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處理質詢案的規定

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2月16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處理質詢案的規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 頒布時間:2001.02.16
  • 實施時間:2001.02.16
第一條 為規範質詢案處理程式,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質詢案,是指代表團或者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依法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洋浦經濟開發區的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海南分院、洋浦經濟開發區的檢察院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質問並要求答覆的提案。
第三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
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
第四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可以就以下事項提出質詢案:
(一)有關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方面的重大問題;
(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
(三)有關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有關嚴重失職、瀆職及重大決策失誤方面的問題;
(六)有關人民民眾反映強烈、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案件的辦理情況;
(七)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五條 質詢案應當書面提出,一事一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應當在主席團決定的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
第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經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後,由主席團決定受質詢機關在大會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必要時,主席團可以授權常務主席依照本款規定先將質詢案交受質詢機關答覆,並將處理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向常委會全體會議、主任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受質詢機關必須在主席團、主任會議決定的時間內答覆。
第八條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質詢案的書面答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九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受質詢機關在大會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代表團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推選的代表或者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提出質問,發表意見;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必須回答代表的提問,可以說明或者解釋。
有關代表團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或者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第十條 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受質詢機關在主任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提出質問,發表意見。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必須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問,可以說明或者解釋。
受質詢機關在主任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覆的,有關辦事機構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或者代表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其再作答覆。主席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在會議期間答覆、在閉會後限定的時間內書面答覆或者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或者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仍不滿意的,主席團可以根據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或者提出質詢案的多數代表的意見以及受質詢機關答覆的情況,作出相應決定。
第十二條 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其再作答覆。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在會議期間答覆、在閉會後限定的時間內書面答覆或者在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
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答覆仍不滿意的,由主任會議根據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受質詢機關答覆的情況作出相應決定。
第十三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中涉及待處理的具體事項,主席團可以交由省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督辦,由省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受質詢機關必須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的代表或者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並報送督辦機構。
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質詢案中涉及待處理的具體事項,主任會議可以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督辦,並由督辦機構向下次常委會會議報告。受質詢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並報送督辦機構。
第十四條 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或者代表書面要求撤回質詢案的,經主席團同意,該質詢案即行終止;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要求撤回質詢案的,經主任會議同意,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對質詢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省人民代表大會、省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處理質詢案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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