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

2015年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發〔2015〕5號印發《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依法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加強和改進規章制度建設、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建設、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行政權力監督和制約、全面推進政務公開、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10部分4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號:浙政發〔2015〕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7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

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15〕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六次全會決策部署,以“八八戰略”為總綱,緊緊圍繞建設“兩富”現代化浙江、“兩美”浙江和乾好“一三五”、實現“四翻番”決策部署,堅持和發展法治浙江建設的主要經驗,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2.主要目標。到2020年,全省各級政府在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行政監督等方面力爭走在前列,切實將政府各項工作納入法治軌道,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努力構建現代政府治理體系。
3.基本要求。切實做到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與全面深化改革有機結合,更好發揮法治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規範和保障作用;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切實做到勇於擔當、敢於負責,積極回應社會公眾的需求和關切,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努力建設有限、有為、有效政府。
二、依法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4.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做好與國家取消、下放或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繼續清理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探索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目錄製。全面實行企業“零地”投資項目政府不再審批,全面實行企業獨立選址項目高效審批,積極探索企業非獨立選址項目市場化要素供給機制和政府不再審批辦法。深入開展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行政審批規定的清理。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面清理現行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鑑證、諮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一律取消;確需保留的,應規範服務時限和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示。堅持“放”“管”結合,加大監督檢查、監管執法力度,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及其利益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5.構建科學合理的政府職責體系。以“四張清單一張網”為重點,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促進政府治理的現代化。建立健全“四張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強化剛性約束,促進有效運轉,著力解決政府“缺位”“越位”“錯位”問題。加強政府職責精細化、標準化管理,制定政府部門職責管理辦法,進一步釐清部門職責,明晰責任邊界。繼續探索推進企業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及時調整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清單,改革財政資金分配辦法,創新績效預算管理方式。加快浙江政務服務網建設,橫向拓展服務功能,縱向延伸至基層,加快權力事項集中進駐、網上服務集中提供、數據資源集中共享,加快形成省市縣統一架構、多級聯動的線上“智慧政府”。
6.推進政府各項事權規範化、法律化。積極穩妥深化政府機構改革,最佳化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配備,制定行政程式規定,推進機構法定、職能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法定、責任法定。完善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進一步推進擴權強縣、強鎮擴權改革,深化中心鎮發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試點,強化省本級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
7.規範行政收費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從嚴審批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規範行業協會、中介組織涉企收費行為。
8.創新政府管理服務方式。處理好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一律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進一步規範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授益性政府行為,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制度規則和管理平台,強化項目監管和績效評價,形成提供主體多元、方式多樣的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督、指導。繼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
三、加強和改進規章制度建設
9.完善政府立法體制。完善政府立法工作重大問題決策程式。政府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決策事項的,事先向黨委請示、人大報告。健全政府與人大的立法溝通銜接機制,完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制定程式。重要行政管理法規規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評估機制。
10.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完善立法項目立項機制,健全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制度,科學編制立法計畫。深化立法項目前評估工作。建立政府立法工作基層聯繫點制度。進一步推動立法民主協商,廣泛徵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建議,及時反饋民主協商有關情況。完善專家諮詢論證制度,調整充實政府立法專家庫,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制度。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以適當的形式反饋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建立健全規章清理長效機制,及時修改、廢止不適應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政府規章。完善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建立立法後評估長效機制。加強政府規章解釋工作。
11.加強重點領域政府立法。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推進國家發展戰略實施、創新型省份建設、資源能源集約節約利用等方面立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關制度建設。推進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文化產業促進等方面立法,加快文化有關制度建設。推進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等方面立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社會治理創新有關制度建設。推進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立法,加快生態文明有關制度建設。推進重大行政決策、行政程式、政府信息公開、政府採購、機構編制管理等方面立法,加快政府自身制度建設。
12.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嚴格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對不按法定程式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實行督促糾錯。完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機制,通過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和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把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異議審查機制,規範異議申請處理程式。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及時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未納入繼續有效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探索行政規範性檔案後評估工作。
四、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13.完善行政決策程式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相關規定,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法定程式,強化決策必經程式的剛性約束。加強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諮詢制度,發揮好各類智庫作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向人大報告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對涉及民生的重大決策、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和重大政策等,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對決策嚴重失誤或依法應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肅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14.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完善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到2015年底,基本實現全省市縣鄉三級政府法律顧問全覆蓋;到2017年底,政府主要部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15.加強行政機關契約管理。行政機關簽訂契約、參與民事活動,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落實行政機關契約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凡簽訂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契約,應按照我省行政機關契約管理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否則不得對外簽訂。健全合法性審查、專家諮詢、績效評估、監督檢查等機制,加強行政機關履行契約的流程管理,完善行政機關重大契約內部備案和檔案管理制度。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加強對行政機關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五、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建設
16.推進綜合執法。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理順城管執法體制,相對集中執法權,在市縣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並向鄉鎮延伸。合理劃定推進綜合執法的領域,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一個部門下設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予以歸併,實行部門和領域內綜合執法。規範綜合執法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落實執法所需的必要保障。完善執法協作配合機制,推動跨部門、跨區域聯動執法。加強大案要案及跨區域案件查處的組織協調。
17.規範行政執法主體。從事行政執法的機構須具有法定職能,其設定應符合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實現機構、職能法定化。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機構清理工作。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嚴格執法資格準入,完善執法證件管理,明確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強化行政執法能力建設。
