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9.10
  • 實施時間:1999.09.10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房屋產權抵押登記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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