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辦法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辦法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01
  • 實施時間:2012.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詢問,第三章 質詢,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詢問和質詢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詢問和質詢職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詢問、質詢的對象是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統稱有關國家機關或受詢問機關、受質詢機關)。
第四條 詢問、質詢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二章 詢問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對議案和有關報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問題,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
詢問可以由一個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聯合提出;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
受詢問機關負責人應噹噹場回答詢問。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說明原因,並經詢問人同意後,在確定的時間內口頭答覆或書面答覆。書面答覆件應當由受詢問機關負責人簽署。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就常委會開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督辦代表建議以及調查研究等工作中發現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關心的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詢問,由受詢問機關主要負責人到會回答詢問。
第八條 專題詢問的議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匯總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意見後,提請主任會議確定。
第九條 專題詢問議題經主任會議確定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半個月前告知受詢問機關。
由主任會議確定書面答覆的專題詢問議題,受詢問機關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三天前將書面答覆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的專題詢問採取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方式進行,具體方式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委會分組會議的專題詢問,由分組會議召集人主持,受詢問機關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應當分別參加各組會議,回答詢問。
常委會聯組會議的專題詢問,由常委會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受詢問機關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採取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受詢問機關負責人在市人大常委會聯組會議上的詢問和回答詢問,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有序進行。
常委會分組會議上進行的專題詢問,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有序進行,中途可以隨問隨答,但是不得提問與專題無關的問題。
第十二條 詢問人在聽取回答後,認為不理解的可以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其他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可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補充詢問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三條 常委會聯組會議的專題詢問,一般不超過兩個小時。常委會分組會議的專題詢問,一般不超過一個小時。
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詢問,一個問題一般不超過3分鐘。受詢問機關負責人回答詢問一般不超過10分鐘。

第三章 質詢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有關國家機關的質詢案。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聯名提出質詢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不認真執行或者拒不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
(三)不認真辦理或者拒絕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四)工作中有重大失職或者瀆職的;
(五)對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和計畫預算等報告的審議意見不認真研究處理的;
(六)其他需要質詢的重大問題。
下列事項不屬於質詢範圍:
(一)屬於個人利益的問題;
(二)進入訴訟程式的具體案件。
第十六條 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並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一件質詢案只能質詢一個對象,如果質詢的事項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機關,應當對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提出,或者對承擔主要職責的國家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聯組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在常委會聯組會議上答覆的,由常委會主任主持;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受質詢機關在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情況書面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質詢案及其答覆情況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八條 確定口頭答覆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的,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質詢會議,並可以就答覆中不夠明確的問題作進一步提問,發表意見。受質詢機關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到會答覆。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印發有關會議和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九條 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由主任會議決定要求受質詢機關再次答覆;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對質詢的事項實施其他形式的監督。
第二十條 質詢案中待處理的事項,主任會議可以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督辦,並由督辦機構向下次常委會會議報告。受質詢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並報送督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質詢案在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要求撤回質詢案的,經主任會議同意,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但是,要求撤回質詢案的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即堅持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仍有5人以上,該質詢案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質詢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詢問人、質詢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受詢問、質詢機關應當按時如實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但受詢問、質詢機關應當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質詢案及其答覆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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