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是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努力滿足全社會不斷增長的社會養老服務需求,提高我省社會養老服務水平,現就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 文號:浙政發〔2011〕101號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總體要求,居家養老服務,養老機構,運行管理,扶持力度,加強機構建設,加強組織領導,

總體要求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加大工作力度,積極完善體制機制,努力創新發展模式,全面構建與我省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資金保障與服務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務與選擇性服務相結合,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確保廣大老年人老有所養、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標。到2015年,全省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現全覆蓋,養老服務設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護理型為重點、助養型為輔助、居養型為補充的機構養老服務模式,培育一批規模較大的養老服務集團或連鎖服務機構,每百名老年人擁有養老服務床位數達到3張以上,其中護理型床位占比不低於40%,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床位占比達到50%以上;省、市、縣(市、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鄉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站)三級組織管理系統和服務網路不斷健全,養老服務管理實現標準化、規範化。

居家養老服務

(一)著力提升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功能。城鄉社區已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過設施改造、功能提升,轉型升級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或小型養老服務機構。尚未建有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城鄉社區,要加大力度,整合資源,加快建設。到2015年,城市社區實現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全覆蓋,三分之一以上的農村社區建有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
(二)鼓勵發展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採取購買服務、項目委託、以獎代補等多種形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重點扶持發展一批專業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積極改進居家養老服務方式。依託社區服務信息平台,對接老年人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主體服務供給,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養老服務。有條件的地方要為高齡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費配置“一鍵通”等電子呼叫設備。

養老機構

(一)實行養老服務機構的分類管理。大力發展具有醫護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為主,提供長期照護的為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為主,提供適當照護,集中居住式的為助養型養老服務機構;以接收自理老人為主,採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設有配套的護理和生活照護場所的為居養型養老服務機構。重點支持發展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在政策上給予一定的傾斜。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註冊登記,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二)加強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現有社會福利機構和鄉鎮(街道)養老服務機構,要完善設施、增強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加快發展為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尚未建有敬老院(五保供養服務中心)的鄉鎮(街道)原則上都要建設1所以上以護理為主的養老服務機構。繼續推進敬老院轉型升級,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的同時,積極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三)大力發展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扶持社會力量興辦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個人創辦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就近就便為社區老年人提供集中照護和居家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實行集團化管理模式、辦理法人登記,也可通過社區服務組織備案進行登記管理。
四、注重提高養老服務機構的醫療康復服務能力
(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站)與醫療機構的合作。規模較大的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須單獨設定衛生所(醫務室);規模較小的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和助養型養老服務機構可單獨設定衛生所(醫務室),也可與周邊醫院、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合作,促進養醫結合。有條件的地方,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站)應與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站)加強合作,實現資源共享。養老服務機構內獨立設定的衛生所(醫務室),可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申請,納入當地醫保定點機構。衛生、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醫護人員的管理、培訓和業務指導監督,將其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納入統一管理。
(二)提高養老服務機構康復服務能力。繼續實施“福彩助我行”活動,免費為社會困難老人和護理機構的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各類康復輔助器具。加強省級康復中心建設,推動其向康復醫院轉型,擴大規模,提升水平,為全省養老服務機構康復服務提供示範和技術指導。

運行管理

(一)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給予養老服務補貼。根據老年人或其家庭意願,到養老服務機構接受服務的,其養老服務補貼由當地民政部門支付給相應的養老服務機構;居家接受服務的,其養老服務補貼由當地民政部門支付給提供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企業或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從2012年起,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參照當年度重度殘疾人托(安)養費用補助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範圍擴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齡老人等。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養老服務補貼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健全養老服務評估制度。以縣(市、區)為單位,對當地老年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身體狀況和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建立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全面建立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對象入住評估制度和養老服務機構質量評估及監督檢查制度,切實維護老年人基本權益。
(三)完善養老服務機構政策性保險制度。堅持政府支持、機構投保、保險公司運作的原則,實施養老服務機構政策性保險制度。通過全省統保、行業互保的辦法,降低養老服務機構運營風險。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投保費用,當地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四)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安全管理。各級民政、衛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門要切實履行業務主管和行政監管部門職責,依法加強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養老服務場所的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公共衛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問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嚴格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審批和年檢年審制度,新建機構申領《社會福利(養老)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應當依法提交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對已經建成運行的養老機構和新建的城鄉社區小型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或農村宅基地興辦建設養老服務機構的,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抄送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督促其儘快落實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全面推行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的政策性保險,防範和減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風險。
(五)推進養老服務標準化建設。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機構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等相關標準,建立養老服務信息化管理系統,開展養老服務標準化試點。通過等級評定、標準引導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養老服務行業的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六)探索養老服務新機制。實行居家養老服務招標制度,通過政府招標採購方式,引導具備資質的各類社會機構進入養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積極探索養老服務機構收費管理新機制,鼓勵實行養老服務機構公辦民營模式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連鎖運營模式,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服務水平。通過資金、信息引導和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持,在居家養老服務和機構養老服務之間形成貫通機制,確保老年人自主選擇養老服務方式和服務場所,滿足不同養老服務需求。

