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府[2010]19號,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海府[2010]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3月4日十四屆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海府[2005]99號);2008年,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海府[2008]24號)修正,更名為《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2010年3月4日,經海口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審議進行修訂,沿用2008年修正名。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提高運用專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專利技術成果轉化實施,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包括專利申請資助、專利戰略研究資助、專利實施引導資助和專利獎資助。
專利資助實行無償、擇優支持的原則,重點資助企事業單位取得的市場前景好、創新性和技術含量較高的發明專利和涉外專利。
第三條 設立市專利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列入市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管理,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予以調整,但該專項支出應當控制在當年預算額度內。
專項資金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和使用,並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的檢查監督。
第四條 提出專利申請資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助申請人(第一專利權人)為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註冊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或在本市有經常居所且用本市地址申請專利的個人;
(二)自本辦法施行後獲得授權的專利;
(三)專利申請資助應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獲得其他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但資助金額低於本辦法規定的,差額部分可依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標準為:
(一)獲得國內發明專利,全額繳費的每件資助5000元、30%繳費的每件資助2500元、15%繳費的每件資助2000元。
(二)獲得國內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職務發明的每件分別資助800元和500元;非職務發明的按照依法向國家專利管理工作部門實際繳納的申請費用(包括專利申請費、專利登記費、印花稅、授權當年年費等)的90%給予資助。
(三)鼓勵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國際專利。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一次性資助1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一次性資助5000元。
按照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資助的,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單位的國內專利申請資助累計不超過5萬元;對同一個人的國內專利申請資助累計不超過10件或2萬元(可擇一享受)。
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資助,對向兩個以上(含兩個)國家申請同一件專利的,資助最多不超過2次;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單位或同一個人的國外專利申請資助累計不超過3件。
第六條 專利戰略研究資助的對象是本市獲得國家、省、市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及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稱號和其他開展專利工作較好的單位。專利戰略研究資助額為每個研究專項2—10萬元。
第七條 專利戰略研究資助的範圍:
(一)根據國家、省、市智慧財產權戰略而開展的專項戰略研究;
(二)本市區域、行業和企業專利(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
(三)本市企事業單位的專利(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
(四)行業協會、展會等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制度建設。
第八條 專利實施引導資助的對象是在本市已經或正準備實施、且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具有較大的潛在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項目,專利實施引導資助額為每項5—30萬元。
專利實施引導資助支持本市的專利(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支持專利培訓機構、信息服務機構和專利代理機構等的建設。
第九條 專利獎資助對象是獲得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評選的市級專利獎的項目。對獲得市級專利獎金獎、優秀獎項目的單位,分別給予每項6萬元和4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報告及申請材料。市知識產權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明確申請本辦法各項資助應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受理和審批的程式和要求。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自受理專利申請資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給予資助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專利權有爭議的;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的;
(四)提交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的;
(五)其他相關規定不予資助的。
第十二條 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並接受市知識產權局的監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行為或獲得資助的項目屬於非正常專利申請的,一經發現和核實,責令返還所獲得資助的費用,同時予以通報,並對其以後的專利資助申請不予受理。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騙取資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對申請資助的專利項目嚴格審批,使專項資金的使用取得實效。
專利資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用於沖抵相應專利的申請、實施等相關費用開支或者用於獎勵對該專利做出實質貢獻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受資助的單位應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使其在專利申請、實施、管理和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四條 經審核批准的專利資助項目,在海口市科技信息網上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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