18.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規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切實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充分發揮法院、基層政府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合力,切實提高行政案件執行率。建立健全銜接工作檯賬管理制度,依託浙江政務服務網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六、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9.強化重點領域行政執法。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社會治安、勞動保障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監管,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執法情況專項檢查。
20.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建立健全執法程式,落實執法案件主辦人制度和案件審核制度,深入推行執法聽證程式。建立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審核,不得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通過辦案信息系統、現場執法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技術手段,加強對執法活動全過程跟蹤。規範執法文書製作。嚴格執行行政處罰“繳罰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21.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規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進一步探索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裁量權基準制度。根據法律法規調整情況和實際需要,適時調整裁量基準。
22.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項目的職權、流程、機構、崗位和責任,強化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責任。加大政府規章執行情況檢查力度,改進執法案卷評查,建立執法案件質量跟蹤評判機制。健全執法監督制度。通過聘請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等形式,發揮社會各方在加強執法監督中的作用。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七、強化行政權力監督和制約
23.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動態排查廉政風險點,重點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領域以及行政裁量方面的權力尋租,堅持反腐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
24.自覺接受外部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以及政協、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督,依法履行報告、通報職責。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及時落實、反饋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積極回應各類訴求和反映。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25.強化行政內部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推進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分離與制衡,落實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要求,界定崗位,細化流程,明確責任,強化考核。完善政府及部門內部層級監督,明確監督重點,改進監督方式,建立健全常態化的監督制度。建立監督情況通報以及處理結果反饋機制。
26.強化審計監督。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強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加大審計公告公示力度。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健全審計工作領導體制。積極做好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試點相關工作,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完善審計工作保障機制。推動審計方式創新,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探索建立審計監督與法律監督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27.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完善問責制度,嚴格依法追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我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政府及部門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領導職責,導致本地區、本系統一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八、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28.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依託浙江政務服務網,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結果信息公開,推行行政複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推進行政審批全流程公開,加強全過程實時監督。依法規範依申請公開辦理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辦理流程。
29.推進財政預決算信息公開。政府預決算支出公開全部細化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公開細化到具體項目。除按有關保密規定不宜公開外,所有使用財政撥款的部門和單位均應公開預決算以及“三公”經費使用情況,並逐步細化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30.推進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公開。重點公開徵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共產權交易、政府採購、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推進公共服務和公共監管信息公開,重點公開教育、醫療、就業以及環境污染等涉及民生問題的信息。推進重大建設項目、社會公益事業等領域的信息公開。
九、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31.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健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和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制定行政調解工作實施辦法。
32.嚴格履行行政裁決職責。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對侵權糾紛、補償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等領域的行政裁決職責。強化行政機關在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林權、承包經營權等糾紛中的裁決功能。
33.發揮仲裁制度作用。指導完善仲裁規則,修訂規範格式契約和契約示範文本中的仲裁條款。在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矛盾糾紛多發領域,探索引入仲裁機制。加強仲裁調解。加強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隊伍建設,提高仲裁公信力。建立健全仲裁與訴訟、仲裁與執行的銜接機制,確保生效仲裁裁決得到及時執行。加強仲裁工作規範化建設。
34.全面落實行政複議職責。探索開展行政複議體制改革試點,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提高行政複議工作隊伍專業化水平。完善行政複議權利救濟告知制度,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落實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複議約談制度,強化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加強行政複議與司法、信訪、監察良性互動,增強行政爭議化解合力。
35.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尊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舉證和答辯義務。落實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加大對行政機關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的督查力度。
十、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36.健全領導體制機制。各級政府應建立主要負責人牽頭、各部門分工落實的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及時部署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工作措施。行政首長應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把法治政府建設擺在政府工作突出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作用。
37.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全面實施我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標準,強化考核評價,適時修改完善考核評價體系,不斷提升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全面性和公眾認可度,充分發揮考核評價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的導向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結果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實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38.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治意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應帶頭學習憲法和法律,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帶頭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職權。推行任職前考試制度,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推行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39.加強政府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大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行政執法工作機制,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高度重視法制機構隊伍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切實加強法制機構設定,充實人員力量,推進規範化、專業化建設。法制機構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應到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真正做到其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職責相適應。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完善公職律師制度。注重法治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強化法治工作人員法律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切實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
40.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在普法教育中的職能作用。各級行政機關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社會“大普法”工作格局,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重點加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青少年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紮實做好國家憲法日教育活動,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堅持法治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工作,引導公民積極參與法治實踐活動,鼓勵和支持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努力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級政府及部門要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責任機制,確保法治政府建設各項舉措落到實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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