扶持力度

(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用地保障。以市、縣(市、區)為單位,按照到2015年養老床位占老年人口總數5%以上的要求,合理規劃布局養老服務機構,確保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需求。對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項目建設用地,採用政府劃撥方式供地;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項目建設用地,可根據土地用途,依據養老服務機構具體類型,參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進行地價評估後,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鼓勵用地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學校、辦公樓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村級建設留用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協助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配套用房建設。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列入城市社區配套用房,按每百戶15—20平方米建築面積落實,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配建標準。新建小區在交付時須配套相應面積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老小區要通過騰退、置換相應房產予以配置。已經用於居家養老服務的用房要確定產權,切實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的開展。鼓勵城鄉社區利用布局調整後的學校、辦公服務設施等公共資源改造或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三)加大資金支持。省財政設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於養老服務補貼、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鼓勵發展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等,並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傾斜。從2012年起,省財政對用房自建、床位數達到20張及以上、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給予每張床位6000元補助;對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達到前述條件的,省財政按核定床位給予每張床位每年1000元補助,連續補助3年。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對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的床位補助標準。省級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制訂。
(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養老院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並認定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養老服務機構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國家機關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養老院占用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予以減免照顧。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免收養老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網際網路一次性接入費,養老機構有線(數字)電視基本維護費標準按不高於當地居民用戶主終端基本維護費標準的50%協商收取。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的稅費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1〕132號)執行。

加強機構建設

(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組織機構。各市、縣(市、區)要建立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切實做到有機構、有職責、有編制、有人員、有場地、有經費;鄉鎮(街道)要依託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建立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城鄉社區要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站),配備必要的養老服務工作人員,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和專門工作場所。切實增強養老服務組織機構功能,分級承擔組織指導、服務培訓、服務補貼審批發放、評估評審、監督檢查等職責。同時,各地要依法加強對敬老院管理,認真做好符合條件的鄉鎮(街道)敬老院的事業法人登記工作。
(二)加快養老服務隊伍建設。支持引導大中專院校開設養老護理專業。鼓勵大中專院校護理專業、社會服務與管理、公共事務管理和家政學等相關專業畢業生到養老服務機構和社區就業,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在養老服務業中設定社會工作崗位,納入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切實提高養老護理員工資水平,探索建立養老護理員特殊崗位津貼制度。大力倡導義工服務,積極推廣“銀齡互助”等行動,動員更多社會力量加入養老服務行列。
(三)實行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評定製度。各級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養老護理員專業技術培訓,按照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標準開展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考評工作。各市、縣(市、區)設立養老護理員培訓鑑定專項經費,對轄區內從事養老服務的工作人員進行系統培訓,經培訓鑑定合格後頒發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加強組織領導

(一)科學統籌規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依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深入分析研究當地老年人口數量、結構及發展趨勢和養老服務需求,著眼統籌城鄉、統籌居家和機構養老服務,科學制訂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年度養老服務建設項目應及時納入當地的年度用地計畫。
(二)落實工作責任。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今後一個時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點任務,事關千家萬戶的安寧和幸福,事關全社會的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列入政府和相關部門年度重點目標任務考核範圍,明確責任,狠抓落實。為加強對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市、縣(市、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協調職責,做好整體謀劃、管理指導、標準制訂、監督檢查等工作。各有關部門也要充分履行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共同推動這項工作。
(三)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深入宣傳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法規政策,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大力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要認真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大力開展養老服務示範活動。要加強照護文化建設,切實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廣泛開展為老志願服務,在全社會大力營造敬老愛老助老的良好風尚。
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8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政發〔2008〕72號)自行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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