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關於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政府關於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意在加快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職業培訓、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工作之間的互相融合,儘快形成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格局,形成就業促進保障、保障支持就業的格局,形成市場主導、政府督導、各方協力、齊抓共管促進就業的工作格局,進一步緩解國有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帶來的人員分流的壓力,平穩渡過下崗職工出中心的高峰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關於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 單位:81402
  • 文號:贛府發[2001]32號
  • 分布日期:2001-10-29
  • 生效日期:2001-10-29
  • 適用地區:江西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1]32號
【發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2001-10-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贛府發〔2001〕32號2001年10月29日)

具體內容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當前,我省正處在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關鍵時期。
隨著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以及新成長勞動力的增加,就業矛盾比較突出。
多渠道擴大就業,既是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徑,也是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
各級政府要從認真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在繼續重點做好“兩個確保”的同時,圍繞著支持國有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目標,加快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職業培訓、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工作之間的互相融合,儘快形成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格局,形成就業促進保障、保障支持就業的格局,形成市場主導、政府督導、各方協力、齊抓共管促進就業的工作格局,進一步緩解國有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帶來的人員分流的壓力,平穩渡過下崗職工出中心的高峰期。現將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採取多種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下崗職工出中心
從200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新建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新的減員原則上不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由企業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凡所在企業參加了失業保險並依法足額繳費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對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按照進中心三年協定期滿出中心的總體要求,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有情操作,積極穩妥地推進下崗職工出中心。
凡協定期滿的下崗職工,從協定期滿的次月起,再就業服務中心不再發給基本生活費,停止代繳社會保險費,並可採取以下方式出中心。
內部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下崗職工,可實行企業內部退養。
“內退”後繼續由企業發給基本生活費,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到法定退休年齡再辦理退休手續。
隨企業改革出中心。國有企業在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和出售等改制過程中,應將下崗職工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對到轉制後的企業工作的職工,轉制後的企業應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對願意自謀職業的職工,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按規定領取安置費或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時應將下崗職工與其他職工統籌考慮,並按照規定領取安置費或支付經濟補償金,繼續接續社會保險。
協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以下簡稱“協保”)。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並簽訂協定、不符合內退條件、195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女性下崗職工,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原用人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簽訂“協保”協定。“協保”期限為簽約的下崗職工現有年齡至法定退休日止。
“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交納,以各設區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養老保險按16%繳費,醫療保險按5.5%繳費,失業保險按1%繳費。“協保”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按現行規定執行。三項社會保險費用在“協保”協定生效時,一次性繳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費用由企業承擔。
企業資金確有困難的,通過資產抵押、資產變現等辦法解決,或由其資產管理部門幫助解決。對少數特別困難的企業,各級政府可從促進就業資金中給予適當幫助。
對於特別困難無力一次繳納“協保”費用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可與企業簽訂分期繳納協定,原則上一年繳納一次,但不享受社會保險費率優惠。
“協保”人員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實現再就業。由原用人單位招用的,必須解除“協保”協定和原勞動契約,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一次性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協保”人員,自謀職業或在新的用人單位重新就業後,可以免交社會保險費,也可以補交社會保險費差額。
“協保”人員提出解除“協保”協定,在解除協定時一併解除勞動關係,不享受經濟補償;解除“協保”協定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並實行市場就業。
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對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自主創業半年以上的下崗職工,與新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半年以上的下崗職工,不符合“內退”和“協保”條件協定期滿的下崗職工,勞動契約期限屆滿的下崗職工,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中心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手續。
