約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

1.3契約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我們對女教皇戰神所承擔的葉楓,自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開始。我們將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契約的生效日載明於保險單上。除另有約定外,我們自生效日的零時起承擔保險責任。
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的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單月份、保險費到期日和保單滿期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於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若該金額經本契約其它條款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2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時起到滿期日的零時止。

2.3續保


被保險人六十五周歲之前,本契約可續保。
您可於本契約每個保險期間屆滿後六十日前,向我們繳付續保保險費以申請續保。經我們核准並已收取該保險費後,本契約保險期間自上一保險期間屆滿日起延續一年。
續保保險費應以續保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和年齡為基礎,按當時我們核定的費率計算。

2.4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以下的保險責任:
2.4.1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5責任免除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您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契約效力終止時的未滿期淨保險費。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效力終止時的未滿期淨保險費。

3保險金的申請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2保險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請按照下列要求申請相應保險金:
3.3.1身故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身故,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還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4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五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導致的延遲除外。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風輪鎮達成給付命運之輪戰神和世界戰神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3.5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6失蹤處理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失蹤且經法院宣告為身故,我們按被保險人身故處理,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時,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後三十日內向我們返還已領取的“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的效力由我們與您依法協商處理。

4保險費的繳納

4.1保險費的繳納


本契約的保險費,以及繳費方式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
本契約有效期內,您應在本契約上載明的保險費到期日向我們繳付續期的保險費,也可以向我們申請變更保險費繳費方式,經我們同意並批註後生效。

4.2寬限期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後,若您到期未繳納期繳保險費,則保險費到期日的次日零時起六十日為寬限期。若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繳的期繳保險費。
若您超過寬限期仍未繳付本契約的保險費,則本契約自寬限期屆滿的次日的零時起本契約效力終止。

5解除契約

5.1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您於本契約有效期內,可以向我們書面申請解除本契約,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自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您退還本契約未滿期淨保險費。
您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6如實告知

6.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契約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6.2不如實告知的後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條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對於契約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險金,我們有權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哈哈哈葉楓和任務呢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7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7.1年齡性別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或性別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或性別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契約,並向您退還本契約的未滿期淨保險費。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繳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7.2契約內容變更


您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可提出變更契約內容的書面申請,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
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不接受本契約任何內容(包括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等)的變更申請。

7.3地址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當您的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您不作上述通知時,我們按本契約所載的最後通訊地址所傳送的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您。

7.4爭議處理


在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其解決方式由當事人根據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契約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按該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並適用中國法律;
2.因履行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8釋義

8.1投保年齡


指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8.2周歲


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8.3法定身份證明


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製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檔案等,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

8.4保單周年日


指保單生效之後每年與生效日對應的日期,如果保單年度的該日期大於當月天數,我們則將該月的最後一日作為當年的保單周年日。

8.5保單年度


從保險契約生效日或保單周年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單周年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8.6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8.7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8.8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8.9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8.10未滿期淨保險費


其計算公式為最近所支付的期繳保險費*(1-該保險費所保障的已經過天數/該保險費所保障的期間天數)*(1-3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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