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國家公務員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國家公務員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是83002於2000年10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瓊府辦[2000]122號
【生效日期】2000-10-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家公務員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瓊府辦〔2000〕12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與國家公務員退休養老制度保持統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現就我省國家公務員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1月起,下列人員暫停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經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或中共海南省委批准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總商會(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上列人員的具體名單由政府人事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核定。國家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自2000年11月起,上列人員的退休金、撫恤金和喪葬費,由同級財政支付。
三、上列人員個人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歸本人所有。
發生退休、遷離本省、死亡等事項時,上列人員個人繳費的本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從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專項基金中一次性退還本人或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專項基金不足支付的,由財政支付。2000年11月前已發生前述事項的,照此規定辦理。
四、上列人員的退休金,按照國務院及人事部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計發標準計發,並參加國家統一進行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調整。
撫恤金和喪葬費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發放。
五、上列人員到企業就業或發生其它改變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身份的事項時,應當依照本省養老保險法規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單位及本人依照本通知停止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應當一次性向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補繳,由單位(財政)和本人按規定比例分別承擔。
參加養老保險的其他城鎮從業人員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身份時,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中2000年11月起的原單位繳費部分劃歸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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