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戒毒工作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戒毒工作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戒毒工作的決定》已經2003年4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戒毒工作的決定
  • 地區:海南省
  • 形式:海南省人民政府下設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
【發布日期】2003-04-17
【生效日期】2003-04-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戒毒工作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戒毒工作的決定》已經2003年4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汪嘯風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為了推進禁毒鬥爭深入開展,強化戒毒工作,挽救吸毒成癮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和《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特作以下決定:
一、凡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非法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人員,一律依法予以強制戒除;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
二、戒毒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專群結合的方針,採取治療、勞動和教育等措施,不斷減少社會面失控吸毒人員,剷除吸毒社會醜惡現象,努力實現創建“無毒島”的目標。
三、擴大戒毒場所容量。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必須根據當地吸毒人員的數量設立適合當地戒毒工作需要的強制戒毒機構(戒毒康復農場、戒毒所)。登記在冊吸毒人員在千人以上的市、縣、自治縣,應當建立容納千人以上規模的戒毒康復農場,收容量應當達到當地登記在冊吸毒人員總數的50%;登記在冊吸毒人員在200人以上,不滿千人的市、縣、自治縣,其收容量應當達到當地登記在冊吸毒人員總數的60%;登記在冊吸毒人員在200人以下的市、縣、自治縣,也要建立強制戒毒機構。
經省公安廳批准,各市、縣、自治縣還可以按照規定組織社會力量舉辦強制戒毒機構。
省勞動教養機構必須擴大收容戒毒勞教人員規模,確保改造教育吸毒勞教人員的需要。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籌措戒毒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吸毒人員強制戒毒期間由本人或者家屬負擔生活、治療費用。政府接受社會捐贈並撥款補貼強制戒毒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保證戒毒工作順利進行。
各強制戒毒機構不得以經費不足等理由拒絕收容已被決定強制戒毒的吸毒人員;勞動教養機構不得以未交相關費用等理由拒絕收戒已被決定勞動教養的吸毒人員。
五、省衛生部門組織醫護人員組成志願者醫療隊伍,採取輪換的辦法,支持強制戒毒工作。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機構對患病吸毒人員,必須劃出專門區域收戒,一律不得將其退回社會放任不管。衛生、藥監、公安嚴格實行非贏利的藥物脫癮戒毒治療措施,吸毒人員主動登記並遵守戒毒治療規程戒毒的,可以獲得政府支持的藥物脫癮戒毒治療機構的醫療協助。
六、強制戒毒期限按照《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規定的原則,一律為6個月;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延長戒毒期至1年。
復吸人員的勞動教養期限,實際執行一律不得少於2年。勞動教養期滿後再復吸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低於3年,但最長不超過4年。
強制戒毒、勞教戒毒的外省籍吸毒人員戒毒期滿後,應立即將其遣送回原籍。
七、全省就業、參軍、升學體格檢查,一律進行測毒檢驗。檢測發現有吸毒問題的人員,醫療部門必須報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中對吸毒嫌疑人員一律進行測毒檢驗。
八、加強幫教工作。對離開強制戒毒機構的原吸毒人員一律落實社區幫教措施,防止其復吸、復注毒品。全社會要熱心幫助被強制戒毒的人員,不得歧視。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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