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4號),確保海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順利實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國現行免稅管理體制和離島免稅購物政策,制定《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商店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5日由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以財企〔2011〕429號印發。《辦法》共1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國發〔2009〕44號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 發布部門: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商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1〕429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有關企業: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確保海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順利實施,規範管理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商店,現印發《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商店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4號),確保海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順利實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國現行免稅管理體制和離島免稅購物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商店(以下簡稱離島免稅店),是指對乘飛機離島(不包括離境)旅客實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種免進口稅購物的經營場所。離島免稅店具體經營適用對象、商品品種、免稅稅種、離島次數、金額數量、實施流程等應嚴格按照離島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對離島免稅店實行特許經營政策。離島免稅店按經營免稅商品業務年銷售收入的4%,向國家上繳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
第四條 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由財政部駐海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海南專員辦)負責徵收。離島免稅店應向海南專員辦、海南省國稅局報送年報。離島免稅店應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依據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統一清算當年應交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並上繳中央金庫。
第五條 國家統籌安排海南離島免稅店的布局和建設。離島免稅店的布局選址應符合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總體規劃,滿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有序競爭、避免浪費、便於監管的要求,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見,送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商務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離島免稅店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企業法人。其經營主體可為單一股東或多元股東,可採取參股、合作等方式經營離島免稅店,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格的企業必須對離島免稅店絕對控股。
第七條 設立離島免稅店,由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格的經營主體提出申請,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商務部審核並提出意見,報請國務院批准。經營主體提出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主體合作協定(包括各股東持股比例、經營主體業務關聯互補情況等。獨資設立免稅店除外);
(二)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性質、營業範圍、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等方面);
(三)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立離島免稅店所涉及的經營場所選址、機場隔離區購物提貨場所等初步意向性協定或安排。
第八條 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格的經營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二)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和各項稅費,無不良記錄(新設企業除外);
(三)完備的企業章程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已經批准設立的離島免稅店不得以設立分店、分櫃檯,不得以通過變更營業場所地址、面積等手段,擅自擴大免稅品經銷區域。
第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離島免稅店,如發生經營主體新增或退出、經營主體持股比例變化;變更營業場所地址、面積;需暫停、終止或恢復經營離島免稅購物業務等情況,應報經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商務部核准。
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立的離島免稅店,應自批准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免稅店建設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商務部應加強相互聯繫和信息交換,並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加大監管力度,對離島免稅店工作實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條 離島免稅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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