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浙江省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由浙江省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2008年5月20日公布(省政府令第241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 通過單位: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
  • 實施時間:自公布之日實行
發布時間,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

省政府令第241號
浙江省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公共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購買、使用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是指高氯酸鹽等易制爆化工原料。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的具體名稱和範圍,依照公安部有關目錄執行。
第四條 公安、安全監管、經貿、質量技監、交通、工商、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購買、使用和對廢棄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處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購買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核准後方可購買。
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核驗購買人的獲準憑證,不得向未經公安機關核准同意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購買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如實填報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品種、規格、數量、用途等內容。
第七條 購買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負責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企業和單位,應當對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實行登記管理。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改正,並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沒有規定的,可以處警告或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省公安廳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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