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為了保障糧食安全,確保糧食有效供給,規範糧食流通秩序,促進糧食產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

條例全文

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糧源保障
第三章 糧食儲備
第四章 糧食流通
第五章 應急與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糧食安全,確保糧食有效供給,規範糧食流通秩序,促進糧食產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生產、儲備、流通、應急和監管等糧食安全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穀物(稻穀、小麥、玉米和其他穀物)及其成品糧、豆類、薯類。
本條例所稱糧食安全,是指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場糧食價格基本穩定,居民生活和社會生產對糧食的需求基本滿足,糧食質量安全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的要求,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提高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糧食生產主體種糧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進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收儲加工、產銷合作、儲備監管、應急調控等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糧食生產,落實有關促進糧食生產發展、培育糧食生產主體、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科學技術、經濟信息化、交通運輸、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糧食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保護耕地和促進糧食生產等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節約糧食,推廣節糧減損的新技術、新裝備;加強愛糧節糧宣傳教育,倡導科學消費,提高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
糧食經營者應當加強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環節的節糧減損,改善儲糧條件,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有效減少糧食損失。
餐飲企業、單位食堂應當加大反對浪費糧食的宣傳力度,採取措施引導節約用餐。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糧食的意識,養成健康、節約的糧食消費習慣。
第二章 糧源保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生產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區土壤、水資源、農業氣候資源條件合理布局糧食生產,組織協調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建設與保護工作,採取措施保持糧食生產功能區種糧屬性並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或者省確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和糧食生產功能區面積;加強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養護,強化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改善耕地地力等糧食生產的基礎條件,確保糧食生產能力並保持糧食生產穩定發展。
第九條 對糧食生產功能區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糧食生產功能區應當列入禁止建設區或者限制建設區。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糧食生產功能區內每年至少種植一季糧食作物,鼓勵糧食生產主體發展雙季稻等糧食多熟制,穩定糧食播種面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糧食生產扶持相關政策,引導糧食生產主體科學合理種植,做好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建設和管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內從事種植多年生經濟作物、苗木、草坪和挖塘養殖等破壞耕作層的非糧食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毀壞種植條件的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糧食生產扶持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配套設施用地,採取給予財政補貼、引導金融機構提供信貸等方式,培育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糧食生產經營主體,支持糧食生產適度規模經營、社會化服務、全程機械化、全產業鏈發展、高產高效綠色生態生產模式創新套用和糧食生產功能區糧田建設提升等。
前款所稱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直接服務於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糧食晾曬、糧食烘乾、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及維護保養等用地。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優先與糧食生產功能區的糧食生產主體簽訂糧食訂單,用於地方儲備糧輪換補庫。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糧食生產的科技投入,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對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加快糧食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增強科技支撐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生產主體的指導和服務,引導和支持種植符合市場需求的綠色、優質、高產、高效新品種,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和效益。
縣(市、區)、鄉(鎮)、街道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通過提供培訓、技術指導、諮詢服務等,提高糧食生產主體套用農業技術的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糧食生產主體採取有利於防止土壤污染的種養結合、輪作休耕等農業耕作措施;指導糧食生產主體合理使用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化肥使用量,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糧食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制定並實施安全利用方案;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應當提出劃定特定糧食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鼓勵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採取調整種植結構等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生產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糧食生產政策性保險制度。
糧食種子實行省、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分級儲備制度,儲備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的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到糧食主產區建立穩定糧源基地,與糧食主產區建立種植、收儲、加工、中轉等多種形式的糧食產銷合作關係;引導糧食主產區企業到本省建立糧食儲存、加工基地和行銷網路,穩定和拓展省外糧源;鼓勵本行政區域的糧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提高糧食企業競爭力和掌握糧源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推動糧食產銷合作和對外合作等措施。
第三章 糧食儲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地方糧食儲備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糧食儲備規模,及時足額落實地方儲備糧,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並引導和鼓勵社會儲糧。
地方儲備糧包括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儲備成品糧的品種應當適合當地居民口糧消費習慣和應急需要,不得以原糧或者半成品糧折合代替儲備成品糧。
第十七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省、市、縣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地方儲備糧的品種結構和收儲、輪換計畫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收儲、輪換計畫由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下達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與地方糧食收儲任務相匹配、符合現代化儲糧標準的糧食倉儲設施,推廣套用綠色儲糧和信息化、智慧型化等先進倉儲管理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地方儲備糧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地方儲備糧收購入庫(或者輪換補庫)、銷售出庫,承儲企業應當委託專業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儲存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條 地方儲備糧應當最佳化品種結構、保持宜存狀態,根據不同品種特點、儲存品質指標和市場情況安排年度輪換計畫。
