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實施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精神,進一步遏制部分城市出現房價地價上漲勢頭過快和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的現象,有效解決城鎮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0
  • 發布文號:甘政發[2010]37號
內容,時間,

內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住房問題關係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2009年以來,我省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應對金融危機、擴大內需、改善民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各項政策,及時採取了扶持全省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8項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新建商品房項目和成交面積大幅度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度不斷加快,住房保障水平顯著提高,全省大部分地區房地產市場發展態勢基本健康,房價基本穩定。但是,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受城市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加和投資性購房需求等影響,在省內部分城市出現了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問題。2010年3月,《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甘政發[2010]18號)下發後,經過一段時間的貫徹落實,全省房地產市場發生了積極的變化,然而形勢依然嚴峻。必須充分認識到,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市州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迅速行動起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房地產市場的各項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有力、有效地遏制房價、地價過快上漲勢頭,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考核問責。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政府負總責、市州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2008年,《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標管理責任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08]113號)下發後,全省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目標管理責任考核機制。省建設廳、省監察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認真總結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工作經驗,進一步健全各級政府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目標管理機制,完善考核辦法,抓好責任落實及措施落實。同時,由省建設廳、省監察廳牽頭,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成省政府考核組,每半年對各市州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和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市州政府,要追究責任。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等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監管,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管理問題的分析和研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出現的問題。
二、突出工作重點,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辦法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要指導和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政策規定執行。
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城市,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商業銀行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各市州及縣市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省地稅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加大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力度,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加強土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省國土資源廳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畫,並切實予以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對於住房建設用地計畫不落實,特別是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計畫未落實到位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設三類用地不能達到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70%的地區,停止住房建設用地審批及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安置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商業服務等經營性項目用地,按市場價有償使用。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須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總建築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建築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收購的條件以及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等約束性條款。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依法加快處置閒置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對收回的閒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凡是地價上漲過快地區都要制定綜合評標辦法,要按照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率的原則,將與開發商報價有關的因素確定在評標分值的20%到50%之間。在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的基礎上,將土地使用效率、銷售利潤率、建築工程質量等級、環保節能指標和廉租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在用地中所占的比例作為評標的重要條件,合理確定各因素權重。對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閒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用地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土地出讓成交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契約,契約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70%的首付款,餘額要按契約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1年。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違約責任處理等。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契約,違規簽訂契約的,要追究出讓人責任;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契約的,終止供地、不退還定金,已簽訂契約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堅決收回土地。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市州要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和全省穩定房地產市場、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工作部署,認真做好“十二五”期間住房建設規劃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採取得力措施,增加有效供應量,落實保障性住房政策,確保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任務。各市州房管、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儘快形成有效供給。重點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增加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給。要嚴格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規定的全省住房供應結構體系,解決不同家庭住房問題。各市州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嚴格土地出讓契約管理,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特別是蘭州市、天水市要根據城市發展趨勢和住房需求旺盛的實際,搶抓國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歷史機遇,採取有利於長遠發展的措施,全面落實廉租住房建設計畫,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規範項目和資金管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2010年,全省完成新增廉租住房2.7萬套、135萬平方米,棚戶區改造6.37萬套、548萬平方米。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要督促各市州有關部門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的基礎工作、投資計畫、專項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快建設進度,提高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各市州政府要確保落實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加快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進一步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同時,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設廳關於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73號)規定,加快推進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工作,緩解廉租住房配套資金的壓力等困難,促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發展。要用好、用足、用活棚戶區改造政策,鼓勵企業建設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房、自住性普通商品房,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各級建設和房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技術、管理優勢,按照本級政府的要求,組織建設公共租賃房、限價商品房,多渠道增加房源。要積極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為各地穩定房價、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多作貢獻。
省政府與各市州政府簽訂住房保障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規定年度住房保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各市州政府也要與所屬縣市區政府逐級簽訂住房保障目標管理責任書,切實落實土地供應、稅費優惠等政策,增加資金投入,確保完成計畫任務。各級政府要管好用好保障性住房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並加大本級財政對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
五、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融資和資質監管。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大土地執法專項整治和清理工作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閒置及炒地行為,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閒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有關部門暫停其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省建設廳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最低由原1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同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總量控制、先退後進制度,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做大做強,並向規範化、規模化、集團化發展。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及每套住房價格,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對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預售方案中確定的企業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對外銷售,不得採取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的方式預售商品住房,不得進行虛假交易。各級建設、發展改革、審計、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加強對商品住房的價格監管,對重點項目和樓盤進行綜合調研分析,合理確定銷售價格,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預售制度。
各級房管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有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其經營資格;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省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我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範發展租賃市場。
要進一步規範二手房市場監管工作。在二手房交易中,各級房管部門要做好其產權、價格評估、交易程式的監管工作,依據房屋的設計建造年限、建築結構質量等確定交易價格。要繼續加大二手房有形市場建設,合理引導二手房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各市州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於2010年6月中旬之前報省建設廳。省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省政府。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州及縣市區政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畫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畫,房管部門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和我省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甘肅省人民政府

時間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