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緝私沒收物資拍賣管理辦法

經1995年2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緝私沒收物資拍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3.19
  • 實施時間:1997.10.08
經1995年2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緝私沒收物資拍賣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促進本省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緝私沒收物資依法可以流通的,必須由委託人委託海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公開拍賣。其他單位不得從事緝私沒收物資的拍賣業務。
本辦法所稱的緝私沒收物資,是指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邊防、菸草專賣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走私物品。
本辦法所稱的委託人,是指本條前款所指的行政執法機關。
拍賣的緝私沒收物資是菸草製品、機動車輛的,有關部門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參與拍賣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核發證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 設立拍賣人監事會。監事會由工商行政管理、財稅、審計、物價、公安、海關、邊防、菸草專賣管理、法制、監察等部門派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緝私沒收物資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二)審議拍賣人有關緝私沒收物資的拍賣規則;
(三)定期聽取拍賣人拍賣緝私沒收物資的情況報告;
(四)協調監事會成員之間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委託人與拍賣人之間的關係;
(五)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委託人在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後,應當將緝私沒收物資登記造冊,委託拍賣人進行拍賣,並同時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提供對緝私沒收物資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書、處罰通知書及其他有關法律文書。
不易保存的物資可以依法先委託拍賣,後補辦前款手續。
第六條 委託人應當與拍賣人簽訂委託拍賣契約。委託拍賣契約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委託拍賣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和現狀,拍賣方式、地點和日期,拍賣物保留價,拍賣物價款和拍賣費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期限,違約責任,契約的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七條 需要鑑定、檢測的緝私沒收物資,應當先經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鑑定、檢測機構鑑定、檢測,再委託拍賣。
第八條 委託人可以確定拍賣物的保留價,並可以與拍賣人商定拍賣物的開叫價。拍賣物保留價不得泄露。
第九條 拍賣物第一次拍賣不成交的,應當重新確定拍賣物保留價,第二次拍賣仍不成交的,徵得委託人同意,可以作無保留價拍賣。
第十條 拍賣人接受委託後,應當對拍賣物進行分類、整理、妥善保管,並按委託人要求在拍賣10日以前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拍賣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鑑定和檢測結論,存放地點,拍賣日期,拍賣地點,競買人的資格,申請參加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第十一條 拍賣人必須對競買人進行登記和資格審查。以營利為目的的競買人必須持有準予經營該類商品的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 競買人應當根據拍賣人的要求支付保證金。除競得人的保證金折抵拍賣物成交價款外,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成交後5日內將保證金退還競買人。
第十三條 拍賣必須遵循價高者得的原則。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競買人所出價格低於拍賣物保留價的,拍賣人應當中止拍賣。
第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與競得人應當簽訂《緝私沒收物資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十五條 拍賣結束後,拍賣人應當將拍賣情況書面通知委託人。
第十六條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與競得人應當及時清結成交價款。不能及時清結的,按照《緝私沒收物資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保證金不予退回,拍賣人有權將該物品再拍賣。拍賣人必須按照《緝私沒收物資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期限交付拍賣物。
第十七條 拍賣人在收到拍賣成交的全部價款後,應當依其與委託人的契約約定向委託人支付拍賣物價款。
第十八條 緝私沒收物資在拍賣成交前的鑑定、檢測、倉儲、保管、運輸與公告等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十九條 委託人在收到拍賣所得價款後,應當按有關規定期限將應當上繳的款項依法上繳財政。
未經裁決先行拍賣的所得價款應當在作出裁決後,按規定期限依法上繳。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拍賣價款後,按委託人的辦案支出,撥付辦案費用。
第二十一條 拍賣成交後,有關部門憑《緝私沒收物資拍賣成交確認書》辦理拍賣物的產權轉移等手續。
國家規定實行專控調運的物資,有關部門應當憑《緝私沒收物資拍賣成交確認書》辦理準運證明。在省內調運的,直接憑《緝私沒收物資拍賣成交確認書》放行。
菸草製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準運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不按本辦法處理緝私沒收物資的,由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拍賣緝私沒收物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拍賣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2至3倍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註: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決定將本條修改為:
未經指定,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拍賣緝私沒收物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拍賣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解釋。(註: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決定將本條修改為: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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