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全面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人民銀行分支行和銀監部門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文號:浙政發〔2010〕23號
  • 發文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0年5月7日
通知全文
浙政發〔2010〕23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精神,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稅收政策,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
家庭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給予優先保障;家庭購買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要從緊控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首付款比例按照商業銀行貸款首付款比例要求執行。
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城市,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二)堅決執行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其他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各地可在國家規定的1—3%個人所得稅徵收率範圍內,臨時性適當提高徵收標準。
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對二手房轉讓環節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及時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申報資料的審核工作,對申報稅負率明顯偏低的,稅務部門可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採取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辦法強化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管理。
(三)抓緊制定臨時性相關政策。各地特別是住房供應緊張、房價較高、漲幅較大的城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儘快研究實行滿足當地居民家庭首次購買自住型普通住房需要的政策和臨時性限購多套住房的政策。
對國家有關部門後續出台的合理引導個人住房消費、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等有關稅收政策和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
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開工建設,增加市場有效供給
(四)抓好住房建設規劃的編制和落實。各地要在7月底前編制和公布《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確定的目標要求,切實保障住房用地供應,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城市危舊房與“城中村”改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不得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予以優先保障。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供應總量。各地要及時協調落實住房用地計畫,依據經政府批准的住房用地供地計畫,確定年度計畫中擬供應地塊,科學安排供地區位和時序,必須將70%供地結構要求以及保障性住房用地分解落實到具體地塊。
(五)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給。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土地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契約,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
嚴格規範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土地出讓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契約,契約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契約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依法加大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對收回的閒置土地,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加快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服務,提高辦事效率,在依法的基礎上,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進度。要加大土地批後管理和施工現場監管力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契約和規劃、施工許可等規定,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促進商品住房加快開工建設,儘快形成市場有效供應。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七)加強商品住房預銷售管理。建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綠色通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加快上市公開銷售。嚴格按照各地確定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最低規模辦理預售許可,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要在取得預售許可10天內,按申報價格和《浙江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浙價檢〔2007〕321號)實行明碼標價並一次性公開銷售。商品房預售方案中主要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報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如涉及提高銷售價格的,還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未經備案公示的,不得隨機提高銷售價格。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監管,並組織開展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整治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開展商品住房現售試點工作。
購買商品住房嚴格實行實名制,已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契約並辦理網上備案的,不得擅自變更。商品房實行代理銷售的,應當委託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契約”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內部認購、僱人排隊等手段製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
(八)加快全省統一的房地產信息平台和信用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加強房地產價格統計調查,統計系統要定期發布全省及各設區市城區房地產價格指數。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制,會同國土資源、稅務、工商、價格等部門建立房地產市場信用管理制度。
(九)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閒置及炒地行為,對存在捂盤惜售、土地閒置、炒地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新購置土地,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對已發放的開發貸款要採取保全措施,並暫停審核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
(十)開展房地產市場的清理和檢查。各地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對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項目進行一次調查摸底,全面掌握市場後續供應情況。全面清理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準確掌握已預售、正在預售和尚未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情況,對已取得預售許可尚未公開銷售的,要責成限期公開銷售。各設區市要在5月底前將檢查和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並報省政府備案。省政府在6月底前組織一次專項檢查,督促各地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情況。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價格、工商與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曝光和處罰力度,性質惡劣的依法取消房地產市場經營資格,對違法違規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全面完成各項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建設任務
(十一)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運行,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家庭階段性居住需要為重點,以相對較低且穩定的價格租賃給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外來創業和務工人員以及其他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又買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政策性租賃住房。
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小戶型租賃住房供求情況、租金水平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需求等因素,明確今後三年政府主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目標任務和數量,並納入城市住房保障以及解決其他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問題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房價較高、住房供應緊張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供應規模。
(十二)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結合城市危舊房和“城中村”改造統籌安排建設,也可以在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為主。
(十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要素保障。政府主導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並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要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省級財政對欠發達地區將以適當方式給予支持。各地要嚴格落實廉租住房資金籌措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充裕的城市可以將其統籌調配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十四)研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各地要結合建設和管理成本、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根據不同供應對象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並實行動態管理。要加快研究制訂全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指導意見,各地要儘早出台具體管理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配租和租後管理等制度。
(十五)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住房保障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0〕1號)和住房保障目標責任制要求,全面落實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政策,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相關建設項目原則上必須在7月底前開工。各地要對2007年以來開工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竣工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清理,各設區市在5月底前將調查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並報省政府備案。
五、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十六)強化工作職責。各地要切實把思想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堅決落實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城市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進一步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分工協作和督查指導,形成工作合力,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十七)研究落實措施。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出台遏制房價過快上漲、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具體政策措施,堅決清理調整和停止執行與當前中央調控方針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有關土地、規劃、信貸、財政、稅收及戶籍等政策,確保各項政策的有效落實。
(十八)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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