對三年協定期未滿、自願提前出中心的下崗職工,可將尚未領取的基本生活費一次性發給本人,並辦理出中心、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上述人員解除勞動關係後,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未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對極少數無資產變現、資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其資產管理部門又無力調劑的,經同級政府批准,可從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給予適當補貼。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對願意自謀職業的下崗職工或其他人員,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暫存檔案,進行勞動保障事務代理。
要廣泛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以協定期滿將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業困難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為服務對象,通過上門指導、貼近服務、專項扶持、接續社會保險等援助措施,使他們在再就業、接續社會保險和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和服務,為下崗職工平穩出中心和實現再就業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再就業各項優惠政策,積極開展上門諮詢和政策援助、職業指導援助、就業信息和崗位援助、技能培訓援助、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援助、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援助、基本生活保障援助、特困群體援助。
要通過實施購買培訓成果的辦法,幫助下崗、“協保”和失業人員選擇社會需求量大且符合個人實際情況的專業進行培訓,經鑑定合格,並在以後半年內實現了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報銷培訓費。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再就業援助行動的主要責任;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落實促進就業的資金;工商、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優惠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創業開展“結對幫扶活動”;工會要將援助行動納入“送溫暖工程”,對再就業困難人員進行重點幫助;
共青團組織開展青年志願者上門服務活動;婦聯開展巾幗社區創業帶頭人活動,多形式幫助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尤其是婦女失業人員的再就業。
二、發展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促進非正規就業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是指組織下崗職工、失業人員,通過開展市政市容保潔、保綠、保全、保養服務,家政、配送和各類代辦服務,家電維修、車輛管理和為企事業單位臨時性、突擊性用工提供的勞務等服務經營項目,幫助其獲得一定的收入和基本社會保障的社會勞動組織。
其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以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形式組織起來,自己尋找經營服務項目,經營活動進入社區就業服務載體並接受其管理,從業人員中下崗失業人員占60%以上的勞動組織;
另一種是由政府根據安置就業困難人員需要,幫助建立的非盈利性社會勞動組織,包括社區公益性勞動組織、培訓實習和勞務輸出的基地等。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由同級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頒發全省統一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免收稅費。工商、稅務部門免費為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辦理開辦手續,三年內免費辦理年檢手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中下崗失業人員占60%以上的、從事上述社區居民服務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免交各項行政性收費,稅務部門要為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提供地方稅務發票。
小額貸款擔保。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和非正規就業人員,憑《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可到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可用促進就業資金提供小額貸款擔保。
社會保險優惠。在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中從業的“協保”以外人員,三年內以各設區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養老保險按16%繳納,醫療保險按5.5%繳納,失業保險按1%繳納。以後年份按統一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社區服務載體負責代收代繳。
綜合性商業保險。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從業人員可參加指定保險公司的非正規就業人員綜合保險,享受每年不超過2萬元的財物損失理賠和人身傷害理賠。參保第一年的保費由促進就業資金支付,第二年的保費由促進就業資金支付50%、參保人支付50%,以後年份的保費由參保人自理。
三、大力開展社區就業工作,積極發展社區就業服務載體
大力發展社區服務業,是發展第三產業、加快城市建設和基層建設的重要內容。緊密結合城市和社區建設的需要,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妥善安置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就業的重要渠道。為了推動社區服務業的發展,完善城市就業服務網路,要逐步在設區市的市區建立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社區就業服務載體。
要加快建立以社區為依託,以實施再就業工程為目的,以吸收和安置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為主要對象的社區就業工作網路。各設區市市區的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是區勞動保障部門在街道的服務機構;服務中心以社區為服務範圍,集崗位開發、職業指導、就業培訓、特困安置和社會保障功能於一體,直接面對街道、社區民眾,提供各類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
其主要任務是:開發社區公益性就業崗位,協調落實有關優惠政策,掌握社區就業信息,為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提供求職登記、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項服務,負責社區範圍內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為適應社區服務業和各種非正規就業形式的發展,城市街道要建立社區就業服務載體,為本社區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提供信息、項目開發諮詢、財務代理等中介服務;為非正規就業人員提供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的代收代繳服務。
四、實行政府保護性就業,建立就業困難群體的托底機制
設區市及所轄區政府要採取政府購買工作崗位的辦法,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建立市、區、街道三級困難對象就業托底機制。
