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對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區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浙江省對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區資金管理辦法(修訂)是有為規範我省對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區資金(以下簡稱援藏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援藏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我省對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區工作的順利推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關於援藏資金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等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援藏資金的籌措,第三章援藏資金計畫的編制,第四章援藏資金的撥付,第五章援藏資金的財務管理,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對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區資金(以下簡稱援藏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援藏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我省對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區工作的順利推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關於援藏資金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根據統一部署安排的專項用於對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區(那曲、嘉黎、比如三縣)的資金管理。
第三條援藏資金的籌措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核定規模,總量控制。我省每年籌措的援藏資金總量由財政部核定,承擔籌措援藏資金任務的市縣需籌措的援藏資金規模由省財政廳分年核定。援藏項目應當根據援藏資金總量予以安排,投資規模不得超過我省可用援藏資金總量。
(二)分級籌措,統一管理。承擔援藏資金籌措任務的市、縣財政分別籌措援藏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範圍。援藏資金由省財政統一管理和撥付。
(三)國庫調撥,專款專用。援藏資金的籌措、調撥、使用,應當遵守預算管理和國庫管理的規定,通過國庫調撥,實行專款專用,收支明細核算,確保援藏資金安全高效、使用規範。

第二章援藏資金的籌措

第四條我省承擔的援藏資金由省本級、杭州市等30個市、縣(市),以及寧波市(含所屬縣市)分年籌措。具體名單附後。
第五條承擔援藏資金籌措任務的市、縣每年的具體籌措額度由省財政廳核定。
第六條承擔援藏資金籌措任務的市、縣應當根據省財政廳核定的年度籌資額度編列對口援藏支出預算,納入同級政府預算範圍,列支後將援藏資金足額繳入省級國庫。
國家核定我省的援藏資金額度與市、縣(市)籌措的援藏資金額度的差額部分由省財政負責籌措,省財政廳應當編列省對口援藏支出預算,納入省級預算範圍。
省本級和承擔援藏資金籌措任務的市、縣(市)應當將援藏資金預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要求,履行規定程式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同時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因項目實施規模在年度間調劑致使全省援藏資金年度總規模難以滿足當年項目實施計畫需要時,省財政及承擔援藏資金籌措任務的設區市財政應當臨時墊付調劑不足部分援藏資金,確保援藏項目順利實施。

第三章援藏資金計畫的編制

第八條省財政廳負責編制全省年度援藏資金計畫,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援藏資金計畫應當按照對口援藏規劃的安排和要求編列,重點用於保障和改善受援地區民生,包括改善受援地居民基本生活、支持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發展、促進就業、培養人才等方面。
第十條援藏資金不得用於平衡那曲地區的財政預算,不得用於未列入對口援藏規劃的項目。
第十一條援藏資金計畫在實際執行中因設計變更、招標投標、政府採購、人工和材料價格變動等法定或約定的原因而發生資金節餘或超支的,應當按照資金計畫編制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全額投資援藏項目如獲中央財政、西藏自治區財政、社會捐贈等其他渠道資金補助的,援藏資金按規定程式調整後可用於其他符合要求的援藏項目。

第四章援藏資金的撥付

第十三條援藏資金由省財政廳撥付至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其中,每年3月1日前撥付我省當年援藏資金總量的50%,7月1日前撥付我省當年援藏資金剩餘的50%。
第十四條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將援藏資金轉撥至那曲地區財政後,省援藏指揮部應當按照年度援藏資金計畫,根據項目內容、實施進度分批向那曲地區財政部門申領援藏資金。
第十五條省援藏指揮部申領的援藏資金應根據需要撥付至項目單位或最終收款人。

第五章援藏資金的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援藏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由省財政廳授權省援藏指揮部根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結合當地工作實際予以核定。核定方案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採用代建制方式實施的基本建設項目,其代建管理費由省財政廳授權省援藏指揮部根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結合當地工作實際予以核定。核定方案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屬於基本建設的援藏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型採用以下方式:
(一)由省援藏指揮部實施的全額投資援藏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由省財政廳授權省援藏指揮部編制批覆,報省財政廳備案。決算批覆後資產交付那曲地區有關部門。
(二)由那曲地區有關部門實施的全額投資援藏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由那曲地區的項目實施單位編制,經那曲地區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省財政廳授權省援藏指揮部批覆,報省財政廳備案。
(三)由我省給予資金適當補助的援藏項目,其補助金額根據援藏資金計畫確定,其竣工財務決算由那曲地區財政部門批覆後,抄送省援藏指揮部備案,並由省援藏指揮部轉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不屬於基本建設的援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型採用以下方式:
(一)提供設備、器材、物資支援等形式的物資援助類項目依程式納入年度實施計畫,由省援藏指揮部編制工作報告和開支清單,經審計後予以核銷。
(二)智力援助類項目,由省援藏指揮部和對口支援有關部門編制工作報告和開支清單,經審計後予以核銷。
(三)其他類型的項目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省援藏指揮部的工作經費單獨建賬核算,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不得從援藏資金中列支。
省援藏指揮部本著節儉和必需的原則,可配置必要的辦公和生活設施設備。省援藏指揮部的資產管理參照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援藏指揮部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報告援藏資金和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在每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文字說明。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省援藏指揮部應當制定援建資金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會計核算和內部審批等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援藏資金和工作經費管理的規範、安全和高效。省援藏指揮部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應當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援藏資金籌措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及時掌握援藏資金籌措和使用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妥善處理。
第二十四條審計和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援藏資金的籌措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援藏資金足額籌措、安全使用和規範管理。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省援藏指揮部和項目實施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對口援藏過程中,發生利用職權截留、擠占、挪用援藏資金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浙江省對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區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1〕102號)同時廢止。
附:承擔援藏資金籌措任務的市、縣(市)名單

承擔援藏資金籌措任務的市、縣(市)名單
一、杭州市
杭州市本級、桐廬縣、建德市、臨安市
二、溫州市
溫州市本級、樂清市、瑞安市
三、湖州市
湖州市本級、德清縣、長興縣
四、嘉興市
嘉興市本級、嘉善縣、平湖市、海鹽縣、海寧市、桐鄉市
五、紹興市
紹興市本級、諸暨市、嵊州市、新昌縣
六、金華市
金華市本級、東陽市、義烏市、永康市、浦江縣
七、舟山市
舟山市本級
八、台州市
台州市本級、臨海市、溫嶺市、玉環縣
九、寧波市(含所屬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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