地方儲備糧銷售出庫應當合理安排,避免市場糧食價格大幅波動。原糧銷售出庫後,應當在六個月內完成補庫。補庫應當優先收儲當地生產的糧食。儲備成品糧輪換不得輪空。
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可以將部分地方儲備糧委託符合條件的糧食企業代儲並動態輪換。
第二十一條 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調控和應急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政府動用地方儲備糧。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收購、加工、批發銷售的糧食企業應當保持不少於上年度日均經營量十倍的糧食庫存,批發銷售的個體工商戶和銷售糧食的大型超市應當保持不少於上年度日均經營量五倍的糧食庫存。
特殊情形下,由省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糧食企業實行最低、最高庫存量的標準和具體實施時間,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建設倉儲設施,儲存一定數量的糧食。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大中型企業等單位食堂,應當儲存能維持十五日以上的口糧。鼓勵居民家庭平時根據需求儲存一定數量的口糧。
第四章 糧食流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加強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範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有序流通。
第二十五條 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收購場所公示收購糧食的品種、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有關內容;
(二)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相關糧食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
(三)不得將糧食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糧食經營者在原糧銷售出庫時,應當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相關糧食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原糧銷售出庫,糧食經營者可以自行檢驗或者委託專業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原糧銷售出庫,糧食經營者應當委託專業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
第二十七條 糧食經營者銷售的糧食,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糧食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糧食,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置,禁止流入口糧市場和用於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以政策性糧食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改變政策性糧食指定用途;
(二)通過以陳頂新、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虛增庫存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財政補貼,騙取政策性糧食貸款;
(三)擠占、挪用政策性糧食貸款;
(四)阻撓、拖延或者拒不執行政策性糧食計畫指令;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地方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批發市場、糧食物流加工園區、糧食碼頭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糧食流通基礎設施。
第三十一條 省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等情況,建立國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清單式保護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管理。
列入保護清單的國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因重大項目建設或者涉及糧食流通格局最佳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置換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事先經省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式調整出清單範圍。
第三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可以利用現有倉儲設施和技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糧食加工、倉儲保管和糧食配送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糧食批發市場應當執行糧食調控政策,履行糧食統計和信息報送等義務,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糧食加工業和食品工業發展;具備條件的,可以發展糧食產業園區,構建糧食加工轉化產業體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糧食品牌建設,增加綠色、有機糧食產品有效供給。
第五章 應急與監管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供給安全預警機制,對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價格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分析和預警,及時採取有效調控和應急保障措施,保障糧食供應和價格穩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區的市、縣(市、區)糧食風險基金的規模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防止擠占、截留、挪用。
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糧食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含軍糧應急供應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當糧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緊缺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生產其他經濟作物的耕地用於恢復糧食生產,並組織落實種子、肥料等生產資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糧食應急糧源、應急加工點、應急供應點、應急運輸點,組織開展糧食應急演練和培訓。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當地具備與口糧供應相匹配的糧食應急加工能力。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所屬的中心糧庫可以配套糧食加工車間,保證應急加工需要。
第四十二條 出現搶購糧食、供應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及時啟動糧食安全應急預案。
啟動縣級以上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由本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啟動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糧食供應。
糧食生產主體和經營者應當承擔應急任務,服從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
有關單位和糧食生產主體、經營者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軍隊的糧食供應保障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明確管理責任,實行軍糧統籌,規劃網點布局,協調軍糧動員力量,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增強軍糧應急供應保障能力。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糧食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和供需平衡情況進行統計調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監督檢查綜合協調機制,及時處理糧食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與銷售、原糧銷售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護制度執行情況、糧食經營等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糧食庫存檢查制度,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對庫存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財政補貼、地方儲備糧貸款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者的糧食質量安全信用檔案,規範糧食質量的檢驗、記錄、出證、索證等行為,健全糧食質量安全追溯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地方糧食儲備和糧食風險基金未達到省人民政府確定規模的;
