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

《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由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9月30日通過並公布,共二十三條,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
  • 發布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30日
  • 發布時間:2018年9月30日
  • 發文字號:海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規定解讀,新聞發布會,

規定發布

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14號
《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9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30日

規定全文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河湖管理保護,保障河長制湖長制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全面實行河長制、湖長制,明確河長、湖長河湖管理保護責任範圍,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編制和實施河湖管理保護方案,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山塘、渠道等水體。
本規定所稱河長制、湖長制,是指在相應河湖分級設立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協調其責任範圍內的河湖管理保護相關工作的體制和機制。
本規定所稱河湖管理保護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域空間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方面。
第四條本省按照行政區域和流域建立河長、湖長體系。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設立:
(一)省級設立總河長、總湖長,副總河長、副總湖長,河長、湖長;
(二)市縣級設立總河長、總湖長,副總河長、副總湖長,河長、湖長,設區的市還應設立區級河長、湖長;
(三)鄉、鎮、街道級設立河長、湖長。
總河長兼任總湖長(以下簡稱總河湖長),副總河長兼任副總湖長(以下簡稱副總河湖長)。
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另行設立河長、湖長。
第五條省級總河湖長是本省河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河湖管理保護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的重大問題。副總河湖長協助總河湖長工作。
省級總河湖長每年巡河湖不少於1次,省級副總河湖長每半年巡河湖不少於1次。
省級總河湖長組織檢查、督促省級副總河湖長、河長、湖長及市縣級總河湖長履職情況。
第六條省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其責任範圍內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督促實施河湖管理保護方案,推動和督促建立跨市縣協調聯動機制,協調和督促解決河湖管理保護中涉及跨市縣的上下游、左右岸等重大問題。
省級河長、湖長每半年巡河湖不少於1次。
省級河長、湖長檢查、督促負責相應河段、湖區的市縣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
第七條市縣級總河湖長是本市縣河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河湖管理保護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的重大問題。副總河湖長協助總河湖長工作。
市縣級總河湖長每半年巡河湖不少於1次,市縣級副總河湖長每季度巡河湖不少於1次。
市縣級總河湖長組織檢查、督促市縣級副總河湖長、河長、湖長及鄉、鎮、街道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
第八條市縣(區)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其責任範圍內河湖或者河段、湖區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河湖管理保護方案,組織、協調本級相關部門解決方案落實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和督促建立部門間聯動協作機制,協調和督促解決河湖管理保護中涉及跨鄉鎮的上下游、左右岸等重大問題。
市縣(區)級河長、湖長每季度巡河湖不少於1次。
市縣(區)級河長、湖長檢查、督促負責相應河湖或者河段、湖區的鄉、鎮、街道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
第九條鄉、鎮、街道級河長、湖長對其責任範圍內河湖或者河段、湖區開展日常巡查,處理巡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河湖專管員或巡查員等相關人員重點排查侵占河道(湖面)、違法建築、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違法養殖、超標排污等突出問題,制止相關違法行為,並履行相關的報告職責。
鄉、鎮、街道級河長、湖長每月巡河湖不少於1次。 
第十條 各級河長、湖長應當根據河湖管理保護方案列明的事項和要求,重點對河湖水質、岸線、排污口、非法采砂、垃圾傾倒、面源污染、涉水活動、臨水建築物等事項進行巡查。
第十一條 對通過巡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問題,各級河長、湖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自身職責範圍或者應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組織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理;
(二)依照職責應由上級河長、湖長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的,提請上一級河長、湖長處理;
