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瓊發[2003]1號
【發布日期】2003-03-07
【生效日期】2003-03-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瓊發[2003]1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為妥善解決我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根據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再就業工作的目標和任務
(一)以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再就業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為指導,以市場為導向,以擴大就業,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為目標,力爭到“十五”期末,全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率達到60%以上,城市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下。
(二)積極開發就業崗位,力爭今後3年內,每年新增就業崗位10萬個。
(三)進一步落實扶持再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幫助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
(四)做好再就業培訓服務工作。今後3年內,力爭培訓下崗失業人員7萬人以上,培訓後就業率達80%以上,下崗失業人員職業介紹成功率達30%以上。
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積極開闢新的就業領域
1.大力發展熱帶高效農業等優勢產業和第三產業,拓寬就業渠道,引導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商飲服務、社區服務,扶持其開展種植、養殖和各種小型修理業。
2.工商部門要簡化辦事手續,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便利條件。金融部門要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提供條件。同時,指導、督促各商業銀行為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開辦小額貸款業務,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並對商業銀行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3.各級財政要增加用於公共工程的投資比例,興辦環境保護、植樹種草、道路交通、水電煤氣等公共工程,更多地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
1.市縣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要安排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經營場所。在進行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時,要優先安排和解決好再就業者的經營場地。具備條件的地方,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2.有關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縮短辦事時限。有條件的地方,應採取集中辦公方式,設立專門視窗,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和辦理其他有關手續的“一條龍”服務。
3.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持《再就業優惠證》及稅務部門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有關稅收減免手續。經審核合格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資金不足的,經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以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申請財政貼息。
4.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收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對涉及的各種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沒有最低標準的,按現有標準的80%收取。嚴禁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集資、攤派。
省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一次全面認真清理,進一步明確免收費用的具體項目,向社會公布。
(三)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1. 符合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招用並與之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和比例核實認定後,出具《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對現有服務型企業,還應核實新增崗位情況,對企業一邊通過裁減人員,一邊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後職工人數未增加的,不予認定。
企業憑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現有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3年內,由當地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招用人數按年度應繳所得稅額的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新辦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3年內免徵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30%的,由當地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招用人數,按應繳所得稅額的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符合上述有關條件的,可享受上述有關扶持政策。
2.各類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可持如下材料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和現有職工花名冊、企業工資支付憑證、企業與新招收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新招收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及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出具《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審核證明》,企業可按招用人數向再就業資金管理機關申請為期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以勞動契約中明確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當地規定的單位應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補貼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核定。用人單位與招用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從當月起停止該職工的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調整招用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工資時,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社會保險補貼數額。
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先繳後補的辦法。企業按規定為被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按季向當地財政部門出具企業繳費證明,財政部門審核後按季將企業應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劃入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同時將撥款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
(四)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轉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
1.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轉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而興辦的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可持以下材料,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扶持政策的認定: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財政和經貿部門出具的企業利用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或破產關閉企業的有效資產證明及有關部門批准的企業改制分流方案、企業職工花名冊、被安置的富餘人員與本企業新簽訂的勞動契約及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以及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
企業富餘人員是指從原企業分流並由原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安置,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與經濟實體建立新的勞動關係的人員。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安置富餘人員的人數和比例核實認定後,出具《企業安置富餘人員認定證明》。
2.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的經濟實體,可持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證明和稅務部門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有關稅收減免手續。符合以下條件的,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含3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
(2)上述有關減免稅費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政策暫定執行到2005年底。
(六)援助就業困難對象就業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中,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人員,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可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並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註明。
對就業困難對象,應提供即時崗位援助等多種幫助。凡申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給就業困難對象。街道、社區對就業困難對象要列出名單,重點幫助。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根據就業困難對象的特長和就業需求,按年度制訂專門的援助計畫,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服務。
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原屬國有企業的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有單位依託的,由單位比照企業申領社會保障補貼的程式辦理;沒有單位依託的,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就業困難對象辦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和繳費申報,並比照企業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程式辦理;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收代繳。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計算。有條件的市縣,還可根據本地實際提供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
(七)改進再就業服務
1.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免費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實行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鑑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一站式”就業服務,並明示服務標準、業務流程和工作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對各類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就業成功的,可憑有關推薦證明、《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和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並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勞動契約複印件,向再就業資金管理機關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其他免費服務,按其提供服務的數量、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和實際效果,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評估考核後,從再就業資金中給予補貼。
2.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由就業轉失業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享受免費再就業培訓。具備資質條件的社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面向上述失業人員開展免費培訓的,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其培訓合格率、培訓後再就業率等情況進行審核後,可向再就業資金管理機關申請再就業培訓補貼。
再就業資金管理機關為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補貼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標準,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商省財政廳確定。
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下列具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可享受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1.在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協定期滿出中心尚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以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3.政策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後目前尚未再就業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且失業1年以上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中發[2002]12號檔案下發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二)《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式如下:準備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持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出具的證明,向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經張榜公示核實後,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認定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為其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
(三)《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工本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再就業優惠證》內容包括: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再就業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記錄等。具體內容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解除勞動關係的,《再就業優惠證》退還本人。
(四)享受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並憑證享受扶持政策後,停發其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後,要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
(五)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和發放工作的管理。建立有關公示制度,接受民眾的監督。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發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機構,為再就業工作提供保障
(一)各級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再就業資金的投入。再就業資金主要用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就業指導補貼、勞動力市場建設等項支出。
(二)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以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小額擔保問題。省本級、海口、三亞必須安排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其他市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數額由各級政府根據當地財力自行確定,其中省財政安排1000萬元作為省本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辦法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商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門制定。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委託省、市縣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運作。尚未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後成立新的擔保機構。
(三)增加對再就業的投入。省政府安排500萬元,用於省再就業培訓基地建設。各市縣要根據自身財力,加大對再就業培訓的投入,依託現有就業培訓機構、技工學校和其他職業技術學校開展再就業培訓工作。
(四)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可設立或確定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再就業優惠證》申領發放有關工作;為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有關手續;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組織實施社區就業項目;動員組織未能繼續升學的新成長勞動力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組織開展就業服務以及勞動保障統計工作。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名稱及人員編制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商省編委辦提出方案,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經費由財政安排。同時,要保證勞動保障執法監察機構的工作經費,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
五、規範下崗職工出中心、企業減員和用工行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一)做好下崗職工出中心的有關工作。下崗職工出中心,由企業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妥善處理經濟補償金及拖欠的職工工資、生活費和集資款等債務問題。在確保穩定的前提下,加速我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的進程。
(二)實施政策性破產的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勞動主管部門審查,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凡是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到位的,不得進入關閉破產程式。
(三)正常生產經營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裁減方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國有大中型企業一次性裁減人員超過20人或超過職工總數10%的,應事前向當地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對被用人單位招收的下崗失業,人員,其社會保險關係轉到新的用人單位。下崗職工從事公益性就業崗位無依託單位的,其社會保險關係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代理。對自謀職業、靈活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開闢個人繳費服務視窗,方便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未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妥善保存其社會保險關係,為他們提供個人賬戶的結存情況,明示領取相關待遇的條件和辦法,並向社會廣泛宣傳。
(五)社會保險費征繳機關要向下崗失業人員公示和發放《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存情況和累計繳費年限;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時應攜帶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同就業方式的參保方法和相關政策;社會保險待遇計發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諮詢電話與聯繫方式等。
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從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級勞動保障、計畫、經貿、教育、民政、財政、建設、稅務、工商、銀行、物價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各市縣可結合實際,制定落實本《通知》的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各項扶持再就業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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