(二)擅自拆除、遷移、置換國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
(三)出現糧食緊急情況時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糧食價格異常波動、搶購、斷供等社會不穩定事件的;
(四)其他不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和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收儲計畫,造成地方糧食儲備規模不落實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輪換計畫,造成地方儲備糧變質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
(五)擠占、截留、挪用糧食風險基金的;
(六)未按照規定及時落實糧食市場調控措施,造成糧食市場和社會不穩定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糧食經營者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糧食的質量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倉廩實,天下安。糧食安全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大事,是維繫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從我國發展全局出發,深刻闡述了糧食安全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多次強調“解決好吃飯問題始終是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十九大報告再次強調“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今年中央一號檔案對糧食安全戰略更是作了系統闡述。
我省人多地少,糧油需求缺口很大。2017年,全省糧食總產量768.5萬噸、消費總量約2100萬噸,糧食自給率36.6%,為全國列廣東之後的第二大糧食主銷區;全省食用植物油總產量約10萬噸、消費總量約128萬噸,自給率不足8%,缺口數量為全國第四位。在正常年景下,1300多萬噸糧食缺口主要通過各地糧食批發市場和省際間產銷合作從省外採購及進口解決。若出現非正常年景,需運用政府調控手段,包括動用政府儲備調節市場供求、平抑糧價,確保市場穩定。
我省保障糧食安全壓力大、任務重,涉及到方方面面,既要發揮市場配置糧食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又要充分發揮政府的調控作用,做到依法管糧。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尚未對糧食安全保障制度進行專門立法;兄弟省份中,僅有兩個省份在十八大之前出台了相關條例。十八大之後,我省按照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有關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針對糧食自我保障能力不足這一基本省情,在堅持省內糧源與省外糧源並重原則以保障我省糧食安全方面率先進行了一系列探索。當前,我省亟需通過地方立法,把好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體現浙江特色,加快推進我省糧食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法治化,以進一步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糧食安全保障的立法工作。上一屆省人大常委會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程渭山與袁榮祥兩位副主任,以及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主任委員陳川等同志,做了大量的立法前期準備工作。今年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將《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列為“初次審議項目”,由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起草與提請初次審議。今年以來,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史濟錫直接指導參與了條例草案起草的整個過程。省人大法(工)委予以悉心配合與支持。在省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農委專門成立條例草案起草小組,負責起草具體工作。省糧食局與農業廳等業務廳局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協助工作。起草小組擬定初稿後,及時徵求了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同時,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史濟錫副主任親自帶隊,於今年5月份赴貴州等已立法的省份進行考察交流;之後,帶隊赴寧波、舟山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考察和聽取修改意見。同時,農委分組赴杭州、嘉興、台州等地進行調研。起草小組多次召開會議進行討論修改;還通過地方立法網、浙江人大網等徵求人民民眾意見。7月中旬,徵求省政府辦公廳和分管副省長的意見;8月上旬,召開省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座談會;另外,還聽取了有關專家的建議意見。在此基礎上,農委於9月6日召開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五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調研過程中,有的地方認為:一方面糧食安全保障的內涵過於複雜,涵蓋內容過多,以此為條例名稱立法難度過大;另一方面,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已經出台多年,本次立法應當與該上位法調整範圍相一致。我們經反覆研究認為,省委省政府提出以“大種類”“大糧源”“大儲備”“大產業”“大消費”為主要內容的“大糧食安全觀”戰略,邏輯清晰,適應了中央有關糧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既涵蓋了糧食工作的方方面面,又打開了糧食工作發展的創新之路。本次立法不應局限於糧食流通領域,而應從“大糧食安全觀”戰略著眼,以更好地保障我省糧食安全。
(二)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三方面的問題: 一是為了貫徹“大糧食安全觀”戰略,條例適用範圍不限於糧食流通管理範疇,而是包括了“糧食生產、流通、應急和監管等活動”;二是糧食的種類不限於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所界定的穀物及其成品糧和大豆等,而是按照“大種類”的要求,增加了“薯類”,即“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穀物(稻穀、小麥、玉米、雜糧等)及其成品糧,大豆、薯類。” 另外,在附則部分明確“油料、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是鑒於糧食的質量安全和中央儲備糧,相關專業法律、法規均已經有了完善、系統、細化的規定,所以予以轉致,明確“糧食的質量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中央儲備糧,按照國務院《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執行。”(草案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
(三)關於糧食安全責任制。我省2009年開始,施行糧食安全市縣長責任制並進行考核已達9年;國家自2016年起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立法的方式,以法律形式強化糧食安全責任制,進一步明確“糧食安全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首長責任制”,以增強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意識,從而更好地落實中央對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的責任要求。(草案第四條)
(四)關於糧源保障。為了貫徹省委省政府“大糧源”的要求,實現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條例草案設專章,分別從制定糧食生產發展規劃、耕地和糧食生產功能區的保護、保持種糧屬性、加大糧食生產的財政資金扶持和科技投入、培育新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防災減災、糧食產銷合作和對外合作等方面,予以了規範。(草案第二章第八條至第十六條)
(五)關於糧食儲備。除了專業儲糧,還要求藏糧於民。條例草案第三章,分別從地方糧食儲備制度和管理體制、倉儲設施建設、儲備糧質量管理、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儲備糧的動用以及糧食經營者庫存量標準、社會化儲糧等方面,對糧食儲備予以了規範。(草案第三章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
(六)糧食流通。糧食流通關係到糧食資源配置的效率,是糧食安全保障的重要環節。條例草案從政府保障糧食有序流通的職責、政策性糧食的經營規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國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保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社會化服務、糧食批發市場的管理、糧食加工業和食品工業的發展、糧食品牌建設等方面作出規範,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揮政府的調控作用。(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
(七)關於糧食應急。為了應對可能出現的“糧荒”,實現有效應急,及時化解危機,糧食應急保障是本條例最重要內容之一。條例草案分別從糧食供給安全預警機制、糧食風險基金、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糧食生產應急措施、糧食應急保障、糧食應急加工能力、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啟動條件和預案啟動、軍糧供應保障等方面,作了細化規定。(草案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一條)