(三)依照職責應由下級河長、湖長或者下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的,移交下一級河長、湖長處理。
第十二條河長、湖長發現下一級河長、湖長存在河湖水環境監管不嚴、執法不力,整治過程拖延、推諉以及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情形的,可以約談下一級河長、湖長,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同級政府相關部門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等情形的,本級河長、湖長可以約談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條省和市縣(區)應當建立健全保障河長、湖長履職的相關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省和市縣(區)設定相應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承擔河長制、湖長制日常實施工作。具體承擔下列工作:
(一)督促、協調落實河長、湖長確定的事項;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河湖管理保護方案,報同級河長、湖長審定,並負責方案具體組織、協調、分辦、督辦等實施工作;
(三)協助河長、湖長做好巡河湖工作,準備相關巡查資料,協調安排相關檢測事宜;
(四)開展河長制、湖長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其他應當承擔的工作。
市縣(區)及鄉鎮河湖管理保護方案,應當報省級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省和市縣(區)應當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和河長、湖長公示牌向社會公布各級河長、湖長名單和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河長、湖長公示牌應當在河湖岸邊顯著和特殊位置豎立,載明河長、湖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
各級河長、湖長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個月內予以更新。
河湖管理保護有關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河湖管理保護問題以及相關違法行為向河長、湖長投訴、舉報的,應當如實記錄,及時核實、處理,並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十七條省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長制、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政務系統的數據共享,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及相關行政管理提供決策和信息化服務。
第十八條市縣(區)或者鄉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村級河湖專管員或巡查員,對河湖進行日常巡查。
村級河湖專管員或巡查員協助鄉、鎮、街道級河長、湖長開展工作,接受鄉、鎮、街道級河長、湖長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九條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加河湖管理保護,自願擔任義務巡查員、社會監督員等,為河湖管理提供志願服務。
第二十條河長、湖長的考核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河長、湖長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或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按規定進行巡查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河湖管理保護問題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實施河湖管理保護方案的;
(四)其他怠於履行河長、湖長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省實施灣長制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規定》共有23條、2636字,主要規定了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體系、工作職責、履職手段、工作機構、社會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規定》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明確了實施範圍。《規定》明確了河長制湖長制的實施範圍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山塘、渠道等水體,實現了陸域水體全覆蓋。
(二)釐清了河長職責。《規定》的重中之重是明確了各級河長湖長的工作職責。
(三)強化了履職手段。《規定》對河長巡查河湖、督促有關部門解決問題作了具體要求。一是明確了巡查事項,二是明確了巡查頻次,三是明確了問題處理方式。各級河長湖長對根據職責可自行組織處理河湖存在的問題或將問題報告上一級河長和移交下一級河長。
(四)突出了社會監督。河長湖長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公眾對治水以及河長湖長工作的參與和監督。《規定》要求省、市縣(區)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和河長湖長公示牌向社會公布河長湖長名單和監督電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就河湖管理保護問題及相關違法行為向河長湖長投訴、舉報,河長湖長應如實記錄、核實處理並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規定》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加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為河湖管理提供志願服務。