勞動者的聘用和報酬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政府按核定的實際安置的就業困難人數給予其適當的補貼。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就業願望迫切、願意無條件服從社區有關部門安置,非本人主觀原因仍在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由設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
為更好地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各地要積極發展公益性勞動組織,開發公益性和社區服務就業崗位。公益性勞動組織的認定範圍由各設區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可享受非正規勞動組織的各項優惠政策。
公益性勞動組織必須安置本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和接納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推薦的就業困難人員,經設區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可從促進就業資金中給予每人每月一定數額的崗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要鼓勵各類社會經濟組織開發適宜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項目。
凡創造一個崗位吸收一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從促進就業資金中給予1000元--1500元的補助,具體數額由設區市政府確定。就業困難人員占用人單位職工總數50%以上的,可享受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優惠政策。
五、多方籌集促進就業資金,加大對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投入
(一)促進就業資金來源。
1.失業保險基金上年收入用於按國家政策規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社會籌集部分之外的剩餘資金。
2.從當年各級財政安排和社會籌集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
3.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經費(包括再就業補助費和城鎮就業補助費)。
4.社會各界捐贈。
(二)促進就業資金開支範圍。
1.開發公益性勞動崗位的補貼。
2.下崗職工“協保”的補貼。
3.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的安置補貼。
4.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費用。
5.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費用。
6.勞動力市場建設和運行費用。
7.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業務經費。
8.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就業服務載體的工作人員、業務經費的補貼。
9.為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從業人員提供綜合性商業保險的補貼。
10.經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確需開支的其他費用。
(三)促進就業資金的管理。
促進就業資金由各級再就業領導小組管理。促進就業資金的使用,由各級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年度預算,報同級再就業領導小組批准。促進再就業資金存入各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促進就業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同級商業銀行開設促進就業資金支出專戶,財政部門應根據同級再就業領導小組批准的年度預算,及時、足額地將資金撥入支出專戶。促進就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建立促進就業資金的財會、統計、審計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使用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和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的促進就業資金,需經省再就業領導小組批准。
(四)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
各級政府要加大社會保險基金擴面征繳力度。凡納入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範圍的用人單位和人員,都應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所需經費,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14號)執行。降低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參加養老保險的“門檻”,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可在不低於設區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不高於300%的區間由參保者自行選擇,繳費比例由現行的20%降到18%;對已參保企業改制後分流出來置換了身份的職工,在未再就業前繳費基數和比例也可按上述辦法執行。要加大市縣政府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機制。
六、加強人力資源基地建設,加快勞務輸出產業化步伐
認真落實省委關於“三個基地、一個後花園”的戰略定位,大力發展勞務輸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勞務輸出作為擴大就業、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堅持城鄉統籌,積極引導城鎮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和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加大城鎮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勞務輸出的力度。
擴大勞務輸出,提高我省勞務輸出的整體規模和效益的根本出路,在於加快勞務輸出產業化發展步伐,實行勞務輸出的市場化運作、規模化經營和一體化服務。
各地要依託現有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勞務輸出人員的職業培訓,積極探索以省內培訓、省外就業的方式擴大勞務輸出的途徑。進一步健全勞務輸出管理體制,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政府管理勞務輸出的職能部門,要切實做好勞務輸出的規劃、管理工作,制訂和完善有關政策。凡外出務工人員在輸出地或輸入地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輸出地勞動保障部門可為其計算工齡和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加強對外出務工人員的服務和管理。
積極開展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試點工作,把組織外出就業與鼓勵回鄉創業結合起來,有關部門要為返鄉創業提供信用擔保、信息諮詢、技術支持、管理服務和市場開拓等方面的服務。
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許多方面。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體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制度、工作機制和工作網路。要把創造就業崗位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責任,制訂工作目標,列為各級政府為民辦實事的項目,引導企業挖掘增加就業崗位的潛力和控制就業崗位減少,積極組織開發社區公益性就業崗位和社區服務崗位,為民眾提供各類就業服務。
要進一步加大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投入,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對促進就業的支持力度。要建立市、區、街道三級就業服務體系和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體系,把促進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