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通知》是一部浙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9月1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102
  • 發布文號:浙政發[1998]195號
  • 發布日期:1998-09-17
  • 生效日期:1998-09-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一、指導思想,二、推行範圍,三、工作步驟,四、組織領導,

簡介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發[1998]195號
【發布日期】1998-09-17
【生效日期】1998-09-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通知
(浙政發〔1998〕19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推進我省依法治省的進程,省政府決定,在總結去年省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的許可權和職責,落實執法崗位目標責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切實保障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利益。

二、推行範圍

全省各級政府機關都要按照“全面部署,重點推進,條塊結合,上下聯動,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要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省本級推行的重點,是具有明確行政執法職能和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32個部門。其他未列入重點推行的省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也要根據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特點,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和工作措施。
各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範圍。已經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地方,可以繼續按實施方案進行,逐步完善;尚未部署的,應按省政府對省屬部門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作出相應的部署。在具體實施方式上,實行條塊結合,同步推進,以各級政府抓落實為主,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指導。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準備階段。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傳達學習全省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部門要抓緊整理匯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執法許可權和職責,確定責任目標,制定實施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實施。省本級實行執法責任制部門的工作方案,在11月底之前報省政府審批。
(二)組織實施階段。根據政府批覆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責任目標,建立崗位目標責任制,制定保障措施和量化考核辦法。有必要的,可以簽訂責任狀。
(三)檢查考核階段。各地、各部門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自查、督查。每年度組織一次綜合考評,檢查考評以實施方案為基本依據,檢查考核的具體工作按分級原則,由當地政府組織實施。

四、組織領導

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僅是一項新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門必須加強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負全責,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落實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具體工作,一級抓一級,把行政執法責任真正落到實處。省本級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
為減少工作的交叉與重疊,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同工作目標責任制、政務公開、行風評議有機結合起來,進行統一考核和獎懲。檢查考核的結果與部門工作評定、公務員考評掛鈎,對實行行政執法責任製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對實施情況差的部門和人員將給予通報批評;嚴重失職的,要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各地、各部門在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政府法制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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