新聞發布會

2018年10月23日,《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新聞發布會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廳舉行。海南省河長制辦公室第一副主任、海南省水務廳廳長王強,海南省水務廳副廳長邢孔波,海南省水務廳副廳長沈仲韜,海南省水務廳河長制工作處處長秦艾斌等出席新聞發布會。新聞發布會由海南省政府辦公廳新聞信息處處長彭太華主持。
各位媒體朋友,歡迎大家參加今天上午的新聞發布會。感謝媒體長期以來對水務工作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2018年9月30日,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在當前全面建設自貿試驗區的背景下意義重大、深遠。下面我簡要向大家介紹三方面的情況。
一、《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一)我省已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建立了河長制。2016年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在全國全面推行河長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2017年底已全面建立了河長制,設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2090名,實現了河長“有名”。2017年1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長制。我省湖長制工作已全面啟動,完成了工作方案編制,近期將印發實施。
(二)新形勢對海南河湖管理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文對海南的發展進行了新的定位,要求海南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上先行一步,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表率。新形勢要求我們必須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河湖生態環境和水行政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當前,我省水環境質量總體為優,大江大河水質總體較好,全省水質優良率達93.7%。但一些中小河流和城鎮內河(湖)仍有一定的污染。在河長制工作過程中,一些河長履職不到位,河湖突出問題整治力度不夠,一些地方部門協同、區域聯動機制未建立,亟須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規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解決當前綜合治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此背景下,省人大常委會藉助海南是經濟特區具有立法權的優勢,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出台了《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在遵循現有涉水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河長制實踐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環節予以了明確,制定了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實際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規定》的出台,必將為今後河長湖長更好履職盡責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撐。
二、《規定》的內容和特點
《規定》共有23條、2636字,主要規定了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體系、工作職責、履職手段、工作機構、社會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規定》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明確了實施範圍。《規定》明確了河長制湖長制的實施範圍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山塘、渠道等水體,實現了陸域水體全覆蓋。
(二)釐清了河長職責。《規定》的重中之重是明確了各級河長湖長的工作職責。
(三)強化了履職手段。《規定》對河長巡查河湖、督促有關部門解決問題作了具體要求。一是明確了巡查事項,二是明確了巡查頻次,三是明確了問題處理方式。各級河長湖長對根據職責可自行組織處理河湖存在的問題或將問題報告上一級河長和移交下一級河長。
(四)突出了社會監督。河長湖長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公眾對治水以及河長湖長工作的參與和監督。《規定》要求省、市縣(區)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和河長湖長公示牌向社會公布河長湖長名單和監督電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就河湖管理保護問題及相關違法行為向河長湖長投訴、舉報,河長湖長應如實記錄、核實處理並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規定》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加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為河湖管理提供志願服務。
三、《規定》的貫徹和執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省水務廳作為河湖的主管部門,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推動《規定》落地生根。
(一)抓好《規定》的學習。一是結合本職工作學習。堅持問題導向,精讀細學,明確《規定》針對河長制湖長製作出了哪些規定,提出了哪些要求,明確了哪些程式,潛移默化、融會貫通,自覺融入到工作之中,做到依法行政。二是結合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學習。把學習《規定》與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檔案精神緊密結合起來,深刻理解《規定》對我省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意義,將學習貫徹《規定》作為加強我省水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抓好抓實,確保海南水生態“只能更好、不能變差”。三是結合自由貿易區(港)建設學習。對標自由貿易區(港)發展目標,在建設生態環境質量一流自由貿易區(港)中大膽試、大膽闖,探索自貿試驗區河湖管理保護新模式。
(二)抓好責任的落實。一是落實河長責任。河長制不是冠名制,而是責任制。各級總河湖長是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河長湖長是負責河湖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各級河長湖長要根據河湖管理保護工作需求,認真落實巡查、督察、會議、考核等制度,牽頭組織好對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采砂、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強化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二是加強督察問責。建立河長制督察體系,明查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採用“四不兩直”的方式,檢查各級河長履職和河湖管理保護情況。採取一市(縣)一單方式,強化問題整改。建立完善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河長湖長責任。
(三)抓好河湖的治理。一是加快推進城鎮內河(湖)綜合整治。堅持河岸同治、建管並重,加快城鎮配套管網建設,抓好排污口截流納管,確保到2020年列入《海南省污染水體治理三年行動方案》治理範圍內的城鎮內河(湖)污染水體達到治理目標,全省水環境質量總體明顯改善和提升。二是強化河道采砂管理。強化街道辦、鄉鎮、村委會河長巡查,及時發現並制止非法采砂行為。加強村級河湖專管員或巡查員隊伍建設,劃段劃片包乾到人,建立“全面覆蓋、層層履職、網路到底、人員入格、責任定格”的管理網路體系,基本消除非法采砂行為。三是加強水庫運行管理。水庫作為人工湖泊,已納入湖長制體系管理。下一步重點明確水庫工程及水域岸線管理範圍,嚴格控制開發利用行為,落實管控措施,嚴禁圍墾湖泊(水庫)、違法占用水域及岸線。
(四)抓好《規定》的宣傳。《規定》已於10月13日在《海南日報》上全文刊發。下一步,我們將繼續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路、微博、微信等多種載體,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做好《規定》的解讀和普及,形成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執行高效的強大合力,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也請今天參加會議的各新聞媒體發揮輿論宣傳優勢,多角度、多層次、多形式地宣傳報導《規定》,增強《規定》的知曉率、影響力,提高《意見》的執行力。
各位媒體朋友,《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的出台,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檔案精神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體現,是全面強化河湖管理保護治理工作的有力武器。全省水務系統將認真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規定》精神,逐級壓實河長湖長責任,切實加強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為實現海南河湖“河暢、水清、岸綠、景美”和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做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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