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海域使用統計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海洋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域使用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國海管字〔2009〕140號
  • 實施日期: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 發布機構國家海洋局
總體說明,詳細條例,

總體說明

(關於印發《海域使用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海管字〔2009〕140號,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為加強對海域使用統計工作的組織管理,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 細則和《國家海洋局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海域使用統計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海域使用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詳細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對海域使用統計工作的組織管理,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海洋局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海域使用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域使用統計管理工作。海域使用統計屬於專項統計,是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海域使用權屬管理、海域有償使用等情況的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的活動。
第三條 海域使用統計的任務是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統計指標體系,準確、及時和全面反映海域使用現狀及動態變化,提供和發布海域使用統計資料,開展海域使用統計分析,研究海域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發揮海域使用統計的決策參考和監督作用。
第四條 海域使用統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計數據真實、可靠、及時;
(二)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科學、規範,不與其它統計制度中的同類指標矛盾;
(三)嚴格執行《海域使用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不得擅自修改、增減。
第五條 海域使用統計報表採用分級統計、逐級匯總上報的形式。
各省、市、縣的本級統計數據(包括海域使用權證書本數、項目用海面積和海域使用金徵收金額等)均不包括由上級政府審批的用海項目。
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計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發證的項目用海情況,統計報表報送所在市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市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市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發證的項目用海情況,並匯總全市海域使用統計數據,將匯總報表報送所在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計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發證的項目用海情況,並匯總全省海域使用統計數據,將匯總報表報送國家海洋局,並抄送國家海洋信息中心和所在海區分局。
國家海洋局負責統計國家海洋局登記發證的項目用海情況,並匯總全國海域使用統計數據。
第六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海域使用統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全國海域使用統計工作計畫、管理制度、指標體系及標準,監督檢查統計工作的實施情況;
(二)負責匯總全國海域使用統計數據,編制海域使用管理公報、海域使用統計年報和全國海域使用統計分析報告,檢查、審定、管理、公布海域使用統計資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海域使用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資料的審核、檔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四)負責海域使用統計信息化建設,組織開發維護海域使用統計系統;
(五)組織開展海域使用統計培訓工作,對統計人員進行考核。
第七條 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海域使用統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海域使用統計工作計畫,組織填報海域使用統計報表,編寫海域使用統計分析報告;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海域使用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資料的審核、檔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海域使用統計培訓工作,對統計人員進行考核。
第八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是海域使用統計報表的填報單位。統計報表由本單位統計人員填寫、統計負責人審核。審核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統計數據來源是否可靠;
(二)統計內容是否全面;
(三)統計數據是否真實、準確;
(四)統計數據有無重複;
(五)填報程式是否適當。
經審核的統計報表應加蓋本單位公章,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式報送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統計負責人,組織、領導和協調本單位的海域使用統計工作,審核海域使用統計報表,指定統計人員。
統計人員是海域使用統計工作的直接承擔者,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海域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如實填寫統計報表,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
(二)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發現統計數據不準確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和修正,並作文字說明;
(三)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間報送統計報表;
(四)編寫海域使用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的海域使用統計分析工作,編制海域使用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應及時報送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統計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統計科學理論研究,提高統計科學水平等方面有所創新,取得重要成績的;
(二)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抵制和舉報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違反統計法規行為,表現突出的;
(三)嚴守國家統計保密規定,同泄密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領導或直接責任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對統計工作敷衍、不負責任者;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者;
(三)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者;
(四)侵犯統計人員行使本規定職權者;
(五)違反本辦法,未經批准自行編髮統計報表、發布統計資料者;
(六)違反有關保密規定者。
第十三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加強對海域使用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海域使用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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