(八)關於法律責任。為保障條例有關規定的實施,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糧食經營者等主體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草案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
以上說明和《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9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請的《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立法專家庫成員,通過代表履職平台發給省人大代表、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立法基層聯繫點徵求意見,並在浙江人大入口網站、地方立法網上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派員赴湖州、長興、溫州、樂清、金華等地進行立法調研,聽取政府及有關部門、糧食企業、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和人大代表對草案的意見建議。11月6日,召開省有關部門座談會徵求意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修改情況與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作了溝通。11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修改情況進行審議,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糧食安全責任制。草案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糧食安全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責任制。有的地方提出,為了更好地落實中央和省委對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的責任要求,應當對糧食安全責任制的內涵和各級政府在保障糧食安全方面承擔的責任作進一步明確。為此,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的要求,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提高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糧食生產主體種糧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同時,增加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糧食生產扶持相關政策,引導科學合理種植,做好保護耕地和促進糧食生產等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十條第二款)
二、關於愛糧節糧。草案第七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推廣節糧新技術、加強愛糧節糧宣傳教育等方面的職責。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成為全社會共識和共同行動,糧食經營者和餐飲企業、單位食堂要做好節糧減損工作,公民也要增強節糧意識、綠色消費。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糧食經營者應當加強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環節的節糧減損,改善儲糧條件,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有效減少糧食損失;餐飲企業、單位食堂應當加大反對浪費糧食的宣傳力度,採取措施引導節約用餐;公民應當養成健康、節約的糧食消費習慣,增強節約糧食的意識。(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
三、關於提升農民種糧積極性。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對完善糧食生產扶持政策、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和科技投入、培育新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等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當前,種糧比較效益低,配套設施用地落實不到位,農民缺乏種糧積極性,需要加大種糧支持力度,以確保糧食生產的穩定發展。為此,建議補充和完善以下內容:一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配套設施用地,採取給予財政補貼、引導金融機構提供信貸等方式,培育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糧食生產經營主體。二是對“配套設施用地”作出界定,明確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直接服務於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糧食晾曬、糧食烘乾、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及維護保養等用地。三是增加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加強對糧食生產主體的指導和服務,引導和支持種植符合市場需求的綠色、優質、高產、高效新品種,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和效益。(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關於糧食生產安全。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土壤污染將直接影響糧食安全,應當採取有利於防止土壤污染的農業耕作措施,對受污染土地採取有效管控措施。為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糧食生產主體採取有利於防止土壤污染的種養結合、輪作休耕等農業耕作措施;指導糧食生產主體合理使用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化肥使用量,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糧食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制定並實施安全利用方案;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提出劃定特定糧食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採取調整種植結構等風險管控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五、關於流通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流通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是糧食安全的重要內容,應當加強對糧食收購、銷售環節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超標糧食”處置等方面的監督管理。為此,建議補充和完善以下內容:一是要求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糧食質量進行檢驗,不得將糧食與有害物質混存。二是明確糧食經營者在原糧銷售出庫時,應當按照標準對糧食質量進行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原糧銷售出庫,應當委託專業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三是實行“超標”糧食召回制度,對“超標”糧食,明確糧食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並向監管部門報告。四是規定“超標”糧食應當在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置,禁止流入口糧市場和用於食品加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款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經過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切合浙江實際,內容已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解讀

近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下稱《條例》),《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從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獲悉,這是浙江結合省情、適應新時代糧食消費轉型升級需求而制定的第一部糧食安全地方性法規。
“今年中央一號檔案對糧食立法提出了明確要求,而浙江省早在2016年開始起草《條例》,取得了立法部門的重視和支持,成為了全國最早出台糧食安全地方性法規的省份之一。”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關負責人說,通過地方立法,將進一步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加快推進浙江省糧食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化,保障浙江省高水平糧食安全。
《條例》結合浙江實際,對糧源保障、糧食儲備、糧食流通、應急與監管等方面作了基本規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首次將促進糧食產業發展納入糧食安全保障範疇,為滿足全省居民“吃得好”提供了制度保障。《條例》明確了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和支持種植符合市場需求的綠色優質糧食品種、糧食生產適度規模經營和全產業鏈發展的責任;規定了儲備糧動態輪換制度,盤活儲備糧資源支持產業發展,並可以利用國有政策性糧食企業的現有倉儲設施和技術為糧食產業發展提供服務;鼓勵糧食加工業和食品工業發展、糧食品牌建設,增加綠色有機糧食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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