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肉類協會

海南省肉類協會於1999年7月27日經海南省商貿經濟合作廳瓊經貿內(1999)242號文批覆同意成立,經海南省民政廳瓊民社字(1999)10號登記,同年9月29日在海口金銀島大酒店召開成立大會,正式掛牌動作。本協會是由國有、股份制食品企業及其他食品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組織。協會業務上接受海南省商貿經濟合作廳、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肉類協會
  • 隸屬:海南省
  • 成立時間:1999年7月27日
  • 郵編:570203
簡介,宗旨,業務,機構地址,協會章程,

簡介

2000年初,由於政府體制改革,海南省商貿經濟合作廳撤消,該廳業務主管處併入海南省經濟貿易廳,協會現在接受海南省經濟貿易廳、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2000年初,由於政府體制改革,海南省商貿經濟合作廳撤消,該廳業務主管處併入海南省經濟貿易廳,協會現在接受海南省經濟貿易廳、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政府委託,進行肉類行業管理工作;以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為宗旨,發揮協會在行業與政府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反映企業的情況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振興行業,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業務

協會的業務範圍:加強全省肉類協會成員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合作;規劃、協調、組織、管理本行業的工作,促進多方面的合作;發揮肉類行業的優勢,為發展經濟和繁榮市場服務。
本協會成立以來,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並不定時召開理事(常務理事)會議,同時組織會員之間相互交流。每隔一兩個月出版一期《海南肉協》簡報,不定期與海南省經貿廳國內貿易市場處合編《海南屠宰簡報》發放給全省50個會員單位和全國各省市肉類協會及有關部門,交流經驗,通報信息。發揮協會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配合海南省經貿廳做好肉類行業督查工作。為各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問題。

機構地址

海南省肉類協會第一屆領導成員名單:
會 長 王和強 海南省食品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范平岳 海口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副會長 周章和 海南省食品公司人事部經理、工會
副主席;
秘書長 陳澤金 海南省食品公司原業務部副經理。
海南省肉類協會辦事機構在海南省海口市龍昆南路3號食品大廈6樓。電話:(0898)66774266、68191957;
傳真:(0898)66774908;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協會章程

海 南 省 肉 類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海南省肉類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國內貿易局、省商貿經濟合作廳的指導下,國營食品企業、股份制食品及其他食品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政府委託,進行肉類行業管理工作;以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為宗旨,發揮協會在行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反映企業的情況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振興行業,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海南省商貿經濟合作廳和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龍昆南路3號食品大廈6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加強全省肉類協會成員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合作;規劃、協調、組織、管理本行業的工作,促進多方面的合作;發揮肉類行業的優勢,為發展經濟和繁榮市場服務。
1.組織本協會成員學習、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2.調查和綜合本行業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政策、立法、以及制訂各項行業管理計畫等建議和要求。要在質量、品種、效益方面下功夫,對“菜監子”工程、食品深加工、綜合利用、產品質量、以及搞活流通的經營策略等,進行調研和諮詢,探索本行業發展商辦工業的新路子;
3.協調本行業的內外關係,溝通國內外有關本行業的經濟技術信息交流,引導企業之間加強橫向和縱向經濟協作,以及加強對社會產需的調研、預測,提供諮詢服務;
4.指導企業加強基礎管理和專業管理工作,組織培訓各類專業人才,提高職工素質和企業管理水平,對新項目、新技術、新產品開發進行可行性研究,推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僅吸收企業團體會員,我省市、縣食品公司,股份制食品企業以及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肉類生產、肉類加工、肉類流通企業,均可申請入本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積極參加協會工作;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會議和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保守本協會不對外公開的信息資料等機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每個會員單位需派一名經理或副經理參加。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2年。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過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8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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