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務員調動暫行規定

《海南省公務員調動暫行規定》由中共海南省委組織部、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8年1月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公務員調動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2018年1月8日 
  • 施行日期:2018年1月8日 
  • 發布機關:海南省委組織部、海南省人社廳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發布

中共海南省委組織部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印發《海南省公務員調動暫行規定》的通知
瓊人社發﹝2018﹞7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務員隊伍管理,規範公務員調動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資源,現將《海南省公務員調動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海南省委組織部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月8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公務員調動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務員隊伍管理,規範公務員調動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動,是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在機關(單位)之間的交流。
領導成員轉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務員調動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選用。
第四條公務員的調動,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各級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動工作的管理。
(一)省級機關之外調入省級機關的公務員調動,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二)省垂直管理單位、雙管單位系統內的公務員調動,由省級主管單位負責辦理;
(三)省級機關之間的公務員調動,由調入機關和調出機關負責辦理;
(四)省級機關調入省內各市縣或省外的公務員調動,分別由各市縣或調出機關負責辦理;
(五)市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以下公務員的調動:1.本市縣機關(含鄉鎮機關,下同)之外的公務員調入本市縣機關;2.本市縣機關之間公務員的調動;3.本市縣機關公務員調出本市縣機關。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可進行調動:
(一)改善幹部隊伍結構需要進行人員調整;
(二)安置因單位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而富餘的人員;(三)調整不適應現任工作的人員;
(四)因其他工作需要。
第二章調動資格條件
第七條調動人員應當具有與擬調動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動:
(一)因違法違紀正被立案調查的;
(二)未滿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最低工作服務年限的;
(三)新錄用試用期、任職試用期未滿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合調動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調動辦理程式
第九條省級機關之外調入省級機關公務員調動的辦理,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商調;
(二)復函;
(三)調入機關組織考察;
(四)調入機關討論決定;
(五)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向調出機關開具調動通知;
(六)調出機關向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開具行政介紹信,向調入機關轉遞調動人員檔案;
(七)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向調入機關開具行政介紹信。
第十條省垂直管理單位、雙管單位系統內公務員調動的辦理,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調入單位向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調動人員;
(二)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組織考察;
(三)主管單位討論決定;
(四)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向調出單位開具調動通知書;
(五)調出單位向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開具行政介紹信,向調入機關轉遞調動人員檔案;
(六)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向調入單位開具行政介紹信。
第十一條省級機關之間公務員調動的辦理,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商調;
(二)復函;
(三)調入機關組織考察;
(四)調入機關討論決定;
(五)調入機關向調出機關開具調動通知;
(六)調出機關向調入機關開具行政介紹信,並轉遞調動人員檔案。
第十二條省級機關調入省內各市縣公務員調動的辦理,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商調;
(二)復函;
(三)調入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考察;
(四)調入市縣黨委討論決定。地級市由其公務員主管部門討論決定;
(五)調入機關的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向調出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開具調動通知;
(六)調出機關的組織人事部門向調入機關的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開具行政介紹信,並轉遞調動人員檔案;
(七)調入機關的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向調入機關開具行政介紹信。
第十三條本市縣級機關之外調入本市縣級機關公務員調動的辦理,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商調;
(二)復函;
(三)調入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考察;
(四)調入市縣黨委討論決定。地級市由其公務員主管部門討論決定;
(五)調入機關的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向調出機關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開具調動通知;
(六)調出機關的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向調入機關的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開具行政介紹信,並轉遞調動人員檔案;
(七)調入機關的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向調入機關開具行政介紹信。
第十四條本市縣級機關之間公務員調動的辦理,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調入單位組織考察,向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調動人員;
(二)市縣黨委討論決定。地級市由其公務員主管部門討論
決定;
(三)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向調出機關開具調動通知;
(四)調出機關向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開具行政介紹信;
(五)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向調入機關開具行政介紹信。
第十五條省、市縣級機關調出本省、市縣級機關公務員調動的辦理,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復函;
(二)配合考察;
(三)開具行政介紹信,轉遞調動人員檔案。
第四章調動所需材料
第十六條公務員辦理調動(不含省級機關之間公務員調動),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調動函,內容包括:編制數、現有人數、空缺編制情況、調動人員基本情況、調動理由、安排意向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二)《公務員(參公管理工作人員)調動審批表》(一式4份);
(三)調動人員考察材料,內容包括: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公務員(參公管理工作人員)身份、計畫生育、廉政等情況的說明;
(四)編制機構部門開具的空崗通知單;
(五)集體討論決定調動的會議記錄或紀要。
第十七條調動人員需要辦理戶口遷入的,填寫《調動需落戶人員情況登記表》。
第十八條調入機關憑《公務員(參公管理工作人員)調動審批表》或《公務員(參公管理工作人員)調入國有企事業單位審批表》、行政介紹信,辦理工資、社保關係等轉移手續和任職手續。
第五章紀律要求
第十九條調動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調入、調出機關及其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出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員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提供真實情況,不得在公務員調動期間突擊提拔;
(三)調動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如實報告有關事項及提供材料。在辦理調動過程中如違反調動紀律、偽造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抽出有關材料或隱瞞相關情況的,應當取消其調動資格。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調動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一條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動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調動到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公務員調動到國有企事業單位,填寫《公務員(參公管理工作人員)調入國有企事業單位審批表》,存入調動人員檔案,作為退出公務員隊伍、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共海南省委組織部、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事勞動廳《關於幹部調配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瓊人勞公二﹝1989﹞7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海南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近日印發《海南省公務員調動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以加強我省公務員隊伍管理,規範公務員調動工作。同時,原海南省人事勞動廳《關於幹部調配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瓊人勞公二﹝1989〕71號)廢止。
《暫行規定》指出,本規定所稱調動,是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在機關(單位)之間的交流。領導成員轉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務員的調動,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省級機關之外調入省級機關的公務員調動,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垂直管理單位、雙管單位系統內的公務員調動,由省級主管單位負責辦理;省級機關之間的公務員調動,由調入機關和調出機關負責辦理;省級機關調入省內各市縣或省外的公務員調動,分別由各市縣或調出機關負責辦理。此外,市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以下公務員的調動:本市縣機關(含鄉鎮機關,下同)之外的公務員調入本市縣機關;本市縣機關之間公務員的調動;本市縣機關公務員調出本市縣機關。
《暫行規定》明確, 公務員主管部門可進行調動的情形包括:改善幹部隊伍結構需要進行人員調整;安置因單位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而富餘的人員;調整不適應現任工作的人員;因其他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動:因違法違紀正被立案調查的;未滿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最低工作服務年限的;新錄用試用期、任職試用期未滿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合調動條件的其他情形。
《暫行規定》還強調了公務員調動必須遵守的紀律:調入、調出機關及其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調出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員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提供真實情況,不得在公務員調動期間突擊提拔;調動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如實報告有關事項及提供材料。在辦理調動過程中如違反調動紀律、偽造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抽出有關材料或隱瞞相關情況的,應當取消其調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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