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環境影響評價

海域環境影響評價(sea are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針對海域周圍地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的預測、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有機污染的預測;重金屬污染的預測;海域污染對水生生物的影響;海域環境保護對策等。沿海地區交通方便,經濟發展迅速,從區域環境角度預測經濟發展的環境影響,利於從總量控制角度協調海域周圍地區經濟發展的規模與海域環境容量的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域環境影響評價
  • 外文名:Seaare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定義:對海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進行預測
  • 內容:有機污染預測、重金屬污染預測等
釋義,海域環境影響評價等級,海域使用論證制度與海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海域環境影響評價的任務,內容,等級劃分,

釋義

海域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沒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活動。

海域環境影響評價等級

海域環境影響評價等級與海域性質、廢水排放量和複雜程度有關。

海域使用論證制度與海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域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沒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活動。
海域使用論證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關係較為密切的兩項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區別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側重點不同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要考慮建設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及其不良影響的消除,主要針對的是環境要素的評價;而海域使用論證制度主要考慮的是用海項目是否能夠以對周邊其他資源以及對海洋環境造成最小影響的方式實現資源的最大價值,主要針對的是海洋資源要素的論證。
(2)兩者的法源依據不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依據是《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而海域使用論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海域使用管理法》。
(3)兩者對海洋功能區劃的依賴程度不同。海域的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是海域使用的論證的主要的編制依據。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雖然需要依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但是其直接依據是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於海洋環境無影響的用海項目尤需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直接進行海域使用論證。而對於海域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四種情況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分別是:①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第25條);②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第28條);③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第30條);④海岸工程建沒(第43條)。《環境影響評價法》將需要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擴大到全部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評價。
儘管二者並不相同,但由於部分內容(環境影響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以及工作程式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所以,行政主管部門完全可以將二者的審批程式合併,以節省行政資源。現行法律為二者合併審批提供了便利條件,通常情況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單位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但是海洋工程建沒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的評審機構都是海洋行政主管部們審批,所以將二者合併審批並不存在管理體系上的障礙。實踐中,已經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二者合併的例子。

海域環境影響評價的任務

海域環境影響評價的任務有三:
(1)查清受納污染物的海域環境質量現狀及特徵,了解評價區內的海洋生物種群及分布,掌握環境保護目標和海域環境功能要求,同時還應調查與評價區有關的社會環境概況,為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提供自然與社會背景資料。
(2)根據建設項目對海洋影響的途徑,可區分為:一是海岸工程引起海域形態的變化,對流場、余流場、濃度場和生態系的影響。二是產生的水污染物排放人海,對濃度場和生態系的影響。並預測項目建成後對海洋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範圍和程度,並從環境保護角度論證項目選址或開發活動方式的可行性,為項目決策和海洋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3)根據環境影響預測結果提出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操作安全和行之有效的防治對策,為環境保護工程設計以及建設項目運行後的環境管理提出規定措施和建議。
為此,對於建設項目有關海洋的環境影響專題評價工作,除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原則要求外,還應結合海洋環境的特殊性,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評價。總之,以實用為原則,決不能無重點地盲目進行。

內容

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應遵循環境影響評價總的工作程式,即編制評價大綱、現場調查和現狀評價、影響預測和影響評價、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現將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主體階段—現狀評價和影響評價—的工作內容和程式,繪成框圖。

等級劃分

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等級,原則上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質複雜程度、受納水域規模及其環境功能要求來確定。鑒於海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等級與地面水一樣,也分為三級。分級判據列於下圖。
海域環境影響評價
表中有關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質複雜程度的說明與《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中所作解釋相同。對於受納水域規模及其環境功能的因素,因目前評價工作尚處於摸索階段,經驗有待積累。但是為便於判別,暫將海灣分級進行簡化,取消水質要求一項,只將其劃分為小型封閉海灣和其他海灣兩種類型。
各級評價的工作深度要求:一級評價因污水排放量大,污染物類型多和污水水質複雜,或者受納海域的稀釋擴散能力小,所以工作項目要求齊全,評價深度要求較高。其內容一般包括環境現狀調查、邊界條件測試、建立預測模型、給出定量預測結果和相應的防治對策。二級評價因污水排放量相對不大,水質參數相對較少,或受納海域的環境功能要求不高,又無敏感的保護對象,故其工作深度可比一級評價適當精簡,只需突出重點,不必面面俱到。其內容除應查清環境現狀外,現場測試項目可以簡化,但需建立預測模型,對於已有的評價資料允許篩選使用,預測深度以滿足決策需要為原則。三級評價因污水排放量較少,污水水質並不複雜,而且受納海域的稀釋擴散條件較好,所以評價深度可以從簡要求。對於環境現狀調查可根據建設項目所排污染物只重點分析對環境有影響的主要因子。如果評價區內無重點保護對象時,可以利用簡單的混合模式或利用已有資料進行類比分析。
但是,為了做到經濟實用,有的放矢,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等級和深度均需在評審工作大綱時最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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