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鼓勵人才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的若干規定

海南省鼓勵人才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的若干規定。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鼓勵人才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海南省鼓勵人才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我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區域內外人才的積極性、創造性,支持、鼓勵各類人才到我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促進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共海南省委關於實施人才強省戰略的決定》(瓊發〔2003〕13號)、《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瓊發〔2004〕1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包括五指山市、東方市、白沙黎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樂東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定安縣、屯昌縣、臨高縣。
第三條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重點引進的人才為從事教育、醫療衛生、農牧漁業及其產品加工、科技推廣服務、建設與規劃、生態、環保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開發項目所急需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高等院校畢業生。
第四條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用人單位應當充分發揮主體作用,根據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需要,研究制定人才培養、吸引及使用計畫,積極為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穩定現有人才隊伍,加強人才培養、吸引、使用以及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
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用人單位應當與新引進人才簽訂契約,就引進人才的權利與義務、待遇與責任、崗位職責、目標任務、標準要求以及雙方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
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用人單位培養、吸引和使用人才提供政策支持與優質服務。
第五條對新引進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碩士以上學位,且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為5年以上的聘用契約者,發給一定數額的安家補助費。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他的發給安家補助費5萬元,所需費用,屬財政預算全額撥款或者差額撥款的單位,列入部門預算,按單位的隸屬關係由本級財政全額或者部分予以解決;經費自籌單位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引進人才的安家補助費發放標準與辦法可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幫助引進人才解決其配偶、子女就業和就學問題,單位自行安排有困難的,可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協助解決。其中,新引進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者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其隨遷子女在接受基礎教育期間,可按本人意願在當地全市、縣範圍內選擇入校。
第七條允許我省省屬企事業單位或者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專業技術人才,在不影響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科研項目,不損害所在單位智慧財產權和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以兼職、短期服務、承擔委託項目、合作研究、技術入股、承包經營等柔性流動的方式為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提供智力服務。柔性流動期間,其人事關係保持不變,若其在所在單位的履職情況不因此發生改變,原享有的待遇均保持不變。
第八條鼓勵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結合項目引進和扶貧項目的開展,以聘用、兼職或者短期工作等方式吸引外省、省直單位或者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人才向本地區柔性流動。柔性流動的方式、期限、服務內容、工作標準、工資報酬等由用人單位與人才本人協商,並以契約方式予以明確。
第九條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區域外單位或者人才持科技成果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實施轉化的,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成果完成人所在單位應當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8%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條各類人才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以下列方式從事農業開發和技術、管理服務的,在設施投入方面享受各項惠農政策:
(一)以自身掌握的技術作為資本投資、入股或者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採取自願結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等方式,設立以科技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為主營業務的個人、合夥、股份制等形式的高新農業技術企業及農業園區、精品果園、養殖小區。
(二)在農業產業化結構調整中創辦與主導產業緊密結合的,能夠較好地帶動農戶增收致富的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的龍頭企業。
(三)自願有償轉讓科技成果,或者受聘於高新農業技術企業、農業園區、精品果園及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職或者兼職從事經營管理或者技術諮詢、技術承包、技術指導、技術培訓等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對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根據本人意願,戶口可留在我省原籍,也可以遷往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與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為3年以上的聘用契約的,也可在我省任何地區隨直系親屬落戶。需要人事代理服務的,由政府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介紹服務機構提供全面的免費代理服務。對到五指山市、白沙黎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樂東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試用期工資執行同等學歷人員的定級工資標準,試用期滿後按所明確的職務確定相應的工資標準,在市、縣本級單位工作的,級別(薪級)工資高定一檔;在鄉鎮工作的,級別(薪級)工資高定二檔;到其他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鄉鎮工作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試用期工資執行同等學歷人員的定級工資標準,試用期滿後按所明確的職務確定相應的工資標準,級別(薪級)工資高定一檔。在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滿5年後,原高定的級別或薪級工資予以保留。
對中央部屬和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畢業後自願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且在鄉鎮以下基層從事教育、醫療衛生、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達3年的,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按學校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和省財政代為償還。
第十二條逐步實行省直黨政機關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中考錄公務員的辦法。從2007年開始,省直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包括報考特種專業崗位),考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的高校畢業生占考錄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應當逐年提高考錄比例。其中,在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鄉鎮及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滿2年以上(含2年)且考核合格的,報名參加工作所在市、縣國家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招錄(招聘)考試,其筆試成績可適當加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具體加分標準由省人事主管部門在招考公告中明確。對招錄到省直黨政機關但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應當有計畫地安排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1至2年。
第十三條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自主創業或者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自畢業離校後兩年內到縣級以下基層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其中從事微利項目且有貸款需求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提供50%的貼息,具體辦法按照海南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在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自主創業或者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政府有關部門要為其提供必要的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在戶籍管理、勞動關係形式、社會保險繳納和保險關係接續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四條組織實施海南省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每年招募一定數量的高校畢業生,安排到我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鄉鎮開展為期2年的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等工作,服務期間按1000元/月標準給予生活、交通補貼,其中,省財政支付800元/月,市、縣財政支付200元/月。服務期滿後,進入市場自主擇業,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在本系統內推薦就業。服務期滿考核合格者,在今後晉升中高級職稱時,同等條件下給予適當照顧。對報考公務員的,可適當增加招考筆試成績,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具體加分標準由省人事主管部門在招考公告中明確。對報考省內高校研究生的,應當適當給予加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具體加分標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在招生公告中明確。對已被本省高校錄取為研究生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服務的,為其保留學籍2年。
海南省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和海南省大學生志願者中部支教計畫,參照執行我省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的相關政策。
第十五條建立人才與智力對口支援制度。省屬企事業單位和海口、三亞市屬的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構每年選派一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1年,其中,省屬醫院、中學和海口、三亞市屬的城區內醫院醫生、中國小校教師,晉升高級職稱(含國小高級教師)前原則上要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的鄉鎮衛生院、中國小校服務1年。專業技術人員在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進行對口支援服務期間,派出單位保留其原職務,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並按每人每年不低於5000元的標準發給生活補助,所需費用由派出單位的同級財政部門予以補貼。
每年從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選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到省屬企事業單位和海口、三亞市屬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構的相應科室免費跟班學習,接收單位要為跟班學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十六條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事業單位引進急需人才或者接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滿編時可由市、縣機構編制部門報經省機構編制部門同意後,採取核定過渡編制的形式先調入,待單位自然減員時沖銷過渡編制。
第十七條對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中國小不合格的教師和代課教師,結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時予以清退,空出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和優秀教育人才任教。
第十八條實行面向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就業的定向招生制度。本省各高校每年安排一部分指標面向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生源實行定向招生,實行定向招錄的大學生畢業後回到原來所在的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就業。鼓勵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高中畢業生參加非普通高等教育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後,在就業、創業及工資待遇方面與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縣、鄉二級人才市場服務體系,加強人才市場信息化建設,省和市、縣人事勞動部門定期發布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人才需求信息和人才勞動力價格,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人才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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