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菸草專賣局

浙江菸草專賣局1984年底組建,現有11個市(地)、64個縣市菸草局(公司)、2個捲菸廠。全行業職工總數1萬人,其中主業近8000人。捲菸生產能力100萬箱,1999年實際產量95.7萬箱。社會銷量145萬箱左右,1999年批發銷量141萬箱。“銷大於產”、“消費結構高”是浙江捲菸產銷基本特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菸草專賣局
  • 外文名:The Zhejiang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 組建時間:1984年
  • 通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將軍路5號
機構簡介,機構設定,工作主要,機構領導,單位地址,

機構簡介

浙江省面積10.18萬平方公里,是全國最小的省份之一,人口4400多萬。經濟水平在全國屬中上水準,市場繁榮,各類商品市場比較發達,共有各類市場4619個。個私經營發達,非國有工業比重占全部工業總產值的89%,其中個體私營企業實現產值占42.5%,1998年全省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7837元,消費支出6218元,農村人均純收入3814元,消費支出2890元。
浙江菸草浙江菸草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辦公室(外事辦)、綜合計畫處(經濟運行處)、專賣監督管理處(與專賣稽查總隊、內部專賣管理監督處合署辦公)、捲菸銷售管理處、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財務管理處、審計處、科技處(與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合署辦公)、安全保衛處、人事勞資處(與職業技能鑑定站合署辦公)、監察處(與黨組紀檢組合署辦公)、思想政治工作處(與機關黨委、行業工會合署辦公)
專業部門:經濟信息中心、離退休人員管理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職業技能鑑定站、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浙江省菸草拍賣行、投訴中心、菸草學會秘書處、綜合整頓辦公室
子公司:浙江菸草進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菸草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工作主要

近年來,浙江菸草行業在國家局的正確領導下,立足浙江“菸草小省”、“市場大省”的實際,瞄準“菸草強省”目標,狠抓基礎、搶抓機遇,穩中求進,通過近萬名職工的努力,行業整體經濟素質、經濟實力、精神風貌有了很大的變化和提高。
一是經濟效益實現快速增長。在生產規模總量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全行業實現工商稅利從1995年的16億元增長到1999年的56億元,全省64個縣公司利潤超千萬的43家,其中兩家超過兩千萬,14家超過三千萬,工業單箱稅利超過5000元。
二是產品結構全面提升,形成以“大紅鷹”、“利群”為代表的浙產名優捲菸產品群,成為浙江菸草快速發展的主要增長點。中高檔捲菸比重1995年不足10%,目前已超過60%,一、二、三類捲菸比重從不足30%提高到90%以上。
三是行業各項基礎工作進一步夯實。杭州、寧波兩廠通過投資近30億的九五技改,工業生產布局基本合理;農村網點建設全面完成預定目標,累計投資網建資金4億多元;專賣打假打私成績顯著;行業內部三制改革基本完成。
四是產業拓展實現較大突破。成功控股金融企業省工商信託公司,直接控股上市公司甬城隍廟,基本形成“香溢旅業”菸草專業旅遊網路。1999年,全行業多元化經營實現利潤2.5億元。
五是弘揚、發展“敢、乾、創”的“浙煙精神”,加強隊伍建設,全行業形成良好的精神風貌和較強的凝聚力、向心力。
經過幾年的負重拼搏和快速、跳躍式發展,浙江菸草己一改往日菸草“小省”、“弱省”形象。呈現菸草“小巨人”的姿態,被譽為“浙煙現象”。面向新世紀,浙江菸草行業將以高度的歷史責任感,不失時機地緊緊抓住歷史性的發展機遇,全面實施產品結構、產業結構、企業組織結構“三大調整”,全面實現菸草強省目標,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機構領導

浙江省菸草專賣局、中國菸草總公司浙江省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 邱 萍
中國菸草總公司浙江省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於政雄
中國菸草總公司浙江省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戴偉坤
浙江省菸草專賣局(公司)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王德源 政策法規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以下簡稱《菸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葉、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等菸草專賣品的,必須持有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三條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規格、式樣和簽發準運證專用印章的印模式樣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制定。
第二章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簽發
第四條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由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特殊情況下,國家菸草專賣局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簽發;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以下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代簽。
第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菸草專賣品、國產菸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捲菸紙,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簽發準運證。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菸草專賣品,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簽發準運證。特殊情況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國家菸草專賣局可以授權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出口的國產濾嘴棒、煙用絲束和菸草專用機械,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簽發準運證。
運輸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分配和調撥的菸草專賣品,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簽發準運證。
第六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國產捲菸、雪茄菸、菸葉、復烤菸葉、菸絲、捲菸紙,由調出方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鑒章的購銷契約原件簽發準運證。運輸中,鑒章的購銷契約原件應與準運證同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國產菸絲、捲菸紙,也可以由調出調入雙方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準運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出口的國產捲菸、雪茄菸、菸葉、復烤菸葉、捲菸紙,由調出方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鑒章的出口契約原件簽發準運證。運輸中,鑒章的購銷契約原件應與準運證同行。
第七條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菸草專賣品,由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準運證。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家菸草專賣局備案。
省際毗鄰縣(市)之間運輸菸葉和國產菸草製品的管理辦法,由雙方所在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商定,並報國家菸草專賣局備案。
第三章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申辦
第八條 申辦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調出、調入雙方是菸草專賣品的合法經營單位;
(二)運輸的菸草專賣品真實、合法;
(三)申辦人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
(四)其他應當具備的證明檔案。
向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申辦人應當持有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鑒章的購銷契約原件。
第九條 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必須嚴格審批制度,由簽發機關的經辦部門負責審查,符合條件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專人負責辦理。
第十條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效期限由經辦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省際間運輸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5天。
申辦準運證的有關材料和準運證存根必須存檔備查,保存期為三年。
第四章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使用
第十一條 菸草專賣品運輸過程中準運證必須隨貨同行,所運輸的菸草專賣品不能使用同一運輸工具運輸的,應分別開具準運證。
第十二條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只能一次有效使用,並嚴格遵守準運證上規定的各項要求。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無準運證運輸是指:
(一)重複使用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二)超出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數量的部分;
(三)未運至準運證規定的到貨地進行銷售的;
(四)使用過期、塗改、複印、偽造、變造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五)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菸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六)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菸草專賣品應在準運證有效期限內完成運輸。不能在準運證有效期限內完成運輸的,應及時到發證機關更換準運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菸草專賣品的運輸有權進行檢查,對合法運輸菸草專賣品的,要予以保護,不得扣留。非法扣留的,必須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並應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對違法運輸菸草專賣品的,按照有關規定嚴厲查處。
第十六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被委託簽發準運證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有關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處罰,按照《菸草專賣法》和《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經辦人未按本辦法審查申辦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和辦證條件,辦理準運證造成嚴重後果的,調離工作崗位,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申辦人利用隱瞞、欺騙、賄賂等手段,非法取得準運證的,其準運證視為無效,並沒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批准人對經辦人上報的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材料而簽發準運證的,或者違反本辦法擅自要求經辦人辦理準運證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辦人、批准人利用辦理、簽發準運證營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菸草專賣局1994年發布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使用管理規定》(國煙專[1994]第3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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